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入赘婚略论宋代入赘婚略论

宋代入赘婚略论

【关键词】;入赘婚;身份;财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08—05
“赘婿婚乃母权制时代之产物,盖女性为当时氏族之中心,势必娶其夫于他族,而男子则不得不出嫁于妻家。”自父系氏族时代以来,逐渐确立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制度,但是赘婿婚历朝历代始终存在。在唐五代以前,无论从国家制度层面还是从民间的普遍态度来看,赘婿都受到贱视,人们甚至一度把赘婿视为贱民。宋代,在民间,入赘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认可;在官方,赘婿不再被视为贱民,而是逐渐地被予以承认并在法律上获取一定的保护,这在前代是没有的。
一、宋代入赘婚的盛行
在宋代,入赘婚有两种形式:未婚女子娶夫,其夫曰“赘婿”;寡妇娶夫,其夫曰“接脚夫或接脚婿”。其中,前者为人赘婚的主要形式。
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入赘富裕人家似乎成了穷人的一种选择。这是当时入赘婚的主流。
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崇仪副使郭载上言:“臣前任使剑南,见川、峡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其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富人有子而招赘,应该是出于扩大家族势力或者舍不得女儿远嫁的原因,而穷人看中的是富人的财产。这条史料也说明了当时川、峡地区穷人入赘富家现象的盛行,以至于引起了地方官吏的高度关切。下面的史料则说明入赘婚较多地存在于非边远地区甚至是北宋的统治中心地带。据《洛阳绅旧闻记》载:“焦生,不知何许人,客于洛阳,久之……有同里民姓刘,家亦丰实,姓刘者忽暴亡,有二女一男,长者才十余岁,刘之妻,以租税且重,会无所依,夫即葬,村人不知礼教,欲纳一人为夫,俚语谓之接脚。村之豪儒,以焦生愧然,命媒氏于刘之妻言之,刘妻知焦生于州县熟,许之,未半岁,纳之为夫。焦久贫悴,一旦得伟哥 鸡年嘉年华专场刘之活业,几为富家翁,自以为平生之大遇也。”一方面,“不知礼教”的刘妻居夫丧未满半年就纳焦生为夫,而为刘妻牵线搭桥的却是不可能不知礼教的“村之豪儒”,这说明宋人更加关注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拘泥于所谓的封建礼教。另一方面,焦生客居洛阳,贫困潦倒,经人介绍做了刘家的接脚夫,从此摆脱贫穷过上了富足的生活,他并没有以此而感到耻辱,反而认为他碰上了好机遇而感到自豪。这反映了宋代妇女有改嫁的自由,也说明了时人对入赘婚普遍的接受性。
南宋时期,算是比较偏远的湖北地区,“鄂俗计利而尚鬼,家贫子壮则出赘,习以当然。有宋一代,穷人人赘富家的现象相当普遍,人们习以为常,有关穷人入赘富家的史料俯拾皆是。离当时政治文化中心较近,且在北宋中后期及南宋时期人才辈出的江西抚州地区,也存在入赘婚现象:“宜黄詹庆者,初业伶伦,深村人也。贫甚,兄嫂稍赡足,不肯相容,乃谋往郡下,其居距城五十里。……自是以技得名,渐亦温饱。取陶氏女为妻,而赘居其家。……驯致富,教子读书,且假儒衣冠,而用子余为字,只家衰矣。”这个叫詹庆的人通过娶富家女,入赘富家而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而且希望自己的子女不要走自己贫穷的老路而接受教育。《梦粱录》叙述了整个南宋时期都城临安的生活状况及其风土民情。其中《婚嫁》篇提到了当时流行的婚帖,“婚宴之礼,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以草帖问卜,或祷签,得吉无克,方回草贴。亦卜吉媒氏通音,然后过细帖,又谓定帖。帖中序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年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或入赘,明开,将带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俱列帖子内”。从这条史料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三点:第一,在细帖里,一般要写明此桩婚姻是否入赘婚,还要写明赘婿将来在女方家使用和继承的家产。第二,入赘婚也有一套流行的程序,说明入赘婚在当时已经比较普遍。第三,《梦粱录》为我们展示的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繁荣的城市——南宋都城临安市民阶层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状态,其中就包括婚嫁中的入赘婚,所以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宋代的入赘婚并不仅仅普遍存在于偏僻的新开发地区或者移民地区,而是在宋代最繁华的都市,入赘婚也比较流行。
普通人家由于各种原因也招赘婿。有的可能是由于缺乏劳动力。“福州长溪民,为赘婿于海上人家,以渔为业”;“信州小兵赵兴,绍兴初为民家赘婿,才入门拜妻之母,即忿形于色”。也有的可能是男方家里太穷或者兄弟太多,娶媳妇出不起聘金而选择做赘婿,通过在女方家服一定年限的劳役然后携妻归宗,这在当时叫“年限婿”。这样的家庭往往自己有儿子,因为女婿出不起聘金而让其留在自己家提供一定年限的无偿劳役来补偿,“湖湘之民,生男往往多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俗之移人有如此者”。这样的赘婿心甘情愿为妻家劳动,无怨无悔,因为年限一到,他就可以带着妻子离开妻家。也有的普通人家因为喜爱女儿而招赘,从而把女儿留在家里,“广州番巷内民家女,父母甚爱之,纳婿于家。”
有的官僚士大夫家庭也可能出于对女儿的喜爱,而把女儿留在家里。北宋名相富弼,“两女与其婿及诸甥皆同居公之第,家事一如公无恙时,毫发不敢变,乡里称之”。曾孙、曾任江南西路转运副使的苏岘,“以孙服丧,益治其生事,而范夫人一女,甚爱,纳婿与公同居三十年”。这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对于赘婿来说,赘居妻家,更多的是因为妻翁的地位较高,有利于日后的仕途发展,而经济因素较少。
有的官僚士大夫本人直接成为赘婿或接脚夫。自古以来,赘婿一直受到社会的歧视,这种歧视首先来自于士大夫阶层。在宋代,士大夫对此的态度虽较前代宽容,但仍多鄙之。然而,受当时社会奢靡风气的影响,士大夫的人生价值观念开始发生改变。有的人为了钱财而不惜入赘富家,“孺人姓牟氏,隐君讳里仁之女,进士赵之才之配。其先蜀之资阳人,类业以富显。……自是赀产富甲一方。……隐君以之才有文行,纳为赘婿”。赵之才有着在当时令人羡慕的进士身份,在科举时代,这是有才能的标志,然而他心甘情愿做起了富家的赘婿。有的入赘寡妇家,成为“接脚夫、接脚婿”,哲宗时,“御史中丞郑雍言,伏见右朝请郎王蘧,为人尤为污下。常州江阴县有孀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蘧利其赀,屈身为赘婿,贪污至此,素为士论所薄”。更有甚者,有的不顾名位,为了钱财而公开与寡妇同居,(元丰元年八月)“诏,屯田郎中刘宗古放归田里,以京东转运司言,宗古规孀妇李财产与同居,而妄诉理钱物故也。官僚士大夫是当时社会的精英阶层,其上述行为无疑对宋代社会的婚姻重财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也必然加深人们对于入赘婚的接受程度。 总之,入赘婚盛行于宋代整个社会之中,各个阶层的人们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它。
二、宋代赘婿的身份权和财产权
(一)身份权
据《漪觉寮杂记》载:“世号赘婿为布袋,多不晓其义,如入布袋,气不得出。倾附舟入浙,有一同舟者,号李布袋。篙人谓其徒日:‘如何入舍婿谓之布袋?’众无语。忽一人日:‘语讹也,谓之补代,人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不肯嫁出,招婿以补其世代尔。’此言极有理。”一般来说,招赘是在有女无子的情况下,“恐世代自此绝……招婿以补代”,需要女儿传宗接代时才会发生。但是,宋代是一个家族制度相当严密的时代,作为外姓的赘婿本人绝不可能成为招赘家庭的继嗣人,这样的家庭通常把希望寄托在女儿和赘婿所生的儿子身上。宋濂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南宋时,有一个家庭两代招赘,在这个过程中,第一代赘婿和第二代赘婿都没有享有家庭中象征“继嗣”的祭祀权,直到第二代赘婿生了一个名叫“野仙”的儿子后,祭祀的问题才被提出并毫无争议地把祭祀权交给了“野仙”。这种赘婿就是下文所说的养老婿或者入舍婿,其入赘妻家后,一般要在本姓上冠以妻姓,甚至改从妻姓。如果能为其妻家生子,那么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和地位无疑是比较高的。
一般情况下,赘婿在家庭中主要是在经济方面确立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在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为女方家承门户,正如前面所引史料所说:“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如果不能做到“不惮劳苦,无复怨悔”,就有被驱逐出门的危险,“饶州市民隗十三名伯山者,淳熙初年,来嫔州门王小三家作入舍女婿。为人无智虑,痴守坐食,王家不能容,常逼逐出外,不使与妻相见。……十二年冬月,自刃于妇氏门”;赘男常常会因为妻子父母对待自己的态度而感到耻辱,有的甚至自动出走,“(解七五姐)年二十三岁,当淳熙十三年九月,招归州民施华为赘婿。华留未久,即出外作商,至十五年四月,通三师书,因寓密信告其妻曰:‘我在汝家,日为丈人丈母凌辱百端,况于经纪不遂,今浪迹汝宁府。汝独处耐静,勿萌改适之心,容我稍遂意时,自归取汝。’女观毕掩泣,即日不食,奄奄如劳瘵,以八月死”。隗伯山的被逐主要是因为本人“无智虑,痴守坐食”而造成的,也就是不能在经济方面有一定的作为。而施华的出走主要是他感到没有受到丈人丈母的尊重,其出外经商也是企图在经济方面有所作为而改变自己的处境。结果,往往造成婚姻悲剧。
招赘婿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延续己家香火,如前所述,喜爱女儿或者女婿的才能或者有儿子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招赘,这样的赘婿在家庭中的身份和地位不可能很低。如前引“川、峡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这种赘婿能与亲生子一起平分富人的家产,其地位应该比较高。再如上引进士赵之才的例子,赵之才家与其妻家牟氏“产业相颉颃”,两家都闻名乡里,加上赵之才有“文行”,举进士,所以赵之才在家庭中拥有很高的地位,能够经常“杯盘森列”,大宴宾客,甚至纳妾,这与一般的夫权家庭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具体来说,赘婿的家庭背景、个人能力、道德品行等都会影响其在妻家的地位,不能笼统而论。
(二)财产权
宋代土地交易频繁,导致贫富无定势,各个家族在保持本家经济实力,排斥家产外流上持谨慎态度。作为家庭中的外姓,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受到诸多的限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但是,随着赘婚中财产争讼的增多,法律逐渐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且总的来说朝着有利于赘婿的方向发展。尽管法官们有时有法不依,但他们毕竟已经不能够无视赘婿的存在了。
宋元时期,招赘婿的方式分为四种:“今有四等焉,一日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日出舍,谓与妻家折据者,四日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这四种赘婿只有第一种能够继承全部遗产,因为这种赘婿必须终身留在女方家,并改从女方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为养老婿或入舍婿。后三种赘婿最终都可能携妇归宗,因此只能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容易为财产继承而发生争讼的往往就是后三种情况,争讼的焦点集中在后三种赘婿,即年限婿、出舍婿、归宗婿(舍居婿)继承财产的比例应该是多大。
宋初制定的《宋刑统》在财产继承的法律条文中完全没有提及赘婿,而只是规定坐家女相当于在室女,其财产继承权适用《丧葬令》的规定:“诸身丧户绝者……并令近亲……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其中,只提到坐家女相当于在室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在有子招赘或立有嗣子的场合,继承发生时也只注意到了女儿的继承权,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赘婿的权利完全被忽略了。但是,《宋刑统》却对遗嘱继承作出了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丧葬令)。”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对此进行了重申:“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实行。”因为封建家长拥有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其遗嘱当然应该得到尊重。因此,遗嘱继承得到广泛适用,而且其具有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所以,赘婿往往可以通过立遗嘱人的遗嘱而得到部分财产继承权。然而,如果因此发生诉讼,作为法官的官僚士大夫们往往从“儒家礼制”出发,维护封建的家族伦理,断案带有很大的个人主观随意性,并不一定完全尊重遗嘱。史载:宋真宗咸平年问,“有民家子与姐婿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才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子,余七与婿。(张)咏览之,索酒酹地,日:‘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苟以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给婿,人皆服其明断。此例中,在法律缺乏对赘婿财产继承比例的刚性规定的情况下,张咏并没有尊重立遗嘱人的意志,而是根据自己的想象进行判决。
不仅如此,遗嘱继承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冒有其赀。及子长,屡诉不得直,乃讼于朝”。也就是经常出现赘婿等伪造遗嘱的事情,给断案带来很多麻烦,需要法律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不过,终宋一代,遗嘱继承始终存在。
熙丰变法期间,为了顺利推行保甲法,规定:“义子孙、舍居婿、随母子孙、接脚夫等,现为保甲者,侯分居日,比有分亲属给半。”法律开始对赘婿的继承份额作明文规定。南宋时,《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在法: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在无子但立嗣的情况下,“合以一半与所立之子,以一半与所赘之婿,女乃其所亲出,婿又赘居年深,稽之条令,皆合均分”。这些法律规定或断案实践使得赘婿的财产继承份额有比较刚性的规定,继承权得到改善,越来越趋向稳定和合理。 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官员把“礼教”作为断案的依据,有时甚至舍法而用礼,因此,仍然常常发生法官有法不依的情况。《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刘传卿有一儿一女,女叫季五,男叫季六,季六娶阿曹为妻,季五赘梁万三为婿。刘传卿、季六、季五先后死亡,只剩下阿曹及其养子、赘婿梁万三。梁万三勾结族人企图典卖占据刘传卿家产,结果案子告到官府。法官明显地站在阿曹一边,坚持评估所有财产并全部划归阿曹及其养子,赘婿梁万三似乎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梁万三存在不法行为,但并不能据此而剥夺其全部继承权。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法官有法不依的现象并不稀罕,这样的判法与上述法规及案例显然不符。
相对于一般赘婿而言,宋代法律对接脚夫财产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更少。在寡妇没有为前夫生下一男半女,不需要接脚夫承担抚养责任的情况下,接脚夫对妻子前夫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不得改立后夫户名。侯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并且对这种使用权也作了限制,规定数目“计值不得过五千贯”。但是,如果妻子前夫留下了子女需要接脚夫抚养的话,那么接脚夫对其妻前夫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在接脚夫为保甲时,有继承权,如前所引:“义子孙、舍居婿、随母子孙、接脚夫等,见为保甲者,候分居日,比有分亲属给半。”在这种情况下,与舍居婿(归宗婿)有相同的继承权。可见,与一般的赘婿相比,接脚夫的继承权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为与一般的招赘女不同,寡妇为外姓,而又招一个外姓的接脚夫进来,这更容易引起族人的防范意识,而封建法律与封建礼教是相辅相成的,故于此更为苛刻。这也同时说明,接脚夫比一般的赘婿地位更低。
三、简单的原因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宋代入赘婚比前代更加盛行,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
唐中叶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和两税法的推行,土地私有制获得了快速发展,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宋王朝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买卖自由化和合法化。与此同时,两税法在宋代基本定型,封建租佃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在此基础上,宋代的农业、手工业等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反过来又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在宋代,坊市分离的制度被彻底打破,城市经济职能进一步增强,小市镇兴旺,大城市繁荣,沿边和海外贸易发达,货币关系空前发展。
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变化。传统的重农轻商的观念受到冲击,义利并重甚至重利轻义的思想大行其道,拜金主义逐渐流行。“有钱可使鬼,无钱鬼揶揄”,“钱如蜜,一滴也甜”,“钱之为钱,人所共爱,势所必争”,诸如此类的民谣、俗语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这种拜金主义必然反映到婚姻观念中去,于是,在宋代,婚姻重财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上至官僚士大夫,下至黎民百姓,处处都可以发现婚姻重财的例子。为了女方的财产,居然有宰相为此闹出丑闻,据《宋史》卷265《张齐贤传》、卷282《向敏中传》记载:故宰相薛居正之子薛惟吉之寡妻柴氏,欲携资产再嫁,张齐贤、向敏中两位宰相争着要娶,最后竟闹到了宋真宗那里,两人均被降官。程颐对此评论道:“本朝向敏中号有度量,至作相,却与张齐贤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蔡襄在任福州知州期间,作《福州五戒》一文曰:“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曾愤怒地指出:“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
婚姻重财是婚姻商品化最突出的表现,女方家庭拥有较多的财产是招赘的前提条件。于是,一方面,穷人把入赘富家作为一种生存之道或者娶妇的间接方式;另一方面,为了钱,士大夫抛弃封建伦理道德,不惜成为赘婿甚至接脚夫。入赘婚是宋代婚姻重财特别是厚嫁之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面对社会上入赘婚盛行的现实,封建国家也逐渐改变对入赘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接受,并在法律层面给予一定的保护。
当然,在以父权、夫权为主体的封建社会,不管怎么说,宋代的入赘婚也还是为社会伦理所不称道,赘婿的社会地位仍是低下的。但相对于前代来说,入赘婚被社会的接受程度更深却是不争的事实。宋代,尽管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具有不稳定性,但毕竟法令对此逐渐有较明确的规定。总之,与前代相比,宋代社会入赘婚更为盛行,赘婿的地位更高。
【责任编辑:王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