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军条约》是于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 英国 、 美国 、 日本 、 意大利 及 法国 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为止。
《伦敦海军条约》对缔约 三国 的主力舰数量进一步裁减,继续冻结各缔约国主力舰的建造至1936年,并且约定了舰龄超过20年的主力舰可进行改装与性能提升的条文。条约规定了巡洋舰的分级与数量的限制,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不大于1万吨的巡洋舰分类又分为两级:主炮口径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a型)和主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b型)。
(a型)巡洋舰总吨位 美国 不得超过18万吨; 英国 不得超过14.6万吨; 日本 不得超过10.8万吨。
(b型)巡洋舰总吨位 美国 不得超过14.3万吨; 英国 不得超过19.2万吨; 日本 不得超过10万吨。
驱逐舰则限制排水量不得超过1850吨,总吨位 美国 和 英国 不得超过15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万5千吨,并且其中超过1500吨的驱逐舰总排水量不得超过此限制的16%。 日本 基于特型驱逐舰事实上已经达到上限,因此特准依照现在比例,但在报废特型以前不得再建造超过1500吨的驱逐舰。此处的吨数单位是英制长吨。
条约对驱逐舰、潜艇的吨位总和、排水量与主炮口径也做出了限制。不过,与会的 法国 及 意大利 却拒绝在裁军问题上妥协,最后退出会议。
条约也写明潜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样的国际规则。商船如果没有拒绝停航或者反击,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处才能击沉。
受到条约规定影响,日本比较小型的古鹰级和青叶级被列入重巡洋舰,造成不利的状况。然而后来 日本 反而利用条约的定义建造最上级轻巡洋舰扳回一城。这也造成六年后的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限制轻巡洋舰不得超过8000吨的因素。
此外,由于日本不能再建造特型驱逐舰,这在设计初春级时造成很大的压力,也使得后来的造舰在小排水量舰艇拼命塞武器使重心过高,终于引发友鹤事件和随后的第四舰队事件,这也对后来 日本 决定退出条约有影响。
美国 同样受到排水量限制,造出的驱逐舰和巡洋舰重心普遍过高,虽然缺点并没有立刻显现,但在后期改装的时候就明显感受问题,也因此,二次大战后无条约时代,条约型驱逐舰和巡洋舰多半很快就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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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条约阅读 (199)
2 1936年3月25日由法、英与美三国签订的军事协约: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