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设置
南宋政府除了设置江淮等路提点司管理诸路矿冶事务外,还于光宗绍熙二年(1191)专设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单独管辖江南西路、淮南西路、荆湖北路等下属千刀万剐唐僧肉地区的铁矿开采及铸造铁钱之事。这一机构是针对南宋以来铜钱铸造额剧减以及铜钱向金朝境内严重泄漏而建置的。
早在高宗末年,政府就已禁止铜钱“用于淮而易以铁钱”,孝宗乾道六年(1170),为保障南宋在长江以北与金接界的地区流通铁钱,形成阻止铜钱外流的隔 绝区域,朝廷乃差司农寺丞许子中兼“措置淮西鼓铸铁钱”,其下张官置吏,“专一往来寻踏(铁矿)苗脉兴发”。还设置了舒州同安监、蕲州蕲春监、黄州齐安监 等铁钱监。其后又设有大冶、宿松、汉阳、定城等各监。虽然各监兴废时间不一,每年铸钱额多少不等,但长期以来一直向江淮地区输送着铁钱。例如,“自淳熙七 年至绍熙二年上半年,同(同安监)、春(蕲春监)两监通铸过四百余万贯,七年之前及他监所铸,又未有数目。”每贯铁钱起初重四斤十二两,后增为五斤八两。 如果我们以两监在淳熙七年至绍熙二年这十年问每年平均铸额四十万贯、每贯重四斤十二两的数字来计算,每年用铁量至少也在190万斤以上,再加上铁钱在熔铸 过程中的消耗量和铁钱后来增加料例的数量,估计仅这两监的年用铁量应当超过200万斤以上。
上述地区的铁矿采冶和铸钱生产,起初除委 任许子中等专官措置外,尚未单独设置机构。光宗绍熙二年,宋政府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铁钱生产的控制,遂正式建立了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 的最高长官是提点官,有时这一职位可以由淮南西路的漕臣、提刑等监司官员兼任。绍熙二年,第一任提点官是刘炜,其下设有专职属官:干办公事一员,在无为军 置司管理。检踏官二员,“一员舒州置司,往来兼管舒州、光州钱监事;一员蕲州置司,往来兼管蕲州、汉阳、兴国军钱监事”。根据以上记载,发运司于乾道六年 接替江淮等路提点坑冶司主管矿冶铸钱时设置的兴国军大冶县富民监,这时也划归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管理。总起来看,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机构建置比较稳定。 叶逋任淮西提举时,曾上《淮西论铁钱五事状》,认为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陈请三十余事,皆已施行矣”,况且,“铁炭中卖,处处增足,非比铜坑,苗脉须要寻 求”,而新设官员“坐食端闲,冗长无用……逐路自有监司任责,则提点江淮湖北,空令取会迂回”。于是,叶逋“更乞圣慈与宰执商量,数月之间,合与未合结 局,协于权制,不为赘疣”。叶逋希望撤销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将这一机构的职权交由诸路监司担当起来。但是,从《吏部条法》荐举门中可以看到,宋理宗绍定 元年(1228)十月十八日的敕令提到,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统管着江南西路、淮南西路、荆湖北路三路下属的五州(府、军)十二县应办铁课以及汉阳、蕲春两 铁钱监。这五州十二县是:鄂州江夏县、咸宁县、通城县;兴国军大冶县、永兴县;寿昌军武昌县;安庆府怀宁县、太湖县、宿松县;蕲州黄梅县、广济县、蕲春 县。由于当时江淮铁冶司还没有被授予关升改官举员的权力,“无以鼓舞官属趋势赴功”,于是,江淮铁冶司铸钱公事刘洙上状提出:“许令本司创额,自绍定元年 为始,岁举改官一员,关升从事郎二员,专举本司干官、两监监官、及前项所具三路、五州、十二县措置买纳官。”这一请求得到批准。此后直到理宗景定年间 (1260~1264)重定淳祜荐举格时,仍有“江淮湖北铁冶司:改官一员,从事郎一员”的举官名额记载。上述两条记载说明,叶逋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实行, 江淮铁冶司这一机构直到宋理宗景定时期仍对江淮湖北三路内的铁矿开采和铁钱铸造活动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职能。
(二)四川地区的矿业管理
南宋前期,四川地区矿冶业仍沿袭北宋时期的管理模式,起初并没有纳入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的管辖范围;艺内。
四川诸路,在北宋哲宗、徽宗时期曾短期设置过专职官或专职机构管理矿业,其他时期都是由本路转运司兼管矿业。进入南宋以后,孝宗乾道六年(1170)八 月曾下诏利州路转运司,允从利州路转运判官、提举铸钱赵公说之请,将本路绍兴监监官、监门官、金牛检踏官、金牛铁务官等窠阙“并令转运司每季使阙集注差 官”。这条诏令表明利州路坑冶铸钱事务此时仍由本路转运司官员兼管,其下设有金牛检踏官、金牛铁务官等专职管理矿冶业的属官。两年后,乾道八年 (1172)七月的诏令又明确提到:“利州路提举铸钱司措置检踏坑冶官许用本路监司荐举”,说明此时已建立了独立于转运司之外的矿冶铸钱管理机构。然而, 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闰正月,在新上任的江淮等路提点官王楫、李大正的提议下,工部批准“将江南、淮南、两浙、潼川、利[州]路分隶饶州司,江西、 湖南北、二广、福建路分隶赣州司……”两司提点官“仍旧各以江淮荆浙湖广福建潼川利州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系衔”,并命令将潼川府路、利州路地区收买的铜课 尽数起发,不许本路转运司货卖。(4j修改后的这些规定表明,到乾道九年,四川地区潼川府路、利州路的矿业生产最终被并入江淮等路提点司统一管理,具体事 务由饶州分司管辖。这样,原来江淮等路提点司管辖的范围从九路扩大为十一路。到宋理宗时期,提点司仍然管辖着这十一路区域的矿冶业生产,许应龙在《陈登除 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制》中提到:“泉司总十一道之权,其任匪轻”。这十一道中就包括了潼川府路和利州路在内。
五、基层矿冶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矿冶业的基层管理机构,名称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有“监”、“冶”、“务”、“场”、“坑”等等。第一章已从生产规模和分布地域的角度对这些机构作了剖析,这里再从政府管理的角度作一分析。
各类产矿场所的最高长官称“监官”,主要负责督察矿产的采掘、冶炼过程,掌管产品的收买、抽税事宜,以及矿场各类杂务。监官之下,设有专门的管理吏员, 一些重要的矿场还设置了防查骚乱的巡检、职级等官兵。一般而论,这些矿场隶属于提点坑冶铸钱司和各路转运司——州——县体系的管理,但随着各种兼管体系的 出现,隶属权也会随之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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