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隋唐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

隋唐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


隋唐是继秦汉之后中国历史的又一个大一统时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达到了高度的整合,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范也走得更远。 一方面是通过教化来整顿魏晋以来混乱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将《颜氏家训》大力推广,并表彰一些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家族,将其作为社会的典范,另 外,还有许多书籍是关于女子教育的,尤其女性撰写了不少这方面的书,如的,著有《女则》十篇,宋若莘、宋若昭两姐妹入宫充任后宫妃嫔的教 官,著有《女论语》,对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做了极其详尽的说明。
另一方面就是婚姻的立法,的《开皇律》中专门设有《户婚律》, 《唐律》中也有《户婚律》,大致内容是几个:(1)家长主婚和丧期停娶,为了维护家长的尊严,父母、兄长或其他尊亲在婚姻问题上有绝对的权力。父母丧事期 间,不能娶嫁,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倘代法律规定两家一经决定缔结亲事,就必须定立“婚书”,只要婚书存在,不管是否成亲,婚 姻关系得以确认,甚至还规定,如果没有婚书,只要接受了聘礼的,也承认其婚姻关系。(3)禁止近亲结婚,为了保证人口的质量,法律禁止同姓为婚,也禁 止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通婚。(4)禁止重婚,不准有妻的另外娶妻。(5)肯定纳妾,唐律规定,家中的侍女如果被主人看中,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允许升为 妾,不得刁难,妻如果50岁还没有生孩子的,妾可以升为妻。
有纳妾制度的被允许,在唐代的上层社会中,是不折不扣地推行着一夫一妻多 妾制,而且,妾的数量越来越大,比如皇帝,皇后以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是为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是为 九嫔;婕妤、美人、才人各九人,合起来共二十七人,是为世妇;宝林、御女、采女各二十七人,共八十一人,是为御妻;这些是有品级的,除了这些名正言顺的 外,后宫之中的宫女还有无数,人数众多。因而有诗:“三千宫女姻脂面,几个春来无泪痕”,唐代大量的诗歌是反映这种婚姻事实的,故有“宫怨诗”的体 裁,其中还产生了一些具有传奇色彩的故事,如“红叶题诗”一事就是有名的例子,据说中书舍人卢渥,在唐宫的溪水旁发现了一张题有诗的红叶,上面写着:“流 水何太急,深宫尽日闲,殷勤谢红叶,好去到人间”、“一入深宫中,年年不见春。聊题一片叶,寄于有情人”。卢渥感慨不已,将红叶珍藏起来,并到溪水的上游 投下一片红叶寄语宫中人,不久,皇帝淘汰宫女,卢渥与放出的一名宫女结为夫妻,结果发现他们就是互寄红叶的人。当然这是团圆结局的爱情故事,实际上,当时 的红叶寄于流水而没有结果的占绝大部分:
“愁见莺啼柳絮飞,上阳宫里断肠时。君恩不尽东六水,叶上题诗寄与谁?”
“一叶题诗坐禁城,谁人愁和独含情。自嗟不及波中叶,荡漾和风取次行”。 除了皇帝之外,各级王公大臣的婚姻生活也是妻妾成群,据唐百官志记载,亲王可有孺人二人,另加媵十人,二品官可有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官可六人,四品官可 四人,五品官三人……。这种婚姻的局面造成了社会问题,那就是贵族家庭中怨女日多,而平民百姓则娶不到老婆,成为了旷夫。
是一个 崇尚开放宽松的社会,家庭婚恋风俗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和解放。唐代女性可以外出活动,抛头露面,如到郊外、娱乐场所、市街等地,去野游、看戏、赏灯。每年春 季,也可以和男人们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尽兴游玩,诗云:“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婚姻态度上,与后世的女性相比,也多了几分潇洒自在, 少了几分封闭拘谨,这些在唐传奇中都有集中的体现,如《西厢记》的前身《莺莺传》,莺莺私结情好,将满腔情和爱奉献给张生。如《柳氏传》中的柳氏本为李生 所宠幸的姬妾,她却属意于“羁滞贫甚”的才子韩翊。负气爱才的李生便将她嫁给了韩生。后来柳氏虽历经艰苦磨难,始终痴心不改,对爱情忠贞不渝。 在唐朝,再嫁是常有的事情,仅从唐代公主流行的改嫁之风就可以看出这种开放的社会潮流。唐公主再嫁者达二十三人。其中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 宗女二,玄宗女八,肃宗女一。更有意思的是在敦煌所发现的文书中竟然还有对女子再嫁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鬟,美裙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 高官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