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北宋“贼盗”重法第七章 论北宋“贼盗”重法

第七章 论北宋“贼盗”重法

一、“贼盗”罪内涵的变化 “贼盗”问题,是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问题。“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 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即“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 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及“逆乱者”。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分为一般 杀人贼和“逆乱kingboo网易博客”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的叛逆行为。无论是“盗”还是“贼”,都直接威胁着统 治者的生命财产,所以李悝在制定《法经》时指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法始于“盗”与“贼”两篇。自此之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严惩“贼盗”作 为他们立法和司法的重点和主要打击目标。宋仁宗朝刘敞在论“盗”与“贼”的关系时说:“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政赋不均,盗之源也,教化不修,盗之源也。一 源慢,则探囊发箧而为盗矣;二源慢,则执兵刃劫良民而为盗矣;三源慢,则攻城邑略百姓而为盗矣。”在刘敞看来,“盗”与“贼”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 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所以说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因此自 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

随着阶级斗争的不断深化和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在“盗”罪与 “贼”罪的量刑上,出现了明显的轻“盗”罪重“贼”罪的倾向。这一倾向在《唐律》中表现的已非常突出。它不仅把“盗贼律”改为“贼盗律”,而且把“谋危社 稷”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列为“贼盗”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这既突出了重点打击的目标,也反映出所谓“贼盗”的真实含意。所以说“贼盗”的含 意是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逐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诬称农民武装起义的代名词。的所谓“群盗”、“妖贼”、“军贼”等,实际上是对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的诬 称。因此说,封建社会的“贼盗”问题。实质上是民众进行反抗斗争的问题。

二、北宋“贼盗”犯罪的特点

北宋时期,由于各地阶级矛盾发展不平衡,自建国初,农民就不断掀起武装反抗斗争,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成为中国农民起义史上一个时代特征非常突出的时期。

(一)“贼盗”频发,始终不断

自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朗州汪端领导“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至宋钦宗靖康二年(1127)北宋灭亡,在164年间,共发生大小规模不同的“贼盗”事件二百多起,几乎历年都有“贼盗”发生。这是前所罕见的。现按朝代将发生“贼盗”的次数作以粗略统计。

列表于下页。

这个统计数仅按史料汇编所载,并不完全,但可以反映出北宋“贼盗”发生的概貌。

(二)区域广泛,但不平衡

从北宋“贼盗”发生的地区看,东自海滨,西至川峡,北自河北,南至两广,在北宋统治的范围内,无处不有,不可谓不广泛。但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不平衡,各 地“贼盗”出现的多寡也不平衡。北宋初期,所谓的“群盗”多发生在四川境内。因为那里土地集中严重,生产关系落后,官府“赋敛急迫”,逼得“农民失业不能 自存”。因此,四川首先成为北宋“贼盗”蜂起的地区。随着土地兼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剧烈发展,赋役剥削的不断加重,阶级矛盾普遍开始激化。特别是北宋统治进 入中期之后,“贼盗”处处蜂起,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强如一火,至宋仁宗庆历年问,出现了北宋“贼盗”窃发的第二个高潮。其后在的宣和年间,“贼盗” 窃发又出现了新高峰。北宋自中期之后,“贼盗”主要集中发生在京畿、河北、京东、京西等地,而以京东尤甚,对北宋的统治中心汴京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至北 宋灭亡,未能改变这一局面。

(三)规模大小不一,时间有长有短

北宋发生“贼盗”的次数之多,是以往任何朝代所少 见的。但规模却有大有小,小者一二十人,数十人;中者数百人,千余人;大者数千人至万余人。亦有数万人至几十万人者。从发生的时间看比较分散,坚持的时间 也长短不一,长者六七年,短者仅数月。所以北宋的“贼盗”始终没有能够形成一股集中统一的强大力量。

(四)“民贼”和“军贼”交织在一起,是北宋“贼盗”的突出特色

北宋初期,各地的反抗斗争以“群盗”为主,自宋真宗时起,由于官吏肆意克扣军响,苦役军兵,残暴无度,“军贼”暴动逐渐增多。宋真宗咸平二年 (999),王均在益州发动了兵变;景德四年(1007),陈进又在宜州领导了士兵暴动。自此之后,士兵起义屡有发生。士兵暴动往往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结合 在一起,成为北宋“贼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北宋的“贼盗”中,有的是不堪压榨起而反抗的,有的是灾伤饥民肃聚为盗的,有的是以传教形式组织起来的,亦有 武装走私的盐贩,采矿的坑户,官府组织的“保甲”等铤而为“盗”的。所以北宋的农民、士兵、盐贩、坑户、保甲等构成了“贼盗”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力量分 散,在军事镇压面前有的投降,在招安诱降面前有的叛变。虽然北宋“贼盗”的反抗斗争不断发生,亦给了北宋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但始终没有形成一股摧毁北宋 王朝统治的坚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