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邸店8、邸店

8、邸店

供客商堆货、交易、寓居的行栈。邸店的含义,在《唐律疏议》卷四上说:“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但南朝时已有邸店联称。以后邸店 区分并不严格。如长安西市秤行之南,大商人窦在这里“造店二十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甚获其要。店今存焉,号为窦家店。”(《太平广记》卷243 《窦》)窦所为大概就是商店兼营旅馆。唐初商客带着货物住进邸店后,邸店主人与牙人为商客做中间人,将货物卖出,或再购买货物,这样邸店又发展为客商 交易的场所,具有堆货仓库、交易和商旅住宿多种性质,而邸店则从中收取邸值,即栈租。
由于获利丰厚,唐中期以后,贵族官僚和寺观也纷 纷开设邸店,于是邸店大量涌现,在长安、洛阳等大城市的市场四周,少则百余处,多则达三四百处之多。开元二十九年(741)曾下令:“禁九品以下清 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但实际无法禁止,唐宣宗时只好承认既成事实,规定贵族官僚的邸店跟百姓一样交税。由此可见,那时不 但邸店越来越多,而且很多邸店都是贵族官僚开设的。唐中叶以后,郊外乡村也出现有邸店,有些节度使甚至在关隘要道设邸店,强征行商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