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5年12月18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和麻豆社签订的和平协约:麻豆协约1635年12月18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和麻豆社签订的和平协约:麻豆协约

1635年12月18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和麻豆社签订的和平协约:麻豆协约

  《麻豆协约》1635年12月18日生效 。 荷兰 东 印度 公司和麻豆社签订的和平协约。共分七项:

  (1)交出被谋杀的 荷兰 人骨骇和遗物(1629年61名受害军士官)

  (2)首领交出小槟榔树及小椰子树并交出麻豆社及附近领土给予 荷兰 政府代表和解

  (3)麻豆人不再对抗 荷兰 人及其盟友

  (4)作战时要与 荷兰 人并肩作战

  (5)不得干扰在魍港或进入内地收购鹿皮之 中国 人且让自由通行

  (6)若被招唤 要村庄长老到热兰遮城聆听长官政策

  (7)为了承认罪行麻豆社长老需要每年到了谋杀的那个日子当天送一只大公猪和一只大母猪到城堡

  起因于 荷兰 东 印度 公司台湾长官普特曼斯在1635年11月23日对麻豆社发动,报复1629年的麻豆溪事件。战争结束后,双方签订协约,陆续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协约为蓝本,表示归顺加入荷兰联邦议会,由 荷兰 联邦议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