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时期在朝鲜设立3个清租界的始末中国清朝时期在朝鲜设立3个清租界的始末

中国清朝时期在朝鲜设立3个清租界的始末

大家都知道:晚清年代,英、法、德、俄等帝国主义国家,在大清国的土地上,攫取了一些租界,我们都不太喜欢这个历史,但是历史就是历史,它切切实实发生过,喜欢也罢,讨厌也罢,它都客观存在。

在本篇中,我们谈件有趣的、鲜为人知的往事——在晚清年代,大清国在国外也有租界,看到这条信息,或许有的朋友会有晴天霹雳、五雷轰顶的感觉,但是,你是什么感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历史——大清国在朝鲜半岛,曾经一度设有清国租界,这就是历史。

那么,大清国在朝鲜设有清国租界,具体在朝鲜的哪些城市?一共有多少个呢?答案是:有三个,它们分别是:

1、仁川清租界

2、釜山清租界

3、元山清租界

我想读到这里,我们的读者自然而然会有这个问题:大清国为什么要在朝鲜设立清租界呢?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都知道,朝鲜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是大清国的属国,可是尽管是属国,在1882年以前,大清国对朝鲜的内政外交,基本上是不管的,一般是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不闻不问,只当朝鲜有难来求救了,我才伸出双手去救你,当时大概就是这么个关系。

但是,1882年当年,朝鲜爆发了一场[壬午兵变],在这起暴动事件当中,日本殖民者鬼影幢幢,大清国政府开始警惕了,从此以后,中朝宗藩关系进入了新的阶段,清政府对朝鲜,逐渐由[放任]而转变为[牵制],大清国认为:再不管管朝鲜,这里不久之后,就是日本人的天下了。

日本在朝鲜势力的扩张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清政府于是开始加强中朝宗藩关系,1882年10月,清朝与朝鲜签订了一个条约,名字叫做《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该条约共八条,通过该条约,清政府在朝鲜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这份《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第二条,是这样约定的:

[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民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孥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至朝鲜商民在中国已开口岸所有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被告、原告为何国人民,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如所断案件,朝鲜人民未服,许由该国商务委员禀请大宪复讯,以昭平允。凡朝鲜人民在其本国至中国商务委员处,或在中国至各地方官处,控告中国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丝毫规费。违者查出,将该管官从严惩办。若两国人民或在本国,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经彼此商务委员知照,即设法拏交就近商务委员,押归本国惩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我们从这个第二条,可以看到以下这么一句:

[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民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孥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

可见,依据这个条约,在当时朝鲜的商务港口城市,大清国派出的[商务委员],是有审判大权的,这个官在朝鲜的土地上,不但有权审判清国子民,而且还有权审判朝鲜人。

那么,大清国派出的这个[商务委员],他是谁呢?他就是——陈树棠。

1883年10月16日,[总办朝鲜商务委员]陈树棠抵达朝鲜汉城,抵达汉城之后,陈树棠立马着手做这么一件事情是和朝鲜政府谈判、要求在朝鲜的商务港口城市,设置清国租界。

次年,清国和朝鲜签署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并取得了仁川清租界;不久之后,又通过《釜山华商租界章程》和《元山华商租界章程》,先后取得了釜山清租界、以及元山清租界。

朝鲜的清租界设立之后,大清国的商人如过江之鲫、涌入朝鲜清租界、居住经商,这些清国商人,都有哪里的人呢?首先是以山东籍的商人最多,其次也有广东、上海等地的商人。

花好月圆,风光一片,只可惜好景不长,世事无常变幻。

1894年,清日甲午战争爆发,清军战败之后,清朝在朝鲜的租界被日军占领。

1895年4月17日,清日《马关条约》签订,这个条约第一条就规定: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紧接着,朝鲜政府顺理成章地、宣布中朝两国原订的一切条约,全部作废,并收回了清朝在朝鲜的全部租界。

可是,尽管清租界都被朝鲜当局收回了,但是清国的商人一般仍然被允许留在当地居住、并继续经商,其中,仁川清租界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演变成了后来的仁川唐人街。

再后来,大清国在朝鲜曾经设立租界的这一段历史,就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和记忆,不久就被大众遗忘了,今天旧事重提,竟也属于鲜为人知,物是人非,沧海桑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不禁颇让人感叹世事沧桑,造化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