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北宋“贼盗”重法
随着阶级斗争的不断深化和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在“盗”罪与 “贼”罪的量刑上,出现了明显的轻“盗”罪重“贼”罪的倾向。这一倾向在《唐律》中表现的已非常突出。它不仅把“盗贼律”改为“贼盗律”,而且把“谋危社 稷”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列为“贼盗”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这既突出了重点打击的目标,也反映出所谓“贼盗”的真实含意。所以说“贼盗”的含 意是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逐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诬称农民武装起义的代名词。的所谓“群盗”、“妖贼”、“军贼”等,实际上是对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的诬 称。因此说,封建社会的“贼盗”问题。实质上是民众进行反抗斗争的问题。
二、北宋“贼盗”犯罪的特点
北宋时期,由于各地阶级矛盾发展不平衡,自建国初,农民就不断掀起武装反抗斗争,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成为中国农民起义史上一个时代特征非常突出的时期。
(一)“贼盗”频发,始终不断
自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朗州汪端领导“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至宋钦宗靖康二年(1127)北宋灭亡,在164年间,共发生大小规模不同的“贼盗”事件二百多起,几乎历年都有“贼盗”发生。这是前所罕见的。现按朝代将发生“贼盗”的次数作以粗略统计。
列表于下页。
这个统计数仅按史料汇编所载,并不完全,但可以反映出北宋“贼盗”发生的概貌。
(二)区域广泛,但不平衡
从北宋“贼盗”发生的地区看,东自海滨,西至川峡,北自河北,南至两广,在北宋统治的范围内,无处不有,不可谓不广泛。但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不平衡,各 地“贼盗”出现的多寡也不平衡。北宋初期,所谓的“群盗”多发生在四川境内。因为那里土地集中严重,生产关系落后,官府“赋敛急迫”,逼得“农民失业不能 自存”。因此,四川首先成为北宋“贼盗”蜂起的地区。随着土地兼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剧烈发展,赋役剥削的不断加重,阶级矛盾普遍开始激化。特别是北宋统治进 入中期之后,“贼盗”处处蜂起,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强如一火,至宋仁宗庆历年问,出现了北宋“贼盗”窃发的第二个高潮。其后在的宣和年间,“贼盗” 窃发又出现了新高峰。北宋自中期之后,“贼盗”主要集中发生在京畿、河北、京东、京西等地,而以京东尤甚,对北宋的统治中心汴京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至北 宋灭亡,未能改变这一局面。
(三)规模大小不一,时间有长有短
北宋发生“贼盗”的次数之多,是以往任何朝代所少 见的。但规模却有大有小,小者一二十人,数十人;中者数百人,千余人;大者数千人至万余人。亦有数万人至几十万人者。从发生的时间看比较分散,坚持的时间 也长短不一,长者六七年,短者仅数月。所以北宋的“贼盗”始终没有能够形成一股集中统一的强大力量。
(四)“民贼”和“军贼”交织在一起,是北宋“贼盗”的突出特色
北宋初期,各地的反抗斗争以“群盗”为主,自宋真宗时起,由于官吏肆意克扣军响,苦役军兵,残暴无度,“军贼”暴动逐渐增多。宋真宗咸平二年 (999),王均在益州发动了兵变;景德四年(1007),陈进又在宜州领导了士兵暴动。自此之后,士兵起义屡有发生。士兵暴动往往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结合 在一起,成为北宋“贼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北宋的“贼盗”中,有的是不堪压榨起而反抗的,有的是灾伤饥民肃聚为盗的,有的是以传教形式组织起来的,亦有 武装走私的盐贩,采矿的坑户,官府组织的“保甲”等铤而为“盗”的。所以北宋的农民、士兵、盐贩、坑户、保甲等构成了“贼盗”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力量分 散,在军事镇压面前有的投降,在招安诱降面前有的叛变。虽然北宋“贼盗”的反抗斗争不断发生,亦给了北宋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但始终没有形成一股摧毁北宋 王朝统治的坚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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