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论稿》二十八、略论清代的漕弊
建国伊始,为了满足京城皇室以下官僚、军队的食粮需要,承袭了前代的征调漕粮制度。清制规定:每年征调进京漕粮大约四百多万石,分别由当时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及湖北等省农民负担交纳。各省漕粮的征收由当地官吏负责,漕粮运输则由漕运总督衙门指挥下的运丁队伍承担。漕粮最终运抵北京、通州两地太仓时,入库及保管事项由仓场衙门负责。但是,从清初创建漕运之日起,也继承了前明漕务中的诸多积弊,随之愈演愈烈,终于祸患无穷。概括而言,清代的漕弊集中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其一,漕务官吏的侵漕活动。清初以来,漕务机构里便存在官僚、胥役肆意借漕贪污勒索的现象。如时,漕运总督吴惟华网罗亲信,疯狂地从事贪污舞弊活动。顺治四年,淮南地区的泰州、高邮等地发生洪涝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于是,当地官员请求按例将漕粮改折现钱交纳。但吴惟华故意刁难,不予批准。地方官无奈,只得向吴氏行贿三千金,才解决了改折之事。诸如此类等等只顾索贿、不管农民死活的事例,不胜枚举,所谓“因事受财,动辄千万”。康熙以后,漕臣的侵漕行为就更为普遍,以至于康熙两次南巡时,曾先后在淮安漕督衙门所在地就地解除了漕督邵甘、马世济的职务。
其二,仓场官吏的营私舞弊行为。清代京、通仓场组织中官吏的各种不法营私行为可以说一直非常严重,并始终是舆论抨击的对象,被称之为“巨蠹”、“积棍”。如:清初仓场侍郎谢启光通过种种贪污索贿活动,大获暴利,“秽声盈路”。康熙四十四年,负责接收漕粮的坐粮厅江□与诸仓监督合伙盗窃,致使亏空粮食九十万石及大量银两。而时揭出的通州仓官胥合伙舞弊案,更暴露了其侵仓活动的疯狂程度。类似行径,直至清末不绝于史。仓场组织虽非直接理漕部门,但其亏空情况的长期存在,势必对漕运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在一个侧面加重了农民的纳漕负担。
其三,贪官污吏对运丁的肆意勒索。在清代文献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可谓连篇累牍,其中以清人王命岳的论述较为细致。据王氏总结:运丁有“水次之苦”、“过淮之苦”和“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即指运丁在各地承运开始时所受管运官吏的敲诈勒索,包括“买帮陋习”、“卫官帮官常例”、“粮道书办常例”及“令箭牌票差礼”等等。各项名目的勒索,每船少则一二两,多则十余两白银。于是,船未启航,每艘“已费五六十金”,这还不算运丁领饷时每船遭府县官吏索贿的六七两银;所谓过淮之苦,指运丁北上经过淮河时所受漕运总督衙门官吏的勒索,每帮漕船(数十艘不等)被迫交纳贿银至五六百两之多;所谓抵通之苦,指运丁抵达通州后受到的勒索,有如投文常例、胥役船规、仓官常例、坐粮厅常例、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之费等等,每项每船也须交纳数两至十余两白银。诸如此类等等,不一而足。如果运丁胆敢在哪一个关口上拒不交钱,立即便会遭到刁难和报复。难怪同时代人激愤地呼道:“试起而问,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
其四,运丁运弁对州县的百般敲诈。诚如清人所说:各管运管粮衙门的贪官污吏,皆“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但运丁“别有身家为赔累之具”,故其失之于彼,必取之于此。其结果是在各地接受漕粮时,运丁运弁对交粮的地方官吏百般敲诈,以转嫁负担。清政府为了保证漕运的正常运行,考虑到运丁的实际情况,遂规定在征收漕粮时向农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税,用以津贴运丁队伍。然而,随着运丁所受盘剥的加剧,他们的勒索活动也日益扩大,又有“淋尖、踢斛、抛剩、漫筹、脚米”等等敲诈手段。运丁们通常以拒绝接受漕粮相威胁,迫使交粮地方额外供给,以至于出现了“州县资其鱼肉,若非百计刁难,何能饱其欲壑”的现象。清中叶以后,漕运运丁勒逼州县又成为一大社会痼疾。
其五,地方贪官污吏对纳漕农民的横征暴敛。自清初以来,各纳漕省份的官吏都将办理漕务视为贪污要途,而运丁勒逼地方之弊,又为州县官吏提供了进一步剥民的口实。据清人记载,每年征收漕粮之际,各地官吏无不以运丁勒索为名,向农民额外剥取,一面应付运丁,另一面则从中大饱私囊,其中公开的“漕规”银已被各级官吏视为禁脔。康熙初,浙江嘉兴府征漕粮正米一石,加耗米竟达八斗。嘉庆皇帝曾气愤地对臣下说:“州县以济运为名,多方浮收,最为民困。”“而巡抚、粮道等官坐享漕规,置漕弊于不问,积习相因,已非一日。朕闻有漕各州县,无不浮收,而江浙地方为尤甚,有每石加至七八斗者,有私行折收钱文者,掊克小民,无所不至。”至朝,“州县收漕,竟有应交一石,浮收至两石之多”者。同治时人则指出:各地官吏借漕肆意浮收,有多于正额数倍者,“藉公饱私,侵吞无数”,“民间视以为苦”。百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有时也联名向上控告,地方官吏对此则穷凶极恶地滥施报复,“恨其上控,倍加抑勒”。甚至“蓄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可以说,有清一代超出定额标准的“浮收”之风甚嚣尘上,遍及各有漕省区。就连上奏三讯网贷议论漕弊的官员也表示无可奈何:“惟是帮丁长途苦累,费实不资,若竟丝毫不给津贴,则势必不能开行。若责令州县颗粒无浮,亦势必不能交兑。”此外,地方官还采取其他手段,或明或暗地借漕索取。如江南等地收漕米时,官吏利用排队的四乡农民急于完纳的心情,故意拖延“留难”,逼迫农民行贿。“小民势难久待,不得不议扣折”。湖北等省则存在地方官有意多处收粮,使一户漕粮常常化整为零分头交纳,所谓:“令粮户依两处完纳,以图多得赢余”。清中央为减轻灾荒地区农民负担而实行的漕粮折钱规定,也往往被贪官污吏变成中饱私囊的依据,他们上下其手,任意确定钱粮比价,使得折钱之后农民所受的剥削反而加重。如嘉庆四年的一道上谕指出:有些州县不惜以湿谷挤占仓廒,然后借口无处存粮,强行向农民“折收钱文”,“惟利改收折色,藉以分肥”。不少地方官甚至公然隐匿上司减征漕粮文告,照旧多收。诸如此类等等,罄竹难书。
清代文学作品对地方官借漕剥民的活动也有相当多的反映。如在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回里写到:某次,江西九江知府出缺,按理应暂时由九江府首县知县代理。但负责全省民事财政的布政使却在下达代理令前,先向那位知县索要五千两白银,理由很堂而皇之,所谓代理知府虽不过二三个月,但“收漕的时候也不远了,这一接印,一分到任规、一分漕规……”等等好处,至少也能捞到万把两银子。可见从漕务中勒索陋规钱,已成为地方官盘剥百姓、捞取非法收入的主要伎俩之一。同书第五回中又描写了一个叫王梦梅的人,通过行贿买得了玉山知县一职。拿到任命状后,他便迫不及待地连夜赶往玉山,“怕的是误了天亮接印,把漕米钱粮被前任收了去”。王氏上任后毫不留情地从前任手里夺取了大印,然后疯狂地指使手下人四处搜刮漕钱漕粮。不久,王氏不仅还清了债务,而且着实大捞了一把,难怪其侄庆幸地说:“幸亏碰着了收漕的时候,总算一到任就有钱进。”
其六,土豪劣绅的借漕分肥活动。在交纳漕粮的过程中,土豪劣绅一方面抓住官吏舞弊的把柄,与对方合伙将部分钱粮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另一方面,则利用普通百姓惧怕纳漕的心理,代他们包纳漕米,以“借漕分肥”,从中收取钱财。如嘉庆时江苏某地方官向皇帝反映:缙绅之米谓之“衿米”,举贡监生之米谓之“科米”,素好争讼者米谓之“讼米”,“此三项内缙绅之米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监好讼包揽之辈,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最受苦者“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违”。于是纳漕之际,小民纷纷投入地主豪强门下,“渔利包漕”之风大起,劣绅刁生乃至于教官、典史以及武弁、“甚有家居绅宦”之流皆“广为包揽,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挟制,不能不通融收纳”。从而构成了清代又一大漕政积弊。在《官场现形记》第十七回里,也描写了地方劣绅借漕“鱼肉乡愚”的活动,所谓:“今天说官司,明天包漕米。什么零零碎碎,三块、五块、十块、八块”之类。
清代时期,漕弊现象可以说达到了层出不穷、无以复加的地步。就连嘉庆皇帝也不得不承认道:地方官吏索取漕规,“以为贿赂权要、逢迎上司之用。甚至幕友长随借此肥橐”;运丁则“以挑剔米色为词,刁难勒?”;催漕运弁,“沿途俱有需索”;通州仓场衙门“又向弁丁等勒取使费”等等,以至于造成了“层层剥削,锱铢皆取于民,最为漕务之害”的结果。确如所指出:“凡漕船经由处所,与一切干涉漕政衙门,在在皆有把持,几于无一可恕。”同时代著名学者魏源的《都中吟》诗云:“旗丁若鹭鸶,仓胥若渔父。得鱼苏松江,吐鱼潞河浦。”魏源在这里将江南农民的血汗形象化地比作河鱼,而将敲诈地方的运丁比作鹭鸶,将勒索运丁的仓场官吏比作渔父。其实岂止是这些低下的胥吏、运丁如此,那些高高在上的官僚们哪一个又不是嗜漕如命的饕餮之徒。
正是在上述漕弊的严重影响下,清代广大农民背负了异常沉重的纳漕负担,特别是到清中叶之后,随着朝政的日趋腐朽,这种负担又进一步加重。如时,江苏巡抚林则徐上奏反映:苏、松、常、镇四府及太仓一州,每年承担漕粮正耗米150万石,另有“漕赠”等项附加漕米30多万石。在丰收之年,这些漕米“即合银五百数十万两”。如一旦“米少价昂”,则又“暗增一二百万两”,再加上地丁银、漕项正耗银二百数十万两,以至于“民间终岁勤动,每亩所收除完纳钱漕外,丰年亦仅余数斗”。近年江南屡遇灾荒,小民“朝夕不饱,输纳维艰”,不少人只得买米交兑。再以浙江省为例:按照清制规定,浙江全省每年应上缴正额漕粮不过六十万石。但在同治四年,仅杭州、嘉兴及湖州三府一次裁汰的浮收漕粮量,就达到四十八万六千石,另有相应取消的“浮收折色钱”二十四万七千多串。这还只是三个府的数字,并且不包括这三处地方仍保留下来的各种附加征收项目。以此局部数字观之,浙江省农民因漕弊而额外增加的负担,便远远超过漕粮正额本身。
清代漕弊的存在可谓祸国殃民,不仅极大地侵蚀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清政府对此并非不闻不问,事实上,从文献中可以看到数朝清帝下达的许多查禁漕弊的诏谕,以及清中央制定的有关整顿措施。但在封建时代,由于腐败专制制度本身存在的致命弱点,所以,各项诏谕、措施或仅能收一时之效,或形同一纸空文。如:在嘉庆四、五年,经嘉庆皇帝直接出面,清中央对“浮收”这一突出的漕弊进行了“整顿清厘”,下令严禁各地在征收漕粮过程中随意向农民多收钱粮。但时隔一年,“浮收”之风再度刮起。嘉庆六年,江苏省开始征收新漕粮时,苏州知府任兆炯便“借弥补亏空为名”,向上司建议恢复陋规。于是,江苏巡抚于岳起抛开专职漕务的粮道不用,而将苏州、松江等四府的收漕事务委于任兆炯一人负责,“听其更张,照旧加收,殊堪骇异”。结果导致“州县等竟敢公然仍复陋规,毫无忌惮。而劣监刁生,借此挟制取利,故智复萌。旗丁等见地方官加收粮石,亦欲多索兑费,任意勒?,百弊丛生”。由此可见,封建官吏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本无视禁令条例的存在。在腐败官场的影响下,封建法纪不仅往往表现得网漏吞舟,甚至于时常荡然无存。而清代的“漕弊”现象,也不过是当世封建统治弊政中一个小小的缩影而已。
(原文发表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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