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慎用刑选,处理贪赃第三节 慎用刑选,处理贪赃

第三节 慎用刑选,处理贪赃

公平地讲,宋真宗不是个残暴的君主,相反,他是一位颇有仁慈之心的皇帝,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他主张谨慎用刑、去除过分残酷的肉刑,而且反对法外用刑。 景德三年(1006年),有人揭发都官员外郎窦言甄在以前任知长安县时用刑苛虐,宋真宗很生气地说:“管理百姓的官,不懂道理,用刑残酷,这是应当被撤换的。”就让窦改任闲散职务。

大约在景德元年(1004年)前后,文人钱易上疏讲,近年非法酷刑流行,有断截手足、钩背烙身等,请求取缔。宋真宗对他的意见很赞同。大中祥符三年 (1010年),宋真宗又下诏禁止法外行刑,特别批评了在处死逃亡兵士以前烙伤手腕、敲碎胫骨以及对应处笞刑者随意增加笞数等行为。大中祥符七年 (1014年),有个犯人犯了杀人罪,知杂御史王随出于一时气愤,建议判此犯人脔刑。宋真宗说:“定刑自有常法,怎能用这种刑!”只给这犯人判了死刑。同 年,宋真宗又下令禁止宣判后行刑时任意增加杖打数。

宋真宗也反对对嫌疑犯用酷刑。景德四年(1007年),蕲州黄梅(今湖北省黄梅县 西北)县尉潘义方抓获一名抢劫犯,此犯讲有赃物收寄在朱凝家,潘义方下令将朱凝逮捕,严刑拷打,并用牛皮蒙住头部,勒令招供。朱凝忍受不了酷刑折磨,做了 假供。后来真相查明,有关方面给潘义方定了罚款(赎金)的处分,宋真宗不同意,改为撤职,并向全国通报此事,禁止使用非法刑具审问犯人。

景德四年(1007年)宋真宗下令妇女犯罪较轻,又非故犯,只要鞭打若干或者适当罚款就可释放。1014年,官员孙韪犯了赃罪,有关部门逮捕他的妻子长途押赴审案处,丢下三个孩子无人照管,情况凄惨。宋真宗听说后,就下令以后办案时不得远途押解妇女取证等。

沙门岛是宋代关押被判流放重罪的犯人的地方。有一次,一位出使到此地附近的官员回京向宋真宗报告说:岛上犯人因缺粮饿死的很多,然而按规定又不能给岛上 犯人供应粮食。宋真宗却下令此后给岛上犯人供应口粮。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宋真宗听说犯人在押解途中死亡的很多,就下令:犯人转移途中官方要配给 口粮,不许逼迫犯人过快地赶路,在途中不许随意捆绑和殴打,生病者官方要给予治疗,死亡的要查明是否系正常死亡,否则要追查责任。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宋真宗命令审刑院、大理寺与负责财经事务的三司共同审议有关法律,根据他的意见,将违反茶盐酒矾专卖法、私铸铜钱、私造军器、私贩香料、私携铜钱出境、夜间聚会搞非法活动等12类重罪的定罪,都做了减轻。

宋朝时常有把犯人长时间关押而不能及时审决的情况。宋真宗经常亲自主持审决京城各处的在押未判的囚犯(时称“虑囚”),分派官员到御史台、开封府、三衙 等处审理,有时他本人还在崇政殿等处亲自审决一些犯人。特别是每年夏天暑热季节,几乎都搞一次“虑囚”。这种做法,可以使无辜者早得解脱,有罪者也早得判 决,免得长时间在狱中受折磨,是很仁道的。

宋真宗对于选择刑事执合金战纪官网法官员比较重视。他在位时期,对于在大理寺、御史台、审刑院等处任职的中下级官员的选择是比较慎重的,而担任这些职务的官员如果不犯较大错误,则可以比一般官员提升得快,俸禄待遇也比一般同级官员要高。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宋真宗对宰相说:“负责刑事的官员,一定要认真挑选。朕经常想,天下每天都要办案子,如果官员任用不当,不知会使多少人蒙受 冤屈。有些既无钱也无势的百姓,不能自己申诉,朝廷也无法知道他们的实情。前几年有一个县里的小吏喝醉了酒,同一名送信的军卒打起架来,夜里回家,倒在路 边。有人把这情况告诉那送信的军卒。说你应该去看看他,不然夜里会冻死的。军卒赶到时,小吏已经死了。官府将这个军卒逮捕,说他打架把人打死了,判了死 刑。军卒的老母听说了,赶到京城申诉,办案的官员又判定老母申诉失实,痛打一顿赶回故乡。回家一看,儿媳妇已将家产全部变卖,改嫁他人了。这完全是因为判 案的官员不合格,搞得他们母子陷于绝境。”

同年,他下诏规定:各州的司法参军,如果判案量刑失当,凡应判徒刑、流放以上罪而不判,或 者不该判徒刑、流放以上罪而误判三次以上者,任满暂不安排新职,各州长官遇到本州司法参军出现如上问题要及时举报。宋真宗就此事对宰相和执政大臣们说: “细致公平和运用灵活,反映人品的优劣。就如同有的人读儒经读得虽多,但并不了解其中含义。法官执法也像读书人读经,要了解立法的本意,不能死扣法律条 文。”

宋真宗对官员用严刑建立个人威信的现象很反感,几次要求注意纠正。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他对宰相王旦说:“执法官员,应 当力求适中,不应总想把人置于绝境。朕听说有的地方官用酷刑来树立个人威信,这很不像话。朕希望爱卿等询查是否有有上述毛病的官员,如果有,就将他们调离 现职。”

第二年里,他又对王旦讲,听说知永兴军陈尧咨用刑峻酷,应当对他提出警告。他又说:“永兴军路有一名叫窦随的提刑,专门找人毛病激人犯罪,再加重判刑,以树立自己威信,这种人应当斥责。”

宋真宗对刑事机构也做了一些变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京城设置纠察刑狱司、在地方上设提点刑狱司。

本来,京城负责刑事方面事务的有尚书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另外,御史台兼管涉及官员的案子,而侍卫马、步、殿前三司兼理军兵的案子,开封府负责本府管内的案子,当时朝廷没有赋予刑部统管刑事的职权,这样就难免有混乱情况存在。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京城里发生了一件事:开封府因为一件案子牵涉了读书人廖符,就将其逮捕,在酷日下暴晒,又在审讯中拷打,结果发现廖符与此 案并无牵连。有人将此事报告宋真宗,宋真宗认为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如此虐待很不像话,他认为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事,就是因为负责刑事的官员为所欲为,缺乏必 要的监督。为了防止类似事情不断发生,他下令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这一官司的职责,就是对京城内所有负责刑事审判、能施刑罚、设有监狱的机构实行监督。凡 处理徒刑以上的罪,都要向此官司通报,此官司有权查询复审,有处理不当的有权向朝廷提出。凡京城内上述机构有误判、渎职或违法等情况,此官司的官员有权对 责任者提出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