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称《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是 清朝 政府与 英国 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定了《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虽然已经明订条款,但仅能说是纲领,英国为求明确,于是在1843年由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和 英国 代表璞鼎查代表双方,在香港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的附件。

  本章程实际上于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布,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因而以《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的签订日期。

  主要内容

  该章程共15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税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协定关税。

  二、停止旧有规费。

  三、华英人民争讼,双方官吏合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此即领事裁判权。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约束水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