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10月24日法国与清朝在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法国军舰“阿基米德”号上签订:黄埔条约1844年10月24日法国与清朝在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法国军舰“阿基米德”号上签订:黄埔条约

1844年10月24日法国与清朝在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法国军舰“阿基米德”号上签订: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通商章程》,是 法国 与清朝签订的一个不平等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 清朝 政府代表两广总督耆英与法国特使兼全权公使拉萼尼在澳门进行谈判,最后于1844年10月24日,在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 法国 军舰“阿基米德”号上,签订此条约。1845年8月25日在澳门交换批准。

  条约一共36款,外加“海关税则”。其主要内容为:

   法国 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享有永久居住,贸易,领事,停泊军舰等权利。

  清政府将来改变海关税则需要先和 法国 政府商议同意。

   法国 在 中国 享有领事裁判权。

   法国 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法国 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通过《黄埔条约》, 法国 得到了和大英帝国通过中英南京条约、 美国 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同等的在 中国 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