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于完全遵循俄国圣彼得堡府签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盖章生效的条约第五款之主旨并实施之义,双方商定互换领地之现地方政府臣民之权利及其身份、并且连同两地土人之事务,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罗斯皇帝陛下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权委员。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务卿寺岛宗则以为其职,全 俄罗斯 皇帝陛下任命其侍从兼国会议员S.斯基洛文驻 日本 办理公使担任此职。双方互对委任书,且相见甚欢。后议决以下条款。
第一条
商定交换各地的 日本 及 俄罗斯 之臣民,若愿在现今其所有地继续居住者,可自择所事之职,并受保护。且在其现今所有地区,渔猎之权予以肯定。且与其职业相关之诸税予以免除。
第二条
决定居于桦太岛及千岛群岛之居民,拥有一切(国民)之权利。且其现今由其不动产所带来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证明其所有权之证书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权利,且礼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毁坏。
第四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所在之土人,现居所仍可永久居住。且与其领主之臣领关系不再存续。若欲随其政府为其臣民,则须自该地徙出,至其领主所至之地。若其又愿来此地永住,则许其改籍。各政府务就土人去留之心计,自此条约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为犹豫之期。三年内桦太及千岛之地所有特许及义务不予变更。虽不妨本地土人渔猎谋生,但地方规则法令务须遵守。前述三年之期过,则双方商定交换之地之土人则可迁徙以择其居所首领。
第五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从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毁坏。
第六条
此条附录之前五条所载之议定内容,与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圣彼得堡盖章纸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权委员将此条约附录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 外务卿寺岛宗则
俄罗斯 国办理公使S.斯基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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