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全称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是美利坚合众国13个创始州共同承认并遵守的第一部宪法或宪制性文件。
条例是在1776年至1777年间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于1777年投入使用,但直到1781年才被邦联的13个构成州正式批准。宪法赋予大陆会议领导美国独立战争、与欧洲进行外交、解决领土纠纷以及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权利。它的制定,用法律手段把实际上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名为国家实为反英政治军事同盟固定下来。然而,其结构的不完善是历届领导者的顾虑。最终于1789年,邦联条例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取代。
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领导人出席的奥尔巴尼会议上,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了倡导美利坚合众国大联合思想的“奥尔巴尼联盟” 计划。自此之后,政治领域对联盟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从1775年起开始担任临时政府的大陆会议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与宪法。但事实情况并不容乐观,不同的州之间的宪法编写进程大相径庭,有些条例模糊而不规范。领导人们意识到,美利坚合众国应该拥有一套正式、为其量身打造的宪法。民众们也发现,只有州与州团结的更加紧密、成为一个整体,国家才可以争取更多的权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这种内外局势下,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的13州邦联宪制性文件——《邦联条例》,逐于1776年应运而生。
条例的起止
出于对“一个保障美利坚独立、自由及主权完整的联邦计划”的需要,第二次大陆会议提出了《邦联条例》。在战争之后,一些民族主义者,尤其是那些曾经效力于大陆军的战士,控诉对于一个实际的政府来说,没有总统、没有执行机构、没有司法和不计税基础的邦联条例太过无力。缺乏税基意味着没有办法可以还清在战争时代积累的债务,只能向各州寻求资金,但往往很难得到。
1788年,邦联议会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代替《邦联条例》。1789年,新的政府开始运作。
条例的签署、批准
拟定
1777年,大陆会议开始准备邦联条例。
“允许我们所认真推荐的这个条例来引起各州立法机关立即的冷静的关注。让他们冷静地设想一下,在一个必须团结我们所有的议会,用我们所有的力量维护和捍卫我们共同的自由的信念下,将多种情感和被划分为不同主权的大陆的利益相结合所具有的难度......”
而直到13个构成州都正式批准,邦联条例才生效。
签署人及各州正式批准
这个过程停滞了几年,一些州拒绝撤销其在西部土地债权。马里兰州一直抵制《邦联条例》,直到到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同意放弃其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债权。经过了三年多的时间,在1781年3月1日,马里兰州的批准了《邦联条例》。
与此同时,条例还为魁北克省(即加拿大)预留了邦联中的一席,如果它申请加入,则立即准予其加入并享有与其他州相同权力。但是加拿大并没有加入。在随后的宪法中,并没有保留如此特殊的条款.
条例简述
原本五页的邦联条例包含了一个序言、13项条例、一个总结和一个署名的部分。以下是13项条例的简略内容。
本邦联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
除由邦联议会通过的决议之外,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以及所有的司法权、权利、权力。
“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坚固的、友好的联盟,是签署此条例的各州基于共同的防卫、自由的保障和彼此间与全民的福利决定成立的。联盟中的各州都有义务彼此帮助抵御武力侵袭和发动攻击。
除乞丐、流浪者和逃犯之外,任何合众国自由民都享有自由进出其他州的权利并享有所在州居民同等的权利。如果某州的罪犯外逃到其他州,这名罪犯将会被移送回犯罪发生州,并在该州接受审判。
每个州均可指派2-7名邦联议会代表。这些代表由各州的立法机关指派,可以行使该州在邦联议会上的一票投票权。在六年一届的邦联议会期间,任何人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
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行使外交和对外宣战的权利。如果没有邦联议会的许可,任何一个州均不得拥有基本需求之外的战舰和军队,也不得参与任何战事。但各州应有一支纪律严明、武装精良的民兵。
各州为共同防务所征召的陆军,其所有上校级及以下军官,均由征召或负责指挥的各州立法机关进行任命。在军官有缺少时,由原先任命的各州补足。
美利坚合众国的各项开支由各州立法机关收取的费用来支付,分摊到各州的比例由各州境内土地价值决定。
除第六条中所述情况外,合众国邦联议会拥有如下权利:对外宣战、设置汇率和发行货币、最终判定各州之间的不同意见。同时,邦联议会有权在一年内任何时期休会,但每次休会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经过九个州同意的赋予邦联议会的权力,应由合众国各州或任意九个州所组成的委员会来行使。若该权力被规定需要九个州一致同意才能使用,委员会便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如果英属殖民地魁北克省(即加拿大)申请加入本邦联,准予其加入并可享受本邦联的各项利益。对于其他殖民地,需经过九个州一致同意,否则不准予其加入。
在邦联条例颁布之前,所有由大陆会议或以大陆会议名义发行的钞票、所借款项及所负债务,均由合众国来承担。
本条例永久存在,除邦联议会同意并经各州立法机关批准外,不得于任何时间对本邦联条例作任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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