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条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中日和平条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

中日和平条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又称《台北和约》,为中华民国与日本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宾馆签署,同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该条约明定中华 民国 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双方承认:日本已在旧金山和约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已放弃自1941年12月9日以来在 中国 之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双方表示将开始经济方面之友好合作,尽速商订两国贸易、航业、渔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日本 在1972年9月29日与中华 民国 断交后片面废止和约。

 

中华 民国 外交部收藏的中日和约签名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无条件投降”:46-47。日本昭和天皇宣布终战诏书。9月2日, 日本 与中、美、英、苏等同盟国签署《降伏文书》,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10月25日,国民政府依据麦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号》代表同盟国在台北公会堂接受在台日军的投降。

  1947年1月30日,中华民国通知英、美、法、苏四国,指出中华 民国 有权参加对德、奥和约起草工作。3月17日,东京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向东京记者团发表讲话,称据目前世界形势,开始商讨对日和约,业已成熟提请英、美、苏、法、中等对日早订和约:8314。12月5日,国民政府送出关于对日和约预备会议对苏联政府11月27日照会之复文,称对日和会组织及表决程序,应照远东委员会成例。

  1948年1月4日,中华 民国 外交部发言人表示: 英国 [需要解释请查证。]政府拒绝接受苏联提出之由苏、中、英、美四国准备对日和约之建议,反对四国保有否决权,坚持由远东委员会各国起草对日和约:8483。为解决战败的 日本 地位问题、与厘清战争责任的国际法律问题,后来促成多国对日的《旧金山和约》。由于同盟国在谈判对日和约时正值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台北,以及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参战,国际间对于应由中华 民国 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 存有争议。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防止台湾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设计方案是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接管。但中共介入 朝鲜 战争后改变了美国政府的处理态势, 美国 政府停止所有要将台湾事务交由联合国处理的方案。

  1950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遣杜勒斯推动对日和约相关事宜,中华 民国 驻 美国 大使顾维钧与杜勒斯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 日本 首相吉田茂与中华 民国 签订和平条约,并且一定要让中日和约在《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签妥。

  1951年2月,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于东京访中华 民国 驻日代表团何世礼团长,交换对日和约意见。中美两国以换文方式成立“联防互助协定”。3月,行政院通过“对日和约”覆文,训令顾维钧大使转致美国政府。6月14日, 美国 、 英国 商定对日和约,中华 民国 将不列入签字国。6月18日,蒋就参加对日和约问题发表郑重声明,指出其抗日最早、牺牲最重、贡献最大,对日和约如无其参加,将加深远东局势混乱,且其为联合国承认之合法政府,任何含歧视性条件,均不接受。6月28日,顾维钧与杜勒斯谈中日和约问题,杜勒斯主张“中日双边和约”在多边和约之后签订:327。9月,对日多边和约于旧金山签字。《旧金山和约》第26条规定:“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国家……而此国家非本条约签署国,在本条约实质上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仅止于本条约对个别联盟国首次生效日起3年内有效。若 日本 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但是中华 民国 并未参与签署本条约。

  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订之前, 英国 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但美国以向日本施压为诱饵,先请中华民国政府自行决定与日本的和约将只适用于任何一方现在与将来“实际控制”下的领土,才分别向英、日两国施压,让日本在多国和约生效前,即开始与中华民国谈判双边和约。在中日和约谈判过程中,因中华 民国 政府亟需以和约巩固其 中国 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华 民国 政府在和约实质内涵上让步,甚至不惜让谈判破裂;直到多国和约生效前几个钟头, 日本 才在 美国 压力下与中华 民国 政府签订双边和约。

  中华 民国 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国间战争状态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项问题,其目的主要为:

  必须正式终止战争状态,战争行为虽已实际结束,而且 日本 也随即签署《降伏文书》,但在形式上仍须有一和约以终止两国战争状态;

  确认战后双方关系,如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人 民国 籍等问题。

  1952年2月,蒋以外交部长叶公超为商订“中日和平条约”全权代表,政务次长胡庆育为副,于台北举行第一次会议。2月17日, 日本 政府派遣全权代表团河田烈与其随员抵达台北。2月19日,在中华 民国 外交部开始举行中日两国和约讨论会议。双方经过3次正式会议和18次非正式会议,为期2个月的谈判。

  “中日和平条约”4月28日在台北签字。双方在台北宾馆举行签署仪式,中华民国政府官员及民意代表总共有100多人到场观礼。叶公超与河田烈两位全权代表在当日下午分别在《中日和约》正本上签名。 在“中日和平条约”中表明中华 民国 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权力。蒋接见日本缔结和平条约全权代表河田烈,寄语 日本 朝野,共建东亚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