汉代的“婚姻法”是怎样的?汉代的“婚姻法”是怎样的?

汉代的“婚姻法”是怎样的?

在婚姻决定权上,父母、长者作主包办占约大多数。 婚姻者,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而不是男女个人的事。 合两姓之好 就是指只要两姓的家长同意其子女结合,婚姻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子女个人选择。
汉代统治阶级中风行的一夫多妻妾的现象,是汉代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妇女不仅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也被当作财富象征的一部分,婚姻中妻妾(后、妃)地位的高、下之争,又造成女性之间的内部矛盾日益尖锐、突出。
皇族男性所纳妻妾数目,是整个统治阶级中最多的。皇帝的后官美女如云,妃殡无数,并建立了系统的后妃制度,除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外。妾皆称夫人。形 成夫人、昭仪、婕好至良使、夜者十四个等级,并各有爵位、秩禄。西汉武帝时 又多取妇女至数千人,以填后宫 东汉植、灵二帝,竟至博采宫女 至五、六千 人 被帝王网罗在宫中的女性,由于数量众多,决大多数得不到皇帝的宠幸,终日被囚禁在宫中,生活百无聊赖。为了争得皇帝的宠幸,皇后、妃缤之间明争暗斗, 互相倾轧,甚至残害。
在夫妻双方拥有的权利上,《汉律》、《汉令》中有关婚姻法规规定,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几乎全部家产都有支配 权,不仅房产、地产等不动财产归其所有,而且绝大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和积累的钱币也为男方占有;甚至妻子劳动所得收人也不能全由自己支配。在离婚时,妻子只 能带走自己的陪嫁物。
在夫妻双方承担的义务上,丈夫相对宽松、自由,妻子却要付出很大代价。如服丧期间不得完婚,是汉代姻婚关系中的 一个重要禁忌。但汉制同时规定:丈夫只是在父、母及祖父、祖母等长辈直丧期间,不能娶妻,而在妻子死后,丈夫可不必尽服丧义务,可以另娶。如果丈夫在妻子 死后为其服丧,就会遭到时人讥讽,认为有失丈夫身份。而妻子的义务却是双重的:既要为公婆服丧,又要为丈夫服丧。如果妻子不为丈夫服丧就改嫁,便会受到社 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