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论稿》二十四、宋代的军将和军大将
北宋人邵伯温曾有过这样一段记载:宋仁宗末,在朝中任知制诰。一次,王安石夫人吴氏为丈夫买回一妾,王见后询问其出身,女子答道:妾之夫为军大将,因所押米舟沉没,只得变卖家资赔偿,不足,“又卖妾以偿”。王听后愀然不忍,于是忙将其遣送回家,并放弃付出的身价。此段故事当然是旨在说明王安石的高尚品格,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军将、军大将的一些情况,即:军大将担任漕运中押运漕粮的任务,在遭受损失后,须负责赔偿,为填补缺额,甚至不得不卖妻鬻子。无独有偶,南宋人罗大经在所著《鹤林玉露》一书里也有类似的记载,仅仅人物有所不同,说的是名臣冯京之父买一押漕军将之女为妾,后又送还其家的事。
从以上两件事的记载不难看出,宋代军将、军大将的地位是相当低的,事实上仅属无品低级武官,亦即军吏,其前身则是唐、五代时猖獗多年的牙将。牙将,又称衙将,是藩镇跋扈时代节度使的私属将校,也是藩镇武装势力的中坚力量。周密《齐东野语》称:近世(唐、五代)重武,地方割据者的公署被呼为“牙”,其随身士兵被称作“牙中兵”,武吏则称“牙前将”。后俚语将牙“误转为衙”,牙将又称衙将。到五代时,牙将又有了军将的称呼,其中资深者又冠以军大将之名。这在武人称雄时代是不难理解的,犹如时,宦官都被呼为“太监”这一原本属于宦官中级别较高者才有的称呼一样。有关牙将的情况,论述已很多,在此不再赘言。到北宋“收兵权”后,随着节度使自专军队、割据一方局面的结束,原来被视为心腹爪牙的牙将或军将,有的被编入禁军,充任低级军官,有的则继续保持原有名称,但实际上沦落为隶属地方的低级军吏,转而承担其他事物,特别是充当地方押运上供物资的专职人员。
北宋建国初,各地负责押运漕运上供物资的工作,是由当地服衙前役的乡民承担,但结果并不理想,所谓“此等乡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牵驾兵士皆顽恶无籍之辈,岂斯人可擒制耶?侵盗官物,恣为不法者十有七八”,等到亏损之时,全由押送者包赔,“亡家破产往往有之”。为了增强对漕卒、水手的约束力,宋太宗以后,开始起用一部分军将、军大将,也就是从前的牙将参加押运。太平兴国六年,太宗下诏宣布:调遣牙郑绪岚当年得罪了谁将押运漕船,“勿复扰民”。以后,又几次下达类似的诏书,规定主要纳漕地区的江淮、两浙及荆湖六路,全部“差军将、大将管押”,而不得差乡村大户押纲。于是,这些军将、大将从此成为漕运中的专业押运人员,他们虽仍有“军”、“将”这样的武名,但原有的军职意义已丧失殆尽,其隶属关系也相应划归政府中的财经部门三司,其升迁则由漕运组织依据所完成的工作量向三司保举。故他们又被称作三司军将、军大将。
宋太宗时,军将、军大将转为职业押运者后,其来源也规定由衙前役人中选补,即地方衙前役人参加押运,如能按规定完成三次任务,便可补为三司军将。同时,地方小规模上供物资的押运任务,仍由衙前役人承担,他们有时也被称作“里正军将”、“税户军将”。王安石变法时所解决的差役中的一种,就是针对这一部分人的。到时,因押运人员严重缺乏,又实行直接招募土人充当的办法,“充守阙军将,就近管押”,不过应募者必须“用家业抵保”。
根据宋代有关文献记载来看,军将、军大将的身份和地位都很低,既无通常所说的将的意义,更与大将丝毫不沾边,仅属无品军吏,其工作性质颇有些类似近现代史上旧式企业里的监工、工头。他们的主要出路是熬够年资,以升迁转官。另外,他们除了享有有限的俸饷外,倒是有随船贩运私货的权利。但总的说来,在常年的漕船押运过程中,既不免于寒暑辛劳,又负有沉重的包赔责任,他们的负担是很重的。按规定,所运货物如有损失,军将或军大将要负责赔偿部分损失,如损失严重的话,押运者不仅升迁受到影响,而且要受到刑罚处分。因此,出现本文前述的那种倾家破产、卖妻鬻女的记载,也就不足为奇了。
(原文发表于《文史知识》199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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