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矿冶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宋代矿冶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

宋代矿冶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

的矿冶业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矿业发展史上处于一个超越前代的高峰阶段。在宋代矿业生产兴旺发达的同时,矿冶业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亦随之完备。宋 政府对矿冶业管理官员的考课极为重视,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管理矿冶业之官,不管是专职监官,还是兼职之官,只要在任期内兴置矿场有功,开采治 理有方,矿产课额不断增长,都能受到奖励和擢拔;而课额亏减、治绩败坏者,也都要依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展磨勘、降官、除名、籍没家财等行政和经济方面的处 罚,特别严重者,则以刑律制裁。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宋代矿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中一些条令的制定,也反映出政府在某些时期的急功近利和目 光短浅,以至指导有误,反而不利于矿业生产的发展。 (一)北宋时期的奖惩制度及施行情况

北宋初期,矿业生产正处 于战乱后的恢复阶段,矿业管理机构的建制尚不建全,奖励与处罚亦未制度化。对于那些在矿业治绩上表现出色的官员,政府往往因其劳绩的大小而给予奖擢。例 如,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因原管辖凤州七房冶的主吏盗隐官银,改由周渭主管,周渭上任仅一年就增收银课数倍,由于这一出色的治绩,周渭被“赐绯鱼, 又迁知棣州”。又如宋真宗时,葛宫知南剑州,当地“多产铜银,吏挟奸罔利,课岁不登,宫一变其法,岁羡余六百万。三司使闻于朝,论当赏”。在惩处方面,北 宋前期往往采用籍没管理官吏家财的经济性惩罚手段。其中,一些矿场由于开采已久,矿脉衰竭而亏欠岁课,有司往往不加详究即对官吏加以惩处,以至出现惩罚不 当之事。如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又如凤翔专知官宋福,“逋韩炎网vye8官课水银三百余斤,籍其家赀,并监官王佑之追纳钱百二十 余万”。上两件事都是在宋真宗的过问下,才得以蠲除岁课,返还赀产。对于那些确属贪污受贿之徒,政府则严加惩处。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太子中舍郭粲 就是因监管莱芜监铁冶时接受了冶官景节的私赂而被除名。这一时期,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制定专门的法令,一些地方官在处理问题时可以有决断权。例如,胡则提举 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吾岂重货而轻数人之生乎?’籍为羡余,不之罪。”

宋仁宗时期,政府开始对矿业管理官员实行奖惩制度。康定元年(1040),权三司使公事郑戬上言:“国家承平八十载,不用兵四十年,生齿之众,山泽之利 当时倍其初。而近岁以来天下货泉之数、公上输入之目返益减耗,支调微屈,其故何哉?由法不举,吏不职,沮赏之格未立也。”郑戬提出应该实行考课法,“立沮 赏之格”,以使官员尽心于职守。这一建议被仁宗采纳。

宋神宗时期,由于采取了以召募制代替衙前课额制,推广私人承买制等先进的经营政 策,矿业生产迅速发展。这时,管理矿业生产不仅仅是专职监官之责,亦是矿场兴发之地州县长官兼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矿业管理奖惩制度的对象亦随之扩 大。如沈逵任信州推官时有“兴置银坑之劳”,宋神宗特地于熙宁九年(1076)十月庚申下诏,给予沈逵“改一官,与堂除”之奖赏。另有一惩处之例是:金州 金坑兴发,知州张仲宣“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遂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张仲宣接受了贿赂。事情败露后,张仲宣“坐枉法赃罪至死。法官援 李希辅例,贷死,杖脊、黥、隶海岛”。知审刑院苏颂上奏,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讲明张仲宣、李希辅虽均为枉法,但情节有轻有重,量刑亦应有别。最后对张仲 宣的处罚改为“免杖黥,流海外”。从中可以看出,宋神宗时期对贪赃枉法者的制裁已包括使用刑法,这种制裁措施限制了矿业管理中的徇私舞弊现象的滋长。

至迟在宋哲宗时期,对矿场监官及州县兼职官的管理已出现根据其职责重轻而分奖惩等级的赏罚条文。例如,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户部上言中提到: “凡创置场冶处知州、监官已有第赏之令,而钱本乃转运司应副,今不预赏,恐加沮抑,且无以激劝。请监官合得第一等酬奖者,本司官各减二等磨勘。”紧接其 后,元符元年(1098)二月,户部又申请将“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著为法”。这一阶段的矿业,正处于宋神宗兴盛时期之后的低落阶段,各类 矿产量的跌落幅度很大,急需调动管理官员的积极性,开发矿产地,提高采矿量。因此,上述具体而又明确的赏罚条令的出台,就成为宋哲宗政府为挽救低落徘徊的 矿业生产而加强管理的措施之一。

在位的二十多年问,崇宁至政和前期的矿业举措尚可称道。这时,宋政府除致力于组建北方各路的专 职管理矿业机构外,仍旧继续加强对县级兼职官的监督和考核。大观二年(1108)三月敕令提到:“诸有冶处并县令兼管,与正官一等赏罚。”由于县令的主要 职责是管理一县行政事务,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矿业方面,因此,同年九月,宋政府又及时修改了这一不切实际的敕令,县令“赏罚各减正监官一等”。在筹措矿 场的开发上,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尚书省规定:踏勘新矿场时,“其本县官不肯用心,许申提举提辖司改差他官;如委有苗脉者,前官重行黜责;若能检 踏兴发立成课额者,其检踏并被差官并依检踏官增赏一倍”。同时,在铜、铅、锡等铸钱原料的开采方面,因“比岁以来,课利大段亏少,致趁办铸钱年额常是不 敷,有误岁计,其逐司提点官坐视阙乏,全不用心措置”,故尚书省亦对专职提点官“严立殿最之法”,以岁铸不等的铜钱额为标准,增额者从减磨勘直至转官,亏 额者从展磨勘以至降官,并且规定:“如旧法另有专立赏罚者,自合依旧各行引用,若内有相妨者,即从重施行”。据我所见到的史料记载,上述奖惩规定得到了实 施。如政和二年(1112)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程俱为蒋彝作的 墓志铭中也提到:“政和二年……公权提辖陕西坑冶催促铸钱事……公下车条析所应废置言上,皆见施行。居无几,坑冶鼓铸之利不赀,及代去,计所铸息无虑数百 万缗,凡所采金银丹砂汞铅铜铁称是,宝货入中都相属。于是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又以复十监五院施置就绪迁奉议郎,锡(赐)朱衣银鱼;又以岁课迁承议 郎”,连升三阶。政和三年(1113),陕州阌乡县知县聂敏修措置产金,一变近几年止纳百余两的状况,“措置收趁比之政和元年、二年各增五陪(倍)”,达 到原七百两之祖额。宋徽宗除特诏聂敏修“转一官”外,还“另加赏典”。陈彦恭提点江淮九路坑冶铸钱时,一反“异时居官者惮江湖岭海之艰,率家居可否事”的 做法,勤于职守,“周行万里,冒风波瘴疠而前,”到各地矿区处理事务,“至课赢十余倍。人大理为正,拜尚书刑部郎中”。政和五年(1115)四月,韶州岑 水场因“措置创兴煎铜之法”,胆铜产量从以前岁额三十余万斤增加到六十余万斤。“其煎淋铜功利不小,永远岁岁得铜铸钱,补助上供”。对此,宋徽宗大力褒 奖,将“提点官并措置官各与转一官”。由于以上奖惩制度的贯彻实施,宋徽宗前期的矿业生产曾有所回升,取得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