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5月7日俄国和日本签订的《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内容主条约1875年5月7日俄国和日本签订的《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内容主条约

1875年5月7日俄国和日本签订的《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内容主条约

  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此次因桦太岛即萨哈林岛是也等诸如此类杂领之地,为彻底断绝其间所起纷争,巩固两国间存在之友谊,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现将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上所存之权利、全 俄罗斯 皇帝将千岛群岛上所存领地之权利相互交换并期望就此缔结条约。大 日本 国皇帝陛下任命海军中将兼驻俄全权公使从四位榎本武扬全权负责其事,全 俄罗斯 国皇帝陛下任命首相、佩戴金刚石饰俄帝像、金刚石饰圣安德烈勋章、一级弗拉基米尔勋章、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勋章、白鹰勋章、一级安娜勋章及一级斯坦尼斯拉夫勋章法兰西国大十字荣誉军团勋章、 西班牙 国膜金大十字勋章、 奥地利 国大十字勋章以及其他诸国勋章、公爵亚历山大·格尔恰科夫为全权代表。

  以下为各大臣经过协议确定之条约条款。

  第一款

  自今日起之后,大 日本 国皇帝陛下自今之后将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之一部所属权理以及所有君主所属之一切权利,永久悉数让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而今之后桦太岛全岛悉为 俄罗斯 帝国所属。拉培鲁兹海峡(宗谷海峡)今后为两国之国界。

  第二款

  全 俄罗斯 国皇帝陛下在受领如第一款所记之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之管理权后,作为交换自今起之后将其所领有之千岛群岛、即第一占守岛、第二阿赖渡岛、第三幌筵岛、第四磨勘留岛、第五温祢古丹岛、第六春牟古丹岛、第七越可磨岛、第八舍子古丹岛、第九牟知列岛、第十雷公计岛、第十一松轮岛、第十二罗处和岛、第十三摺手岛、第十四计吐夷岛、第十五新知岛、第十六武鲁顿岛、第十七知理保以岛、第十八得抚岛共计十八岛之权理及君主所属一切之权力永久让与大日本国皇帝陛下,而今后千岛群岛全岛则为 日本 帝国所有。勘察加地区之拉帕卡湾与岛间之海峡为两国之国界。

  第三款

  前条所载交换之地,及其地上资产,以条约批准为交换之日,直接为新领有者所有。但其各地交接方式,以被批准后之双方官员各一名、及数名被遴选之交接顾问为代表,在当地直接开会进行。

  第四款

  前条所记交换之地,其地上公有之土地、贫民之居所、一切共用之建筑、壁垒、屯所及并非人民私有之地等,此种建筑物等所领之权理亦兼存其中。现下各政府所属之一切建筑物及动产、以第三款所载双方之顾问调查取证之后、按其价代偿。其金额由其地之新领政府出资。

  第五款

  被交换地之住民( 日本 人及俄人),各政府将保证其以下之条件:

  各住民及其本国国籍将被保证。

  各住民若欲归国者,将予以放归。若有愿居住于被交换之地者,其充分经营其生计之权利、所有物之权利以及信教自由之权利将被悉数保全。其地之新领有者将不分其差异充分保护其地属民( 日本 人及俄人)。然而属民虽受到政府之保护,但亦有受其管辖之义务。

  第六款

  为酬谢桦太岛即萨哈林岛被让与之利益,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将批准以下条件:第一、日本船只前往格尔恰科夫港即久春古丹,自此条约批准十年内将免除港税及海关税。年限期满之后,此税则若免若课,则悉任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尊意。全 俄罗斯 国皇帝陛下亦认可 日本 政府向格尔恰科夫港派驻领事官及领事兼任官吏之权理。

  第二、 日本 船只及商人,以通商海运为由,可行至鄂霍次克海诸港及勘察加之海港。且若沿此海及海岸进行渔业活动等,皆给予与最亲切之 俄罗斯 国民相同之待遇及恩典。

  第七款

  海军中将榎本武扬之全权委任状,虽未能携来,将以电报送至,由(天皇)旨意所确定。在其未到之时,此条约将只当面签字。待其到达之时,将各出示全权委任状并行仪式。其事将被另行记录于后页。

  第八款

  此条约为大 日本 国皇帝陛下与全 俄罗斯 国皇帝陛下相互许可而批准之。然为两国皇帝陛下各自批准换约之便,各全权代表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可报于东京。为行使条约中之权力,各全权代表应将签名于其上,并加盖印鉴。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扬

  格尔恰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