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由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由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由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是在冷战末期由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集团共同制定的一项旨在削减双方在欧洲地区常规武装力量的条约。条约由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条约内容由“序言”、“23条正文”和分别涉及“武器类型”、“削减方法”、“情报交换”、“核查措施”及“联合协商小组”等问题的8项议定书组成。1992年11月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成员国目前包括 俄罗斯 、 亚美尼亚 、 白俄罗斯 、 哈萨克斯坦 、 摩尔多瓦 、 乌克兰 、 斯洛伐克 、 罗马尼亚 、 波兰 、 捷克 、 保加利亚 、 匈牙利 、 阿塞拜疆 、 格鲁吉亚 、 美国 、 英国 、 土耳其 、 西班牙 、 葡萄牙 、 挪威 、 荷兰 、 卢森堡 、 意大利 、 冰岛 、 希腊 、 德国 、 法国 、 丹麦 、 加拿大 和 比利时 。

  2007年7月14日, 俄罗斯 宣布暂停履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至2007年12月11日。

  条约签署后曾作过多次补充和修改:

  《关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兵力谈判的结束文件》,又简称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员额协定》:于1992年7月10日签署,作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的补充,进一步确定了各缔约国在欧洲地区的兵力限额。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修改协定》:于1999年11月19日签署,该协定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以国家限额和领土限额取代了集团对集团的模式;修改协定将条约适用的地理范围重新做了界定,还对可部署的坦克、装甲车和火炮三大类地面武器的限额重新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