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城事件“注释不规范”说难以服众周长城事件“注释不规范”说难以服众

周长城事件“注释不规范”说难以服众

据《新京报》11月8日消息,近日,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在校内通报了对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著《经济社会学》一书被指剽窃问题的审查结果,认为《经济社会学》只存在注释不规范的问题。如果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确实如此,那么,我只能表示惊讶和遗憾,而且坚信,这个事件不会到此为止。还有事实需要核查,还有问题应该追究,当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弄清楚的事情还很多。

说只是注释不规范,等于是说没有问题,但这是一个躲躲闪闪、故意含混其辞的说法,为应付有人进一步的追问留有余地。

其实,注释不规范的问题,每天都在大量发生。说来可怜,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做学问、写文章者何止千百万人,但有没有一半的人能把注释写规范,还真是问题。许多作者不把作注释认真对待,许多刊物、出版社也不严格要求、统一规定。有鉴于此,一些大的出版社和优秀期刊才专门作出关于注释的体例规定,事前要求作者规范处理。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注释不规范问题,但这样的问题何劳兴师动众,要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来研究处理?

另一种意义的所谓“注释不规范问题”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有些人剽窃他人著作被发现,或是因为抵赖不掉,或是因为不打算顽固到底,但又不好意思干脆承认,于是就说自己有“注释不规范问题”。具体解释起来就是,该提原作者姓名的地方没有提,论述的文字不是自己的,该加双引号的地方没有加。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原本就是剽窃、抄袭问题,用一些技术性词句,弄得不那么难听而已。

第二种意义的“注释不规范问题”实际上不是注释问题,为了学术的纯洁和规范,我们应当杜绝这类用法。如果说是当事人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承认错误使用这个说法,我们只能报以会心的一笑,那么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正式审查结果用这个说法就是令人费解的,应该明确回答的问题是:周长城所著《经济社会学》一书到底剽窃了,还是没有剽窃?

张斌在揭发信中举出了抄袭的实例,比如《经济社会学》一书的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段的第一行是怎么写的,被抄袭的斯威德伯格著《经济社会学主要传统》又是怎么写的,两相对照,基本上一模一样。事情很简单,只要把这两本书拿来核查一下,如果被列举的文字没有错,那就必是剽窃无疑,不然,就是张斌错了。事情就是这么简单、确定,哪有弄不清楚的道理?根本没有含糊其辞的余地。

我于一周前在《新京报》上发表评论说,对比国外处理剽窃或学术造假的做法,我们这里痼疾难除,首先是武汉大学对待此事的拖拉、迟缓,态度的不明朗,方式的不透明。

我在评论中还提出,我们这里痼疾难除,还因为我们没有认真对待此类事件的态度。《新京报》11月8日关于此事的评论“该用什么样的心态来看待周长城事件”正好为我的观点提供了一个例证,说明在关注这类事情的人士中,还有相当糊涂的看法。

该文说:“周长城事件存在一个致命的疑点,即揭发人‘张斌’现在还不知为何许人也……在整个事件浮出水面之后,揭露的人应该能够站出来进行对质。”在某些情况下,揭发者匿名对于查清事情的真相不利,因为如果事情牵涉到揭发者,需要向他作进一步了解,甚至需要当面对质。但周长城著《经济社会学》一书被指剽窃一事完全不是这样,揭发者把剽窃和被剽窃的文字清清楚楚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应该做的,只是核查这些文字,从重合率上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抄袭,而不是当面询问揭发者的动机、揭发者和被揭发者的关系。“张斌”是何许人与我们判断是否剽窃完全无关,说这个事件存在一个致命的疑点是头脑不清的表现,对于查清事实真相只能起模糊认识、延缓决心、妨碍行动的作用。

文章同意周长城在事件发生之后接受采访时的说法:“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作者“倒是觉得,放弃陈义甚高的言辞,沿着这个思路去看周长城事件,反倒更能接近问题的真相……好像剽窃事件就是针对着他出任副院长来的。”这又是糊涂看法,有没有权力和利益问题掺杂在这个事件中?这是人见人殊的事,就算有,权力、利益之争与是否剽窃,剽窃对不对,还是可以区分清楚的、性质不同的两件事。

中国人遇到是非问题最常犯的糊涂,做了错事、坏事的人最喜欢的抵赖借口,就是追问揭发者的动机,好像动机不纯,错事、坏事就不应该追查,甚至就不存在了。

回顾整个事件,应该说武汉大学有关方面的处置有失当之处,他们应该理解,事件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是自然的,再这样遮遮掩掩,含混其辞地应付,最终可能更下不来台。

其实,如果武汉大学真珍视本校的公信力、看重本校的声誉,如果周长城教授真对自己的清白自信,他们就应该主动要求采取一种严格的、独立的审查,不是由自己,而是由大家信得过的人士、机构来调查和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