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Tibet),又称《中英新订藏印条约》,是 中国 清朝 政府与 英国 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条约,为此前《中英藏印条约》等条约的改订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在 中国 首都北京签订,7月23日在 英国 伦敦交换批准。条约本原存于中华 民国 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1904年(光绪三十年) 英国 侵略西藏 ,第十三世达赖喇嘛逃往 蒙古 ,英军与三大寺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签定了不平等的《拉萨条约》。对此清政府不予承认, 英国 于是与 中国 进行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 印度 加尔各答举行谈判。清政府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由于中方代表唐绍仪在谈判中坚持 英国 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英方代表认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唐绍仪遂提出中止谈判,并返回 中国 。9月,参赞张荫棠代替唐绍仪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直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在此期间,由于英国的总理与内阁易人,遂有所让步。27日,中方代表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正式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英国 同意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条约内容
正约共六款,主要内容有:
英国 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中国 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作为附约的《拉萨条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不许除中国之外任何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只有与 中国 商定好的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 英国 应得设电线通报 印度 境内之利益。
所有光绪十六年(1890年)、十九年(1893年) 中国 与 英国 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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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06年4月27日在中国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