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官吏管理制度及其启发浅析唐代官吏管理制度及其启发

浅析唐代官吏管理制度及其启发

本文通过对唐朝吏治立法的回顾,结合中国古代吏治立法的传统特点,着重阐释了唐朝官吏管理制度的内容及独特之处。文章从官吏制度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几个方面详加分析,并总结其历史经验,挖掘其借鉴意义。同时,对其官吏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予以昭示,使今人引以为戒。 关键词:吏治 官吏管理 科举考试 考核 德行为重 吏治立法,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同整个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同时产生。在中国,吏治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夏朝初期皋陶制定的 墨 刑。《夏书》中记载: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中国古代的吏治立法的特点为 正面性立法与惩罚性立法并举 ①、 刑律以职务犯罪为传统内容 ②、 奖励性法规与惩罚性法规并举 ③。而作为中国古代吏治立法大总结的唐代吏治立法在各种法律形式中有着全方位的大发展,使整个吏治法律制度进入相互协调配和机制的新的历史阶段。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说: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四种法律形式的规范内容各不相同: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规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由此可知,唐律中关于吏治的正面性立法主要由令、格、式来规定,而正刑定罪的刑律则是惩罚官吏犯罪、维护吏治的主要手段。 唐代的吏治立法,对贯彻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传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在行政立法的自身范围内体现,而且表现在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关系上。如地方官吏在抚育生息及劝课农桑的政绩考核,就全面贯彻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唐令拾遗》开元《考课令》规定: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在户,为十分论,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若抚育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减一分降一等。其有劝课田农,能使丰殖者,亦准见地为十分论。加二分,各进考一等,每加二分进一等。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损一分降考一等,每损一分降一等。若数处有功,并应进考者,亦听累加。奖惩的结果表现在对官员考核级别的升降上,同时也可以体现在俸禄及职务的予夺上。在唐朝,行政性的法律通常与刑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行政立法规定 劝课田农,能使丰殖 有奖及 不办劝课以致减损者 受罚的同时,《唐律疏议 户婚律》规定:里正 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一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 。 在唐朝 以静安民 广开言路、任人唯贤的开明吏治思想引导下,唐朝官吏管理制度也有着鲜明的特点。它周密而严谨的官吏组织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对官员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的各个方面。 一 严格的学校教育 自从隋炀帝首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其发展,并把选拔官员的重任赋予科举制度的贯彻执行上,从而摒弃了魏晋以来实行的 九品中正制 。以明经、进士、秀才、明法科为主要考试科目的科举考试,通常是以儒学经典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因此,科举制度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国家对吏治的监督也从官吏的培养上开始。法律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充分体现在教材选用及教学进行的法律制度上。 唐代学校教育中的主要教材为儒学经典,这些教材被称为 经 ,包括少数道家著作及历史著作。唐代法令规定,学校的基本教材实际上是儒、道的 十二经 。 十二经 为各科必读课程,学生们只有通过对其完整系统的学习,才能更好地参加科举考试。作为官吏重点培养对象的学生,要经过层层选拔,才能踏上为官之路。他们首先必须通过地方级的预备考试,合格后通过推荐,参加国家级的 省试 。 省试 及第才取得了为官的资格,但是还需要通过吏部的选试,才最终被任命为官吏。可见,科举选拔道路之艰难对学生们的自身素质考验很大,同时也对学生们学习经书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唐代法令对学生学习经书考试及第、不及第的处置,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诸学生先读经文通熟,然后按文讲义。假前一日,博士考试。其试读者,每千言内,试一帖三言。试讲者,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总试三条,通二为及第,一及全不通,斟量决罚。对于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经过国子监批准,可以提前结业,参加高一级的考试,学习不理想的学生,也有停学或开除的处罚。《学令规定》: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并解退。 作为培养官吏预备人选的摇篮,唐朝的学校教育受到唐政府的重视,学校的教师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存在,享受着国家管理人的优厚礼遇和社会尊重。当然,因为培养的对象是以后担负着国家日常管理职责的官吏,国子监、丞的责任十分重大。因此,《唐六典》中对国子监的教学进行过程中失职有着详尽的规定: 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 。 二 官吏的精心选拔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大体相当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的录用。唐代的选官制度主要是科举制度。科举制在中国古代实行了1300多年, 其形式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隋文帝于开皇十八年(598年) 诏京官五品以上, 总管刺史, 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隋炀帝大业二年(606 年) ,又在众多的科目中首开 进士 一科, 标志着科举制的创立。科举制的出现,打破了原来士族门阀垄断官场的局面,使得许多发奋有为的庶族弟子登上了统治阶层。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的情形也开始不断出现。 为了保证国家官吏队伍的精良和建设精悍的国家机构以提高国家行政效率,唐律对科举考试有着严格的监督。首先,在惩治 贡举非其人及应举不举 方面予以监督。若 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 ,依照法律规定: 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次,在选拔官吏时唐朝统治者更注重德行的标准。《选举令》就规定: 铨拟之日,先乎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才用同,取劳效多。 统治者还把注重德行考察上升到了刑律的高度。唐律中规定: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而获罪。如其德行无亏,唯试策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但有一名德行乖僻,不如举状,即以乖僻科之,纵有得第者多,并不合共相准折。 科举及第后,生员们并不能直接授予官职,而需通过吏部的选试。吏部考试的内容根据《唐六典》的记载是: 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 如果吏部课试中不以实及选官乖于现状的情况出现,则要受到处罚。课试完成后,学生们可以得官。他们的官职高低是由其科举考试的成绩和吏部选试成绩相加的分数决定的。 三 官员的谨慎任命 学生们经过科举考试,吏部课试以后,被授予官品。官吏的品级制度属于管理制度范畴。在唐代,官吏品级分为职事官流品制度、散官品级制度、勋官品级制度和爵位等级制度。职事官是指官吏有实际职责权限的、不同的职事本身包含着不同的等级。如刺史、县令和里正。职事官的流品是九品三十阶。一品到三品,每品分为 正 、 从 二阶。四品到九品不但分正从,而且正从又各分为上下阶。与作为国家职权系列的职事官相对应的是散官。散官没有具体职权,品级只是表示一种阶次地位的差别。勋官主要是赏给有功将士的荣誉称号,是对其沙场作战、骁勇善战的高级鼓励,而爵位是一种封赏的等级。爵位的取得主要是靠血缘关系,当然也有些是靠立功封赏。 唐代官爵的授予有严格的制度,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分配,也是国家政权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官爵的封授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根据法定的条件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犯罪。如惩治 诈假官 ,即惩治用诈伪的方法做假官。律文中说: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对于于法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刑律上规定:其于法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如果对象征着官吏贵族地位的爵位的违法,唐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廉政,防止官员因亲属和乡党关系而徇私,唐代在官吏所与职位的选任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回避制度。如 地方官避本籍,中央高官之近亲避任京畿,中央高官子弟避任监、谏官,亲戚避同署联事。 ④ 四 严谨全面的考核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选择和考察也更加重视,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载,唐太宗说过: 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 。他每年对官员都进行一定的考课,不论其职位高低。每隔三年(有时也为四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朝的考课制度在贞观初期就已经形成了。考课的结果是依据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唐代法令规定,官吏功过考核必须如实记录在案,并报请中央尚书省的有关机关。官员考核时,法令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良善表现,作为全市官吏的品德要求。 四善 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若,三曰公平可赞,四曰恪勤匪懈。《唐六典 吏部》同时又根据各个部门、系统对官吏不同职责的要求,提出考核才能的最优 二十七最 。对官吏政绩的考察,唐政府综合 四善 与 二十七最 的达标状况,作整体的等级评定。 考核的结果影响着官吏政绩的等级,关系到其官职的高低,等级评定优良者,可以升官,取得更高的职位,执掌大权,而评定低劣者,则面临着遭贬黜、降职的命运。于是,冲破科举选拔的重重关卡以后,知识分子的仕途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们仍然会有乌纱帽被摘的危险。因此,官员们在其职位任期内,都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手段搞好政绩,如贿赂课考官等。唐朝的法令对此类违法犯罪予以严厉追究。对考校不以实的官吏进行定罪惩治,对于官吏因犯罪赎铜后并没有将其过错依法记录考校档案,对有关负责官员追究责任。 纵观唐朝的官吏管理制度,它有着自己鲜明的时代特点,也是古代官吏管理制度最高峰的体现。它的官吏考核制度不仅对唐朝统治阶级维护政权,稳定统治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一度影响了欧洲英国等国的文官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对于今天也有许多现实意义,发人深思。 一 教育为本 当我们现在已经把科教兴国战略作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方针时,这证明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教育是树人的根本大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唯有教育是支撑我们民族血液不断更新,民族之魂永固,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情感维系的基石。(唐朝历史 www.lidaishi.com)学校教育在现代,不仅是培养官吏的摇篮,更是培育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兴旺发达的动力的源泉!唐代学校教育被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严格监督。一定程度上,对我们今天的教育体制和教育与法制并举产生了积极效应。 二 考选 唐代的考选制度,以考试来选用人才,是前人经过长期摸索探求后作出的最佳选择。科举制度的盛行,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流动,使得更多的下层人物进入统治阶级。这种流动有利于扩大封建统治基础,给社会带来活力和生机。它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制约着应试者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才能顺利踏上为官之路。 三 注重德行,德才兼备 唐代统治者在对官吏的选择上,尤其重视德行,对德才兼备的士人十分亲睐。即使是表面上看起来以才学取人的科举制度,实际上德行的因素无处不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举制度对应试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凡娼、优、隶皂、罪户子弟,均不得参加考试。换言之,只有封建统治者认为符合德行条件的人才能参加考试。二是科举考试全被封建道德说教所充斥,它制约应试者不能不就范于封建统治者的德行要求。⑤ 四 考试成绩决定官职高低 唐代科举考试的成绩决定了知识分子以后仕途的命运。这无疑是其吏治的开明表现。虽然时至今日,这种单凭考试成绩决定官职的方法并不可取,它忽略了官员综合素质的因素,但是它是对古时 任人唯亲 的原则的重大挑战。总之,考试作为一种检测官员能力的手段,发挥着其独到的作用。 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在我们运用唯物论的观点看来,也具有其不容忽视的弊端。首先,作为学校教育主要教材的儒家经典。儒家经典在当时,顺应了中国古代统治者维护皇权的 万世一系 和宗法等级社会的长治久安。特别重视以人伦为核心的道德伦常教育,并与选官制度相结合。由于过于偏重对伦理纲常的考核以及对经典书籍的背诵理解上,唐代的科举制度忽视了对应试者实际才能的考查,造成了学不能致用的尴尬局面。其次,通过选拔的官吏品级不高,法律规定:诸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已下递降一等,至中上第,从八品下。明经降秀才三等。进士、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等,降一等。 知识分子用尽一生气力沿着科考道路慢慢爬行,即使高中皇榜,也只能为普通官吏。没有家事背景,门阀势力的倚靠,官吏们的为官之路异常艰辛、曲折。 作为中国古代盛世巅峰的唐朝,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散发着其独特的光芒。它日渐成熟的吏治制度,是一笔巨大的历史遗产。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在培养、选拔、任用、考核上是封建时代官吏制度的一次大总结。它继承了前朝的精华,有着进一步的发展,并始终把官吏管理制度和法令刑律紧紧结合,有效地保证了其执行,从而稳固了社会统治秩序。在依法治国、走法治道路的今天,我们应该好好利用这份珍贵的遗产,吸取其有益部分,为我们的富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科学服务! 注释: ①②③ 钱大群 郭成伟 《唐律与唐代吏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④ 钱大群 郭成伟 《唐律与唐代吏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7-48页 ⑤ 韩国庆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论文网 2006年12月6日 参考文献 ⑴ 钱大群 郭成伟 《唐律与唐代吏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⑵ 钱大群 《唐律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