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五刑制度4、五刑制度

4、五刑制度

对犯罪者按照其罪轻重处以笞、杖、徒、流、死五种不同刑罚。最轻的笞刑是用荆条鞭笞犯人,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等五等。杖刑比笞刑稍 重,系用更粗大的棍杖击打犯人,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等五等。徒刑是指剥夺犯人自由并强迫其做奴役性劳动的刑罚。徒刑1至3年,每半年 一等,共分五等。流刑按照流放的里程远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等三等。流放期间要服劳役1年,然后在当地落户,这是常流。又有加役流,流放期 间要服役3年。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分为绞、斩两等,唐律规定不得行使绞、斩以外的处死方法,也不得对死刑犯人应绞而斩或应斩而绞。
唐 朝五刑制度既继承前代,又有所调整。隋唐之前,刑罚均较为严酷,后来逐渐减轻。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制:笞五等,由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五 等,由六十至一百,亦以十为差。徒五等,由1年至3年,以半年为差。流三等,由1000里至2000里,以500里为差,分别役二年、二年半、三年。死二 等,绞和斩。五刑合计二十等。隋朝的五刑是唐以前历代最轻的刑制。唐律接受了隋朝的刑制,仅在流刑上稍作改变,即三流各加一千里,而役期一律减为一年。 唐朝刑制的一大优点,是就主刑而论都是一罪一刑,较前代更趋合理。有“具五刑”,即一人之身同时施加五种刑罚,先在脸上刻字,再割鼻子,再砍去双 脚,最后腰斩。鼎鼎大名的秦相就是这样被处死的。汉律规定,凡是夷三族的犯人,“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汉书》 卷23《刑法志》三)其方法与秦之具五刑差不多。北魏、北齐、北周的流刑,都加鞭笞,也就是流、鞭笞二刑并用。唐以后的宋,流刑往往加杖、加刺字,成了一 罪三刑。《水浒传》中的林冲,既要发配,又要刺字,又要决杖,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明、清刑律的徒、流均加杖,也是一罪两刑。
再 者,唐朝的死刑在历代历朝中比较文明。历代的死刑花样很多,秦有腰斩、枭首、车裂、凿颠、抽胁、镬烹、体解等名目。汉代虽没有凿颠、抽胁、镬烹、体解,而 其他名目仍然存在。一直到隋以前,死刑仍有许多种类。北齐的死刑有辕、枭首、斩、绞等四种。北周的死刑有磬、绞、斩、枭、裂五种。隋文帝废除了磬、枭,只 保存了斩、绞两种,唐朝因之。五代时又兴起一种酷刑,叫做凌迟。宋、明、清虽同唐一样,把死刑定为斩、绞两种,但都把凌迟当做一种特殊的处死方法,以处罚 对封建政权威胁最大的犯人。
在刑罚的加减上,唐律也吸收了过去的一些比较合理的办法。其一,“加者数满乃坐”。意思是一定要达到法律 规定的数量才能加等,少了不行。比如贼盗律规定盗窃“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一定要满十匹,才能由徒一年加到一年半,不满十匹,只能徒一年。其二, “不得加至于死”。一般地说,加等至流三千里而止,不得加到死刑。不过这里有例外情况,即本条明文规定允许加至死刑的,不受此限制。第三,“加入绞者,不 加至斩”,或者叫做“至死不复加”。加等入死刑的,至绞就算到了顶点,不许加到斩。其四,“二死三流,同为一减”。死刑二等,流刑三等,所以叫二死三流。 减刑本来是一等一等地减,但死与流的减刑另有规定:死刑一减就到流三千里,流刑一减就到徒三年,而不是斩减为绞,绞减为流,流三千里减为流二千五百里,流 二千五百里减为流二千里,这也是一种从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