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内容
一 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二 合众国船,或到琉球各港内,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通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宣于那霸而买;
三 合众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壤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州,俱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虽人之费用机何,亦向该国船取还于琉球;
四 合众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母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宣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五 于泊村以一地为亚国(即 美国 )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宣保护,毋毁坏其坟;
六 要琉球国政府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洋银五圆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洋银五圆;
七 此后有船到琉球港,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每一千斛价钱三千六百文水,每一千斛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琵琶桶六箇,即载水千斛。
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彼理以洋书汉书立字
琉球国中山府 总理大臣 尚宏勳 应遵执据
布政大夫 马良才
纪元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在那霸公馆立
补足
1854年10月29日(咸丰4年9月8日),萨摩藩命令将第一条修正如下:
原文
一、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修正文案 ※粗体字为修正部分
一、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欲买物,则虽市店之品物达官所买货者名记于品之若卖货者以其物送官所以价钱与官吏而后品物交易专可司令官吏预闻虽阻禁私议而己凡一支一收,须要两公边公平相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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