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熙宁初年刑名之争第六章 论熙宁初年刑名之争

第六章 论熙宁初年刑名之争

一、论争中的几个是非问题 在围绕阿云之狱展开的谋杀刑名的论争中,究竟谁是谁非?有几个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的,只有弄清了关键的问题,才能辨别这场论争中的是非曲直。

(一)关于阿云所犯当以妻杀夫论,还是应以凡人论?这是确定阿云之罪能否首原的关键问题。在阿云之狱的审理中,许遵首先提出“应以凡人论”,而法司及司 马光等人一直强调是妻杀其夫。如果按许遵所言,以凡人论阿云之罪,依律可从首原减免断遣,如果依等人所说,阿云是“谋杀其夫”,依律则应按“常赦不 免,决不待时”的恶逆罪论绞,自然无首原之说。所以搞清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从阿云之狱的案情来看,阿云是在服母丧期间行聘于韦阿大的,但“许嫁未 行”。按《宋刑统》恶逆条问答中解释:“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 同凡人。”阿云犯罪之时,虽已纳彩行聘,但并未嫁娶,亦无庙见,所以她与韦阿大属于定婚之夫,并非律文规定的实际上的夫妻关系。因此说,许遵提出的“应以 凡人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司马光等人强调以“谋杀其夫”论死,是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的。审刑院、大理寺“用违律为婚奏裁”,更是妄自非法。按《宋刑 统》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并未嫁娶,何由用违律为婚而奏裁呢?况且律文中有“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的规定。由此可见审刑、大理的曲法妄断。

(二)关于谋杀已伤可否首原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论时间最长, 宋神宗曾四次为此下诏而仍然争论不休的问题。、司马光、吕公著等皆曾提出,断狱“当先原立法之意”。但从对阿云谋杀案定罪量刑的争论中看,司马光等 人并没有真正从所谓的“圣人制法”的原意上去考虑。吕公著等在详断王安石与司马光的论争时曾说:臣等窃寻圣人制法之意,“苟杀人未至于死,于物尚可以偿, 于事犹可以自还者,皆得以首,是原首以开善者也”。王安石亦曾提出:“断狱务在生之。”《宋刑统》中规定:“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另条规 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各得减罪二等坐之。”《疏议》中亦说:“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这些规 定表明,所谓的圣人立法之意,在于给犯者改恶从善的自新机会。从的司法实际中看也是如此。《宋史·刑法志》中称:宋代之君,“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 严,而用法之情怨”。“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仁宗《嘉祜编敕》中亦规定:“应犯罪之人,或因疑被执,赃证未明……但因盘问便具 招承。如此之类,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阿云刘桤威所犯,“被问即承”,当系按问欲举,所因之罪应当原减。因此说,王安石、许遵提出阿云之罪“合从原减”, 是符合律敕规定和“圣人好生”之意的。而司马光等人对阿云之罪,则坚持“首而不原”,“按文杀之”,显然是“未尽圣人制法之意,而于律文有所不达也”。因 此吕公著等在评断司马光的上章中说:“今于损伤尚有刑可以相当,而必令不得首其可悔之谋罪,而即偿以死,恐不尽圣人好生之心,而无以开愚民改恶之路。”由 此看来,司马光并没有真正“原立法之意”,而是武断地“一切按文杀之”。所以权河北盐牧使崔台符称谋杀自首之法,是“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

韩维也说:“安石、许遵前议谋杀人未死许首,犹曲宥其自新,意义甚美。”但司马光仍坚持己见说:“阿云谋杀其夫,重伤垂死,情无可愍,在理甚明,已伤不 首,于法无疑……今议论岁余而后成法,终于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他甚至以教训的口吻对宋神宗讲:“人有礼则生,无礼则 死”;“分争弁讼,非礼不决”;“阿云之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他又说:“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 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貌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 司马光之所以如此的怨愤,是因为在决断阿云之狱中,有悖于封建礼教纲常之故。在司马光看来,礼应是分弁是非曲直的惟一标准,决断刑狱,亦应如此。凡是违礼 的犯罪行为,不管首与不首,应当一切按而杀之,不准自首,更不许原减,否则就是“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在这里,司马光的封建礼教纲常卫道士的面目充 分的表露出来了。他还指责宋神宗不应管田妇有罪之类的小事情。他说:“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 相所当留意邪?”又说:“以田舍一妇人有罪,在于四海之广,万机之众,其事之细,何啻秋毫之末。朝庭欲断其狱,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纷纭至此,设更有可疑之 事大于此者,将何以决之?”阿云之狱引起的刑名之争,本来是一场人命关天的大事,而司马光却把它看作是明君贤将不应该留意的小事情。在他看来,刑名之争, 田妇之狱一类的事情,应是文法俗吏的事。至于他们如何曲法妄断,按而杀之,并无关紧要,只有严守“祖宗成宪”,维护礼教纲常,才是最重要的大事。可见司马 光还是一个视人命如草芥的重刑主义者。他在宋哲宗元祜任宰相之后,“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废除了熙宁按问自首之法,使“四方死者视旧数倍”。连守旧的范 纯仁也说司马光的“以辟止辟”的重刑政策,“深亏宁失不经之义”。

(三)关于敕在断狱中的地位问题。在阿云之狱的争论中,王安石、许遵、吕公著等皆主张敕律并用,而法司、刑部、司马光等人却“弃敕不用”,坚持按律文而杀之。所以搞清敕在宋代司法实际中的地位,也是辨别这场论争中的是非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