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说它在制度建设方面。看看明朝时期的一些政治制度和政策有多么不适合社会发展就知道了。封关禁海,八股取士,思想禁锢,重农抑商,定贯造籍、皇权专制,无一不是对社会发展的倒行逆施,横加干扰。以上的倒退可以说是证据确凿、有目共睹。
其实,还有一些不太为人所知的部分,这里时间、篇幅关系,只探讨一下法律方面。 《中国法律史》讲到“古代中国法律汉代人治,经唐代人治与法治兼行到宋代进入法治时期。” 还有《中国通史》讲到:“宋时中国封建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是社会历史进步的表现。” 在宋代,“思立法度以宰天下” “士大夫颇重律文”是人们共识。南宋思想家曾说过:法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间每以法为恃者,乐其有准绳也。意思就是即使不完善的法治,也是取决于长官意志的人治所不能及的。可见,中国法律建设一直到宋时都是良性发展的。
到了明朝时期,是什么情况呢? 《大明律》中将任用官员的权力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专属皇帝。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大明律》于洪武六年基本修成,却多年不开印,后虽引发,在各地衙门也多半是被束之高阁。《明史 刑法志》记: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即是实情。
《大明律》本是朱元璋亲裁而定,他都觉得不如自己随时说了算来得方便。衙官只需凭皇帝层出不穷、接连不断颁下的《大诰》来判案量刑。《大诰》是以判刑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其中满是皇帝的话,里面法外用刑更是司空见惯,就记有如枭首、夷族、割鼻、剁指、断手等法外刑。注意,这些都是法外刑。
对许多罪行,《大明律》已有量刑标准。但《大诰》中许多重判的案例以《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一些的责罚。在朱元璋统治期间,“无几时无变之法”,“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完全以个人的好恶行事,使人无所适从。我要强调的不是刑罚本身的残酷,而是这种刑罚完全是脱离了法律本身约束的人为干预。这样就由由宋时的法治倒退回了人治。
而在同时期英国,国王不能享有最高立法权;法律并不是国王最高意志的体现;国王也不能真正享有最高司法权。法律不是为了维护王权而存在。中国的“王在法上”和英国的“法上无王”、“王在法下”这一差异促使了中、英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同时,明朝还发展出锦衣卫这样的机构。 厂卫是彻头彻尾的封建特务组织,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厂卫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讯。朱元璋以强大的特工政治维持政权,导致了明朝政权的先天恶性膨胀——厂卫的膨胀,自明太祖时的五百人,直到达日后的十六万人!掌管这些都是贴身的太监,所以明朝的宦官,变得空前绝后,这是明朝政治的一大特色。 这种特色的起因,是明太祖起的皇权高度专制的必然产物。
对比一下之前宋朝的情况, 到南宋快亡国时,宁宗皇帝常常不顾体统,随时颁布手令,称为御札。这种国至末途而十分紧急时候的决策方式,竟然还是引起了群臣的激愤,说事不出中书,视为乱政。在此道统更迭之际的人事任免,皇帝尚且不能乾纲独断。政府与皇帝的相当程度的分离,相权对皇权的制约,较为明显。
唐宋之时的朝廷都设有宰相。皇权和政府的治权有所分工和有一定的互相制约。此外,唐宋时期,虽然并无成文之法,皇帝的圣旨必须要由宰相签字才能生效这种习惯,长期以来构成了一条不成文的类似西方的“大宪章”的约定。 钱穆、余英时等很多历史学家认为,中国的专制主义,只能从明清开始算起。
明朝时期,洪武、永乐两朝基本确立了明朝的政治格局。(上一句结论出自《中国通史》)弘志朝官修书籍主要有《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大明会典》主要来源洪武所修《诸司职掌》,其意在于追寻旧典,以便遵循。尽管时代已过百年,尽管一切有所变化,过去的典章已不适用,但是没有人去批判这种做法。
总之,正是由于明朝时期种种制度上的落后(当然,我也承认有部分落后制度是继承于元朝)导致了中国在明朝时期发展变缓。从那时起,中国不再是世界发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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