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税法4、两税法

4、两税法

安史之乱使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国家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唐廷采取措施,整顿均田制,安置流民,招纳客户。但是,国家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指望均田制 和租庸调解决财政危机,显然不行。为了应付浩大的财政支出,唐廷增加了许多新的税目,使赋役制度更加混乱。当时,方镇州县各自为政,巧立名目;贪官污吏因 缘为奸,中饱私囊;豪强富户百般规避,转嫁负担;贫弱百姓则旬输月送,不得休息。这种状况表明,旧的赋役征收原则和办法已经走上了绝路。 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臣杨炎的主持下,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把赋役征收以身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主。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统一税 目,以户税与地税为核心,将租庸调、杂徭以及其他一切赋敛都纳入两税;第二,依据财产状况划分户等,不论主户与客户、丁男与中男,一律按户等高下征税,商 人由所在地征税1/30;第三,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征钱或折纳绢帛,秋税则征收谷物,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第四,量出以制人,以大历 十四年(779)的全国垦田数及收入钱谷数作为两税征收的基准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中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确定两税的总额分摊于各地。
两税法的出现,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唐廷对赋役制度进行的调整。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政府把控制土地占有转向对土地征税。 两税法的核心即户税与地税,早已存在。户税又叫税钱,唐初即已开征,不分官民,一律按户等纳钱。至玄宗时,租庸调制已难维持,按田高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 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天宝中,地税形成较为固定的税目与征收办法,以所入供军国、传驿、邮递以及外官月料、公廨之用。安史之乱以后,课丁锐减,财 政窘迫,租庸调收入不敷所用,户税地位日益重要。代宗时,对赋税制度进行了试探性的改革,他多次宣布按户税钱和按田亩征税的命令。大历四年(769)正月 下诏,重新规定户税税额:从上上户4000文到下下户500文,而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若一户数处任官,则依官品每处纳税。数处有田庄者亦 每处依户等纳税。其余寄庄户、寄住户、诸色浮客以及卸任官吏一概准七等至九等户纳税。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者,则按本户加二等纳税。按户税钱,是新的赋 税征收原则。
地税系由义仓税转化而来。义仓原是民间储粮备荒的一种措施。至隋,改为由政府统一管理,并按户等交纳1石至4斗的义仓 税,从而成为一项正式的税收。建立以后,亦设义仓,其税收或按田亩、或按户等,时有变化。至时期,恢复亩税2升的旧制。其后,随着财政形势的恶 化,地税税额不断提高,一年一征亦改为一年两征。大历五年三月,代宗下诏,定夏秋两季地税税额:上田夏税亩6升,秋税亩5升;下田夏税亩4升,秋税亩3 升。荒田开佃者亩2升。正额之外,又有附加税,称为青苗钱、地头钱,按亩征钱,多少不一,多者可达每亩八九十文。随着户税与地税税额的提高,其财政地位亦 日益重要。《新唐书·食货志》在论述两税的起源时说道,“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
户税与地税从次要税收项目演变为主要 的税源,关键在于这两项税收所具有的特点,即征收对象的相对广泛与稳定。正因为有这两个特点,两税法才能达到扭转财政危机的目的。两税法实行之后,政府赋 入达到1300余万贯,盐利尚不计在内,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明显地加强了中央的经济实力。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具有重要意义的赋役制 度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顺应了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扩大了税源,使唐政府的财政状况走出困境,而且在于立法原则的较为公平,有助于改变赋役负担不均的 现象。大历年间(766~779),政府控制的户口仅120万户。初行两税法时,政府派黜陟使至诸道按比户口,计得土客户310余万,检出隐户近200 万,应该说与两税法立法原则较为公平有一定关系。
两税定额以大历十四年(779)的钱谷收入为基准。这一年是财政收入最多的一年,以 此为准,照例征收,势必造成重者益重,轻者益轻的局面,而所谓的“量出以制入”,亦不过是尽量扩大税收而已。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土地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其 他资产并非都如土地那样容易估算。因此,两税法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赋役负担不平均的状况。两税有折纳之法,往往计钱征收。初定两税,钱轻物重,后来钱重 物轻,百姓的负担便成倍增加。至于“丁额不废”,原因亦不仅仅在于力役、差役、杂徭的需要。初定两税时,诸税合并,朝廷严令“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 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 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兼并日甚一日,贫富分化日益明显,人口大批流亡。依据身丁征收赋役,势必造成兼并之家与失地农民之间以 及主户与客户之间赋役负担的不均。两税法实行之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其后,苛捐杂税不断增加,保留下来的丁额便成了配率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