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10国(10+1)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共同宣言:南海各方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10国(10+1)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共同宣言:南海各方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10国(10+1)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共同宣言:南海各方行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或称《南海共同行为宣言》(英语: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简称DOC)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10国(10+1)于2002年11月4日在 柬埔寨 金边签署的共同宣言,共十款。2011年7月20日再于印尼巴里岛落实指导方针草案,但仍未解决各国南海主权争议。台湾并未参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拒绝承认《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宣言:

  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透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

  有关各方愿透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签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兼特使 王毅

   文莱 达鲁萨兰国 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柬埔寨 王国 外交大臣 贺南洪

   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 外长 维拉尤达

   老挝 人民民主共和国 副总理兼外长 宋沙瓦

   马来西亚 联邦 外长 赛义德·哈米德

   缅甸 联邦 外长 吴温昂

   菲律宾 共和国 外长 布拉斯·奥普莱

   新加坡 共和国 外长 S·贾古玛

  泰王国 外长 素拉杰·沙田泰

   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长 阮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