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矿场的生产规模及岁课额宋代矿场的生产规模及岁课额

宋代矿场的生产规模及岁课额

(一)矿场的生产单位与生产规模 矿产区的生产单位名称多样,有“监”、“冶”、“务”、“场”、“坑”等等,这些产区规模大小不一,小的只有几十人、数百人进行劳作,最大的可以达到十万人。下面依次叙述宋代各类矿产区的生产单位及其生产规模。

监:监是宋代矿产区中最高级别的生产单位,主要设置于盛产银、铁的地区,一监之内可管辖众多的坑、场、冶、务。宋代著名的监有:产银的郴州桂阳监、凤州 开宝监、建州龙焙监、秦州太平监,产铁的太原府大通监、兖州莱芜监、徐州利国监等。监的管辖地域很大,劳动者较多。例如宋太宗时期,兖州莱芜监管辖十八冶 和三铁坑,主户五百六十二,客户一千八百八十九。秦州太平监管辖十九务,“诸务内主客(户)一千三百九十七”。从户数推测,这两监的劳动人数至少都在数千 人以上。

冶:冶的狭义是指对矿石进行熔炼,冶炼炉也常被简称为“冶”,但实际上,冶的含义既可指设置冶炉进行生产的场所,又可指管理 采矿、选矿、熔炼等一系列生产工序的机构。宋代挂有“冶”字的矿业单位常见于产银或产铁的场所,如产银的虢州银煎冶、栾川冶、姚谷冶,产铁的邢州綦村冶、 磁州固镇冶务、兴国军磁湖冶务、邓州粟平冶等。冶既可以是独立设置的生产单位;也可以依附于监的管辖之下,成为下属生产单位。上述兖州莱芜监就拥有十八个 冶。

务:务的基本含义是指官府设置官员对一些工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收税的机构。但是在宋代的矿冶业活动中,务的含义常常与“冶”通 用,既可指设置冶炉进行生产的场所,又可指管理采矿、选矿、熔炼等一系列生产工序的机构。务的设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附于监之下作为基层生产单位,例如, 前面提到的秦州太平监,管下有十九个务。另一种是单独设置,既进行行政管理又组织具体的生产过程。如汀州长汀县归禾务、拔口银务,莒溪铁务等。此外,宋代 的一些矿产区名称还常常以“冶务”合称,如磁州固镇冶务、兴国军磁湖冶务、兴元府西县锡冶务、黄州龙陂冶务等。务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是政府任命的官员,也可 以是向政府承买的私人经营者。这种冶务中有的生产规模很大,例如磁:川固镇冶务,是官府直接派官经营管理的场所,宋神宗时期曾课铁二百多万斤,依据这一数 据推算,生产者的人数应突破数千人。

场:场是宋代矿产区中最常见的生产单位,遍布各地。矿场的辖区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一般而 言,生产规模以中小型居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以“场”命名的矿产区是超大型的,在生产地域、采冶规模、劳动者人数、矿产量等方面的排序均远远超过 监、冶等生产单位而位居前茅。例如:福州宁德县宝瑞银场,元(1086~1093)中兴发,绍圣元年(1094)官府设置监官管理,岁课额最高曾达到四 十四万两,宋钦宗靖康(1126)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喷嘴中健品牌二百六十七两”。从岁收额和拥有的采冶场、坑来看,北宋后期宝瑞场的规模曾 经相当大。又如北宋太宗时期开发的信州铅山铜场,据史料记载:“常十余万人”,“出铜无算”,北宋中期曾经衰落,到推行胆铜法时期又出现“常募集十 余万人昼夜采凿”的现象。韶州岑水铜场也是一个久负盛名的超大型矿场,创建于宋仁宗时期,那里的劳动者来自于南方各地,余靖曾形象地称之为“闽吴荆广人, 奔走通昏旦”,“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宋神宗熙宁五年时,岑水场仍然“聚浮浪至十余万”。就是到了北宋后期,岑水场也长期保持 着大规模的生产。南宋人洪迈在《论岑水场事宜札子》中也提到:“顷岁先臣谪处岭外,臣随侍往来,数至其处。问父老所谈,见石刻题识。方其盛时,场所居民至 八九千家,岁采铜铅以斤计者至数百万。”在北宋时期,除以上官营场地外,私人经营的矿场中,也不乏拥有众多劳动者的例子。例如南宋淳熙八年(1181), 舒州宿松人汪革拥有铁炉两座,为之冶炼的工徒竞达五百人,这种生产规模已突破了当时封建社会家庭小手工业的生产格局,具有了手工工场的性质,包含了更为先 进的经济因素。

坑:坑是宋代矿产地中较常见的基层生产单位,有的独立设置,有的建置于监、冶、务、场之下。坑常指从地表挖掘矿石的场 所,采矿地域和生产规模较小,而且,以“坑”命名的采矿场地在分布地域上有鲜明的特点,从宋代各类矿产地的分布表中(见附录1-5)可以看到,坑大多集中 于福建路、荆湖南路等产矿场地,北方各路很少见到以“坑”命名的产地。

炉:炉是指对矿石原料或半成品进行冶炼加工的生产设备。在各个 产矿地,炉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资料,但是北宋统计各类矿产地的记载中,只有极个别的地方提到“炉”的数量。这种情况大概是由于当时的统计核算制度尚未细化造 成的。在政府统计各地产额时,往往总计一场的产额,而场内各炉生产情况一般不作统计,故炉的数量也被忽略了。北宋时期,仅有“雅州名山县蒸矿炉三所,熙宁 六年置”的记载。到了南宋时期,在《淳熙三山志》中,出现了许多以“炉”为单位向官府纳税的记录。当时福州属下的闽、侯官、连江、长溪、长乐、福清、古 田、宁德、罗源等县交纳税钱者均有“炉户”一项,炉户依其拥有的高炉、平炉、小炉三种不同炉型,分别交纳不等的税额。这一记载一方面说明,以炉作为统计单 位,主要适用于政府对私人经营的冶炉的登记,以便向被登录入籍的炉户收取矿产冶炼税。另一方面也说明,南宋时期福州地区矿业生产的分工已经普遍趋于细化, 出现了大批与采矿分离的专门从事冶炼生产环节的炉户。

以上各种生产单位,组成了两宋时期矿业生产单位的主体构架。从生产单位名称上 看,虽然如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等均为官府经营,兴国军磁湖冶务等由私人承买;但总体上可以说,监、冶、务等生产单位多采用官府经营管理的形式,场、坑 等生产单位则多采用私人经营管理的形式。

(二)两宋时期的矿产品岁课额

中国古代历来缺乏对矿产品年生产总量的统 计,现在能看到的记录大都是政府收买的矿产品数量,我们可将其称为“岁课额”。这种记录,在以前的各王朝统治时期是很少的,到了宋代才开始明显增多。 但是,由于宋政府征收或收买矿产品的实际情况常随收买政策的改变而变化,而包含这类信息的史料又极少保存下来,因此,要想在政府收买额的基础上准确估计宋 代矿产品的年生产数量,仍然是极为艰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