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司法: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宋朝司法: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宋朝司法: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京剧《赤桑镇》是一出很有名的包公戏,改编自清代公案小说《三侠五义》,被当成 优秀剧目 保留下来,说的是,包拯年幼便父母双亡,由嫂子吴妙贞抚养成人。吴妙贞的儿子(即包拯侄子)包勉任萧山县令,贪赃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包冕。嫂子吴妙贞赶到赤桑镇,哭闹不休,责包拯忘恩负义。包拯则婉言相劝,晓以大义。两个角色在舞台上有一段对唱: 吴妙贞: 你昧了天良!国法今在你手掌,从轻发落又何妨。 包拯: 弟也曾前思后义想,徇私舞弊犯王章。 吴妙贞: 手摸胸膛想一想,我是包勉他的娘。 包拯: 还望嫂娘多体谅,按律严惩法制申张。 吴妙贞: 你休要花言巧语讲,恩将仇报负心肠。想当年嫂嫂将你来报养,衣食照料似亲娘。你与那包勉俱一样,长大成人习文不锈钢方管舜冶金属章。龙虎之年开科场,高榜得中伴君王。到如今作高官你国法执掌,你不该铡死包勉丧尽天良。我越思越想气往上撞,你是个人面兽心肠。 包拯: 劝嫂娘息雷霆弟有话讲,且落坐细听我表叙衷肠。自幼儿蒙嫂娘训教抚养,金石言永不忘铭记心旁。前辈的忠良臣人人敬仰,哪有个徇私情卖法贪赃。到如今我坐开封国法执掌,杀赃官除恶霸伸雪冤枉。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样,责己宽责人严怎算得国家栋梁。小包勉犯王法岂能轻放,弟若徇私上欺君下压民,败坏纪纲我难对嫂娘。 吴妙贞: 听包拯一席话暗自思想,他忠心秉公正而忘私方算得盖世的忠良。恨我儿他不该贪赃罔上,按律条铡包勉理所应当。 经包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吴妙贞终于明白过来,于是叔嫂和睦如初。 这出《赤桑镇》的包公戏,本意是要表现包拯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执法如山的 青天 形象。不过略受过现代法学训练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有 不对劲 的地方:由亲叔叔来审判亲侄子,合适吗?且不说亲手将亲人送上铡刀在人情上有多么残忍,单就司法程序而言,谁能保障一名法官在审判亲人时,能够做到完全的秉公执法,而不受私情的半点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赤桑镇》只好将 包青天 往极端里塑造,看起来不但是 铁面无私 ,简直就是 铁面无情 了。 今天确实有评论者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对《赤桑镇》提出质疑:包公铡侄,只让人看到实体的正义(因为贪官最终受到国法的严罚),而看不到程序的正义(因为戏剧中没有法官回避制)。评论者又进一步作出论断: 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 实体正义 ,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 。 只有到了 现代法治社会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 产生了法官回避制度 。 强调司法的程序正义当然是对的。但这位批评者与《赤桑镇》的创作者都误会了宋代的司法制度,误以为包公铡侄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反映 只不过《赤桑镇》想借此强化包青天的铁面无私,而批评者则想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中 程序正义 的缺失。 然而,所谓的 包公铡侄案 决不可能发生在宋朝。毫不客气地说,这类公案故事只是那些对宋代司法制度非常无知的后世文人的瞎编。因为在事实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讲求程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论述了宋朝设立的非常缜密、繁复的司法程序,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找来看看。这里我想再补充介绍一点宋代的司法回避制度,来证明《赤桑镇》之不符合史实,以及批评者之无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首先是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案,所有参与进审判的法官人等,如果发现与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宋代的司法回避实行 申报制 ,开庭之前,各位在回避范围之内的法官自行申报,再由当地政府核实, 自陈改差,所属勘会,诣实保明 。 有回避责任的法官如果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避免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的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如果包拯的侄子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侄子案。 对人命关天的要案,宋人更是特别强调回避,北宋末的一条立法说, 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覆,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如本路监司尽有妨碍,即令邻路提刑司别推 。大辟重罪,即使已经复核过,若临刑时犯人喊冤,也要立即停止行刑,由本路提刑官委派法官重新审理,请注意,负责重审的法官必须是 不干碍 之人,包括跟犯人没有亲嫌、仇怨,未曾审理过本案,与前审法官不存在利益相关。如果本路找不到符合 不干碍 条件的法官,就从邻路中找。包公戏中常见的什么 龙头铡 虎头铡 狗头铡 ,可以当堂铡人,当然也是虚构出来的狗血情节。 其次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审讯、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必须回避,即便是同年关系,也应当回避。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或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要回避,法院 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复审官)与前来司狱(原审官)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 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非常严厉, 决配 。 宋代司法回避制中还有一项回避非常有意思:按发官回避。即由官方按发的案件,按发官本人不得参与审理,必避回避;案子需要申报上级法司,由上级法司组织不干碍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如系本州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 宋人所说的 按发 ,有点像今天的 公诉 , 按发官 则相当于 公诉人 。今天我们会觉得 公诉人回避 很不可思议,但如果我们回到历史现场,马上就会发现这一回避机制的设置很合理。 传统中国实行的是审问式诉讼,公诉人如果参与审判,就相当于是既当原告又当仲裁官,这对被告人是很不公平的。宋朝未能发展出抗辩式诉讼,这是事实,但宋人显然已认识到,公诉人不可同时当仲裁官。那么在审问式诉讼的模式下,让按发官回避便是最优的选择了。 此外,缉捕官也不可以参与推勘,他们的责任只是抓捕到犯罪嫌疑人,至于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该判什么刑,他们是不允许插手的。 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 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宋代立法规定: 提点刑狱司检法官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录事、司户兼鞫狱、检法者同),亦回避。 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说已经严密得无以复加了。批评者声称 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 实体正义 ,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 ,这显然是 错把冯京当马凉 ,误将戏剧当成历史了。 现在我们看到的许多包公戏,实际上都是从元代之后的 包公案 剧目与话本小说改编而成的,其时宋朝的司法制度已经湮灭,坊间底层文人对历史无知,只为表达某种 中心思想 ,编造了许多包公戏。今人如果据此去理解宋朝的司法制度,那无异是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