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缅甸 联邦政府。

  考虑到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按照1960年10月1日中缅边界条约的规定,成功地完成了勘察两国边界线、勾画边界标志的任务,明确界定了两国的边界线,

  深信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和平友好的边界,

  按照《中缅边界条约》第十条,签署了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 中国 与 缅甸 之间的边界线,除正在等待最终决定的西部边界之外,已经按照中缅边界条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标定。在本议定书中比在“条约”中更详细地描述了由双方调查和划定的边界线的一致性。此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衔接应符合本议定书的规定。

  第2条。 - 按照“中缅边界条约”第七条的规定,边界要沿分水岭行进,以流域山脊为界线。在边界的一些特定区域,双方特别划定了边界线,适当考虑到两国地形的实际特点和行政管辖权。

  第3条。 - 根据“中缅边界条约”第七条的规定,在边界按照河道划分的边界部分地区,双方明确划定了边界考虑到两国行政管辖的便利性和地形的实际特点。

  第4条。 - 中缅边界河流现在被认为是不能通航的河流,边界应按照“中缅边界条约”第八条规定的中游线路进行。这样的中游线由河的平均高水位决定。

  第5条。 - 位于中游线中国边界河流的岛屿和沙洲属于 中国 ,位于中游线缅甸一侧的岛屿和沙洲属于 缅甸 。中游线相交的岛屿和沙坝的所有权,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确定的。

  在边界河流出现新的岛屿和沙坝的情况下,根据它们相对于中游线的位置分别属于 中国 或 缅甸 。中游线相交的新岛和沙坝的所有权,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确定。

  第6条。 - 双方沿两国边界划定的界标,从尖高山向北,向南依次编号。尖高山是南北段的共同起点,而尖高山脉北侧的编号为1至47,南腊河至澜沧江(湄公河)交界处南侧至东南端的编号为1至244。

  每个连续编号的界标可以由单立、双立或三立界标组成。指导建立单立、双立或三立界标的原则是:

  (1)凡在陆地边界线上设置界标的地方,只能建立一颗界桩。

  (2)在陆上划定的边界线遇到边界河流,或沿边界河流的边界线离开河流到达陆地的任何地方,可以在与其相交的岸上竖立一颗界桩,也可以在相交线的河两岸各竖立一颗标有相同序号的界桩。

  (3)界标位于河流边界线上的任何地方,可以在界河两岸竖立标有相同编号的界桩,在每边河岸上各一颗界桩。

  (4)界标位于边界河流与非边界河流交汇处的任何地方,可以在界河两岸竖立标有相同编号的界桩,在每边河岸上各一颗界桩。

  (5)边界标志位于两条边界河流交汇处的,可在河流交汇处的每一岸上竖立三颗同一编号的界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只能竖立两颗标有相同序号的界桩,分别位于其中一条界河的两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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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条。 - 缔约方应尽可能防止边界河流改变流向。任何一方都不得故意改变边界河流的走向。

  为防止边界河流改道,缔约双方可共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任何一方也可以在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在通知另一方后分别在本国领土采取类似措施;但是如果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应作出适当的赔偿。

  边界河流改道的,双方应当共同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在双方协商后,另行协商,使边界河流恢复原状。

  如果边界河流由于自然原因不能恢复到原来的路线,根据“ 中国 与 缅甸 边界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没有其它协定,这一部分边界应保持不变。

  第43条。 - 缔约各方应根据案情的严重性,对故意拆除,损坏,毁坏边界标识物或故意改变边界线的行为人采取行动。

  第44条。 - 缔约双方同意双方使用两国的边界河流和运河。如果任何一方在界河上进行水电工程和水利、灌溉工程的过程中,有需要超越中线,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上述边界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灌溉工程的建设,不得改变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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