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 联邦参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选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 联邦参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选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 联邦参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选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

  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改革者曾于1828年、1829年和1855年提出宪法修正案,并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包括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在内的进步主义者提出应该改变联邦参议员的选举方式。而伊莱休·鲁特和乔治·弗里斯比·哈尔为主的政治家则要求保持州议会选派参议员的制度。

  1910年,31个州议会通过了要求改革的提议;1912年,239个州或国家级政党承诺将改革选举制度为某种形式的直选,并且有33个州已经开始采用直接初选。随着以州主导的宪法修正案运动影响力越来越大,国会担心此举会引发一次各州直接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并最终提出了强制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宪法修正案:1912年5月13日通过后提交各州批准。

  1913年4月8日,在得到了足够数量州批准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正式生效。1913年5月31日,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文本内容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composed of two Senators from each State, elected by the people thereof, for six years; and each Senator shall have one vote.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s.

  When vacancies happen in the representation of any State in the Senate,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of such State shall issue writs of election to fill such vacancies: Provided, That the legislature of any State may empower the executive thereof to make temporary appointments until the people fill the vacancies by election as the legislature may direct.

  This amendment shall not be so construed as to affect the election or term of any Senator chosen before it becomes valid as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存放的第十七条修正案文本

  译文: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进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本条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