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是由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美日安保条约是由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是由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间互相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英语: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语: 日本 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简称为美日安保条约)是由 美国 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此条约宣示两国将会共同维持与发展武力以联合抵御武装攻击,且同时也将 日本 国土内一国受到的攻击认定为对另一国的危害,也包括美军驻日的条文。此条约在冷战时期强化了美日关系,也包括了后来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经济合作的条款。该条约用以取代1951年的美日旧安保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正本

  早在1951年签订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为美日安保关系提供了初始基础,也是 日本 在盟军占领期结束后取回完整主权时所签订的重要条约。

  1959年,日美两国开始协商修改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条约在华盛顿特区签订。1960年2月5日,此条约送交日本国会批准时,曾激起关于美日关系的激烈辩论,并在左派反对党的竭力反对下引发议会暴力事件;最后 日本 众议院终于在1960年5月20日在自民党占多数的情况下,强行通过承认此条约。在野社会党代表曾联合抵制众议院会期,并尝试阻止执政自民党的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但警察强行将之驱散。在这之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左派学生和工会示威运动,是为安保斗争,使得时任 美国 总统艾森豪威尔决定取消原定访问日本的行程。日本参议院未在众议院承认后的30日内投票表决,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条约自动通过,而时任 日本 首相岸信介在条约通过后辞职。

  “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 日本 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

  ——美日安保条约 第五条

  在此条约双方同意需共同承担维持和发展抵抗军事攻击能力的义务,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受到军事攻击双方将相互协助。有一点已经了解,就是日本无法协防美国,因为日本国宪法禁止派遣军事部队至海外(第九条)。尤其是宪法禁止日本维持陆、海、空军,并且宪法也明确指出日本人民放弃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选项。若美国在日本领土外遭到攻击, 日本 为了防卫 美国 ,将不受日本国宪法上任何禁止境外军事行动的限制。这此后造成 日本 是否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争议。此新条约的范围并未包括琉球列岛,但一条附加备忘录明确指出若该列岛遭受军事攻击,双方政府将进行协商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1952年的安全协定不同,此条约是十年期限,在这之后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预先通知下废除。

  条约的第六条包含了关于驻日美军部队状态的协议,具体规定供他们使用的设施和地区,以及这些设施所雇用的日本国民。经同意的备忘录内指明,关于在驻日美军的任何重大改变之前,以及在将日本基地用为与防御日本无关的战斗任务之前,必须先和 日本 政府协商。备忘录也涵盖驻日美军在日犯罪时,两国的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