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的祖先是黄帝曾孙帝喾,元妃姜嫄的儿子弃,即后稷,周人早期居于陕西武功一带,公刘时,周部落则已迁居于豳(读作bīn,今陕西旬邑)。
周原物产丰富,土地肥沃,灌溉便利,农耕条件优越,经济发展快速,古公亶父造田营舍,建邑筑城,国力迅速恢复壮大,迁到周原以后,周与商有了联系,为了保障部族安全,古公亶父与中原共主的商朝建立起稳定的同盟关系,卑事商王武乙,于商的保护下积聚力量,并且接受了商朝的文化系统,特别是有关于天命的观念。
周朝建立之后,这套天命观念经过了周公旦(姬旦)的整理,成为立国的政治法理基础,进而形成了影响后代王朝数千年[奉天承运]的君权神授概念。
1、中央制度
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
西周时期,周天子尚能号令诸侯,进入东周,周王室权威下降,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之大国晋、郑与卫,更不用提号令诸侯之事,周郑交质与[射桓王肩],更让周天子之仅存之威严也亦丧失。
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除楚国之外,多无谮越称王之举,齐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为自己本国利益服务,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
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号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实则行扩张兼并之实。
进入战国之后,国家兼并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诸侯国,仅剩20多个,其中最大者七,号为战国七雄。战国之世,除魏惠王、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然亦是作秀,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
2、封建制度
[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3、宗法制度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4、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5、礼乐制度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
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
《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6、国野制度
国野之制在商代情形一般难以确定,西周国野之制最为典形,到春秋时期国野之制开始瓦解,到战国则普遍为郡县,周初周公东征和武装殖民。
周朝是由位于岐、渭至河洛之间的[小邦周]发展而来,成功取代[大邦殷]而有天下之之后,但势力并不能有效控制商朝所有的领土,原商朝大部分地区,其民众与周人无论文化还是其他方面,都很不相同。
为了进一步稳固控制东方之土,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同盟淮夷的势力,东征胜利后,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周初这种分封,其实是一种武装殖民,这些重要的武装殖民据点主要有:齐、鲁、燕、宜(吴)、蒋等诸侯国。
周朝所分封之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新占领的区域后,首先是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样的据点称之为[城],也称之为[国],而[国]之外广大区域称之为[野],王朝的畿内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野之分,即乡遂之别。
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野]的供给,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
国野之分,亦带动国人与野人的不同政治地位,国人与野人同属平民阶层。
所谓世卿,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之世族世袭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如周公之职,直到东周中期仍然为周公旦家族所世袭,同样还有召公一职,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故曰:[弃官,则族无所庇]。
掌政的世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所以,鲁有三桓,郑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由宁氏],则是举族而言的。
世族之身份和地位,并不是天子和国君所能决定,而由世袭而成,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周初东征之际,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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