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是 美国 弗吉尼亚州的一项宪法法案。由乔治·梅森起草,并于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通过。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是一个在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文献,并对国外产生广泛的影响。它宣扬了天赋人权这一思想,如人民有反抗“不胜任”政府的权利。该法案在弗吉尼亚议会一致通过,并被作为独立于1776年6月29日通过的弗吉尼亚宪法之外的文献。后来作了少量的改动,并入弗吉尼亚宪法的第一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并沿用至今。该法案对后来的许多文献产生影响,如美国独立宣言(1776), 美国 权利法案(1789),以及 法国 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
乔治·梅森,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主要拟定者
乔治·梅森约在1776年5月20-26日期间开始起草该法案,后来该法案由托马斯·卢德维尔·李和议会修订,增加了第十四段的人民有权享有统一政府这一权利。梅森在早期关于公民权利的文献的基础之上起草他的法案,如英国权利法案(1689)。该法案可视为北美第一个保护公民的宪法,它反对特定政治阶层的享有的特权,以及如 英国 权利法案中的下议院和上议院的政府部门世袭制度。
该法案由十六段组成,全篇主旨为“属于弗吉尼亚的人民”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政府设立的基础。除确定固有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之外,法案还阐述了政府服务人民的观点,列举了一些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该法案对以后的文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启发了在一个月后(1776年7月)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弗逊,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1787年9月完成,1789年通过)的时候亦受此法案影响,拉法耶特侯爵在起草 法国 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的时候同样受此影响。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来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仅保护下议院议员的权利,而且不像简单的法律那样可以很容易的修改并通过。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独立宣言
在权利方面,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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