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括户举措,兴修水利第三节 括户举措,兴修水利

第三节 括户举措,兴修水利

随着开元初期农业生产逐步走向正常,玄宗把经济财政政策的重点转向了解决逃户问题。在开元八年(720年),玄宗已经认识到了户口的流失已经成为国家 财政的最大难点。“八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单纯的安抚赈济,只能使百姓具备生存能力,不足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即“虽户口岁增, 而赋税不益”。唐玄宗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就是由宇文融主持的括户。在开元八年八月玄宗下的制敕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宽而慢,法弊而穷,弛而张 之,其可致理。”“隐匿不作,人斯元怨;宽猛相济,政是以和。”从开元九年到开元十二年(721年至724年),唐朝政府集中力量进行了括户。 开元八年(720年)以前,唐玄宗的静民劝农举措,并没有懈决逃户返乡的问题,事实上逃户仍是有增无减,这就不能不使唐玄宗感到问题的严重,认为李峤宽 与严结合的括户举措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开元八年(720年)八月下达制书曰:“政宽而慢,法弊则穷。弛而张之,其可致理。”制书又曰:“隐匿不作, 人斯无怨;宽猛相济,政是以和。”唐玄宗所说的“宽猛相济”,即是在这一治国方针下,“作一招携、捉搦法闻奏”。“招携”,是以安抚手法招诱逃户,从宽附 籍;“捉搦”,是对限期内不“自首”的逃户,捕捉惩处。可见,唐玄宗已决心用李峤宽严相济的括户举措,来解决日趋严重的逃户问题了。
正式向唐玄宗上言解决逃户问题的是宇文融。宇文融是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开元初年曾任富平县主簿,因受到京兆尹源乾曜赏识而调任监察御史。宇文融鉴 于当时“天下户版利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这一严重现实,向唐玄宗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宰 相源乾曜对宇文融的建议亦表示“赞成”。十天过后,唐玄宗“敕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唐玄宗敕令有关部门就宇文融的上言,讨论有关检括户口 的问题,要求将议论结果向他汇报。于是,唐玄宗正式发布制书:“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 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宰相之一的源乾曜也赞成这一主张,玄宗紧接着就下敕要求提出检括户口之法。“敕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
从宇文融上言检括户口,中间经过有关部门议论,到正式发布制书施行,前后不过12天,可见唐玄宗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急切心情。诚然,这个问题他已在心中酝酿已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制书的内容来看,有以下四个要点:一是限逃亡户口在百日内自首,对限期内自首者当然是既往不咎;二是对自首者或就地附籍,或返回乡里,采取听其自便的 原则;三是过期不自首者,加以检括,予以谪徙边州的惩罚;四是对敢于包容庇护逃户的官员或个人则依法问罪。同李峤的四项措施相比较,唐玄宗制书虽有宽严相 济的内容,但不见有“垂恩德”措施中解决返乡户生活困难的诸多具体规定,如供应返乡途中食粮、返归后缺粮者予以赈济、田地荒芜者助其修营、勿征积欠徭赋 等,更多地体现着“严”的一面。制书发布后,唐玄宗以宇文融为覆田劝农使。《新唐书·宇文融传》称:“勾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可见这次检括户口,主 要是根据簿籍勾检逃丁、逃户,而且所获“甚众”,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收匿户羡田佐用度”的预期目的。为此,宇文融由监察御史(正八品上)被提拔为兵部员外 郎(从六品上),兼侍御史。
宇文融的括户举措,始于开元九年初,止于开元十二年底,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所谓“括户”,即是“括检 户口”。早在北魏时期,国家为了同地方上的割据势力和豪强争夺劳动力,增加税收,制定了“检括户口”的法律。隋唐的法律中,对逃避赋税、徭役者有明文规定 的刑罚。武则天时期,朝凤阁舍人李峤为解决逃户及其所引起的赋税收入减少的问题,曾提出过“设禁令”、“垂恩德”、“施权衡”、“为限制”等措施。“设禁 令”是吸取隋朝括户采用的乡里连坐、开相纠之科的做法。“垂恩德”是为返乡逃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招诱逃户返乡。“施权衡”是在逃户的返乡或就地附籍的问 题上,听任逃户自行选择。“为限制”是规定逃户必须在百日期限内报到,算作“自首”,不究既往,听任其返乡或就地附籍。限期内不“自首”者则“迁之边 州”,实际上是变相流放。李峤的上述措施,曾被武则天部分地采纳并在部分地区许行。
开元九年(721年)正月至开元十一年(723 年)七月的检括户,除返回乡里与就地附籍由逃户自己选择外,其余皆为强制性措施和法令,主要体现的是“严”,给百姓带来了“烦扰”。在这种情况下,玄宗于 开元十一年(723年)八月颁发了新的敕令,适当调整了括户政策,把括户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生计问题结合起来,既然是“一张一弛”,前一阶匿“张”得 过了头,所以此时,存“群”的基础上略“弛”了一些,把以前的安抚政策和现时的刚猛政策融为一体,称:“前令检括逃入,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 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
开元十二年(724年)六月,唐玄宗将上述原则具体化,发布了新的括户诏令,“制听逃户自首,辟所在闲 田,随宜收税,勿得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免。仍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为劝农使,巡行州县,与吏民议定赋役。”六月诏令的要点有三:一是摈弃单纯括户 做法,把括户与括田结合起来,令自首逃户“辟所在闲田”。二是只收自首逃户随土所产的实物税,免征正赋,即所谓“随宜收税,毋得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 免。”三是对不便于自首逃户的赋役,劝农使有权与吏民重新议定,即所谓“巡行州县,与吏民议定赋役。”这一诏令的三个要点表明,这次检括户口是把括户与括 田以及赋税改革结合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安抚为主,因而在实践中能较为顺利地推行,使检括户口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关于“与史民议定赋 役”,即《通典》及《旧唐书·宇文融传》所谈到的“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