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茨茅斯和约》是由 日本 和俄国在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下,于1905年9月5日在 美国 缅因州基特里的樸茨茅斯海军基地(因离新罕布什尔州的樸茨茅斯市不远而得名)签署的和约,结束了日俄战争。
《樸茨茅斯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日本和俄国对 中国 东北与 朝鲜 半岛的重新瓜分。条约签订后,日本派代表与清国政府代表交涉“东三省善后事宜”,通过《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迫使清政府承认日俄《樸茨茅斯和约》中给予 日本 的各项权利。
日俄双方代表,1905年9月5日
内容
俄国全权代表谢尔盖·维特伯爵和 日本 全权代表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开始议和谈判,经过十次会议,在 美国 等国的撮合下,双方于1905年9月5日,在《朴资茅斯和约》上签字。
和约正文十五条,附约二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日本 国皇帝陛下与全俄国皇帝陛下间,及两国并两国臣民间,当和平亲睦。
第二条 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卓绝之利益,加指导保护监理等事, 日本 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在 韩国 之俄国臣民,均应按照最惠国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视。
两缔约国为避一切误解之原因起见,彼此同意于俄韩两国交界间不得执军事上之措置,致侵迫俄韩两国领土之安全。
第三条 日俄两国互相约定各事如下;
一、除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之地域不计外, 所有在满洲之兵,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款所定,由两国同时全数撤退;
二、除前记之地域外,现被日俄两国军队占领及管理之满洲全部,交还中国接收,施行政务;俄国政府声明在满洲之领土上利益,或优先的让与,或专属的让与,有侵害 中国 主权及有违机会均等主义各,一概无之。
第四条 日俄两国彼此约定,凡 中国 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起见,所有一切办法列国视为当然者,不得阻碍。
第五条 俄国政府以 中国 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分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均移让于 日本 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 中国 政府允诺。
日本 政府允将居住前开各地内之俄国臣民之财产权,当完全尊重。
第六条 俄罗斯 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 日本 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 中国 政府承诺。
第七条 日俄两国约在满洲地方,各自经营专以商工业为目的之铁道,决不经营以军事为目的之铁道。
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之铁道不在此限。
第八条 日本 政府及俄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便捷起见,妥订满洲接续铁道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九条 俄国政府允将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并各该处之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之主权,永远让与 日本 政府;其让与地域之北方境界,以北纬五十度为起点,至该处确界须按照本条约附约第二条所载为准。
日俄两国彼此商允在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之各自所属领地内,不筑造堡垒及类于堡垒之军事上工作物;又两国约定凡军事上之措置有碍于宗谷海峡及鞑靼海峡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设。
第十条 居住于让与日本国地域内之俄国人民, 可出卖财产,退还本国;若仍欲留住该地域时,当服从日本国之法律及管辖权。至该住民经营事业行使财产,当由日本国完全保护,其有不安本分者, 日本 国亦当撤回其居住权并放逐之,但该住民之财产当完全尊重。
第十一条 俄国当与口本国协定允准日本国臣民在 日本 海、鄂霍次克海、白今海之俄国所属沿岸一带有经营渔业之权。
前项约束,经双方同意,不得影响于俄国及外围臣民在彼处应有之权利。
第十二条 日俄通商航海条约,因此次战争作废, 日本 国政府及俄国政府允诺以开战前所施行之条约为本,另订通商航海新约;其未定以前,所有进口税、出口税、关章、子口税、船钞,并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国进彼国领土或由彼国进此国领土时之许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优之国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经施行,速将一切俘虏彼此交还,由日俄两政府各派接收俘虏之特别委员一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还时,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 预先知照收犯国,即由两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数,彼此交收。
日俄两国政府一俟交还俘虏完毕后,将虏犯自被掳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换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养该犯之一切费用细帐互相交换后,俄国政府应将日本实用数目中,除去俄国实用数目,尚差若干,当由俄国从速偿还 日本 。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皇帝陛下批准,从速在华盛顿互换,自签字之日起,无论如何当于五十日以内,由驻扎 日本 之 法国 公使及驻扎俄国之 美国 大使,各通知驻在国政府,宣布之后,本条约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附 约
日俄两国按照本口所订讲和条约第三条及第九条所载,由两国全权委员另立附约如下,
第一条 此条应附于正约第三条。日俄两国政府彼此商允,一候讲和条约施行后即将满洲地域内军队同时开始撤退;自讲和条约施行之日起,以十八个月为限,所有两国在满洲之军队除辽东半岛租借地外,一律撤退。
两国占领阵地之前敌军队当先行撤退。
两订约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由此数内,日俄两国军司令官可因时酌减,以至少足用之数为率。
满洲之 日本 国及俄国军司令官,可遵照以上所定,协商撤兵细目,并以必要之方法从速实行撤兵,无论如何不得逾十八个月之限。
第二条 此条应附正约第九条。两订约国一俟本约施行后须从速各派数目相等之划界委员,将库页岛之俄日两国所属确界划清,以垂久远。划界委员应就地形以北纬五十度为境界线,倘遇有不能直划必须偏出纬度以外时,则偏出纬度若干,当另在他处偏入纬度内若干以补偿之。至让界附近之岛屿,该委员等应备表及详细书,并将所划让地界线绘图签名,呈由两订约国政府批准。
以上所增条款,当其附属之讲和正约批准时准。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在朴次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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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05年9月5日由日本和俄国在樸茨茅斯海军基地签署的和约:樸茨茅斯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