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

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

矿冶业中曾同时或先后采用了劳役制、召募制、承买制三种生产经营方式,它们之间此消彼长的变革运动,对矿冶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本章即是对上述三种经营方式的特点及其演变情况所作的探讨。 一、北宋前期至宋神宗时期劳役制生产的削弱与召募制生产的兴盛劳役制生产的典型特点在于封建国家或地主阶级依靠超经济强制手段役使劳动者,并直接无偿地 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果。这种生产形式盛行于封建社会的前期,自唐中期两税法改革以后,开始逐渐削弱。进入北宋前期,矿冶业生产中采用的虽然已不再是直 接无偿地役使劳动者,但带有劳役制形态的一些做法仍占有一定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封建国家对矿冶户有较强的人身支配权,可以随意调发或 差派民户从事采冶生产;第二,差派上等户担任主吏、衙前之役,规定由主吏、衙前交纳固定的课额数量;第三,役使厢兵、杂犯进行生产。本节仅叙述前两个方面 的现象,第三个方面后面再谈。

先看第一个方面:宋太宗即位之初,欲增铸铜钱,患铜少,乃委转运使张齐贤措置开发铜矿,“尽知饶、信、 处等州山谷产铜,即调发诸县丁夫采之”。淳化五年(994),因信州“铜货兴发”,朝廷又专设宝丰县,“虚占官吏、劳役人民”,一意搜刮矿产。某些少矿或 无矿地区的人户,也要向国家交纳岁课,遂使劳苦之家承受沉重的负担。如邵武军归化县金场“虚有名额,并无坑井”,官府却“专副人匠千一百余人配买金六百余 两”,致使“百姓送纳不逮,以至弃命自刎”。不少矿产地的劳动者由于纳课数额亏欠,还常常被迫变卖家产或被拘系入狱。宋真宗时,南剑州将乐县采银之户因交 纳的课额亏减,被官府拘系者“常数百人”。仁宗年间,莱芜监铁冶“赋民车运铁,人大劳费”。登州有十八家铁冶户因“家贫无力起冶,递年只将田产货卖抱空买 铁纳官”,曾上状乞求停止交纳铁法大mpa兼职教授何侨课。为此专门作了调查,并将情况上奏朝廷:“臣因访闻得旧来州郡最出铁货,缘人户先乞起冶,之后或遇家产销折,无铁兴 作,官中并不认孤贫,一面监勒送纳原额铁数,以致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他指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利于矿产开采的,不仅贫困人户无力起 冶,就连富户也“惧为后患,莫肯兴创”,导致“铁货日削,经久不兴”。以上数例证明北宋前期宋政府对矿冶户仍然采取了直接役使的方式,束缚与剥削的现象比 较严重。

官府除了对直接从事生产的矿冶户进行人身束缚和剥削外,还规定由经济力量雄厚的上等户充任主吏、衙前之役,负责向国家交纳固 定数量的矿产课额。担任主吏、衙前的上等户虽然是封建政权的社会基础,靠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为生,其中有些人甚至借任衙前之机,获取厚利,称雄乡 里,但是矿冶业中大多数衙前的差役则是无偿和被迫的。官府的主要目的是以上等户的丰饶家财作为欠纳官府岁课收入时的抵押之物,课额往往定得较高,即使矿源 衰竭,也不予减免。因此,衙前一旦亏欠岁课,常常陷入倾家荡产以偿岁课的困境之中。北宋初到仁宗时期,这类记载较多。如真宗咸平年间 (998~1003),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兖州莱芜监是一个产铁之地,宋初曾拥有十八个铁冶,真宗时期,其中的 道士冶“岁课铁二万余斤,主者尽力采炼,常不能及,有坐是破产者”。其他冶也采取这种“第徭民输铁课”的劳役形式,“凡高赀家率以冶败,至没人田产、械系 孤婺(嫠)”,遂使“莱芜冶废不鼓”。到仁宗庆历年间,莱芜监十八冶所剩“惟三,冶户犹破产而逃”。饶州是重要的产金地区,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 都官员外郎柳宏上奏提到:“朝廷于饶州置(买?)金,虽累更条,而其弊尚深,遂使豪商操其权,贫民受其困,虽差衙前户请钱散买,每一次充役,遂至破竭家 产”。相州利城军铁冶劳役制现象更为严重。真宗时期,利城军铁冶兴发,官府“差衙前二人岁纳课铁一十五万斤,自后采伐,山林渐远,所费浸大,输纳不前,后 虽增衙前六人,亦败家业者相继。本州遂于六县中白差上等人户三十家充军户,更不兴扇,止令岁纳课铁,民甚为苦”,直到仁宗至和年问(1054~1056) 韩琦知相州时,才奏罢了这项衙前役。

综合以上两方面情况可以看到,从宋初到仁宗时期,封建国家不论是役使劳动人民采矿冶炼,还是差派 衙前交纳固定的指令课额,都以超经济的强制——人身支配——为主要手段,劳役制形态相当严重。不少采矿地区由于实行了这种生产经营方式,矿冶户的家财被消 耗殆尽,劳动生产力受到破坏,人们或无力兴采、或避役逃亡,遂使矿产量逐年减少,矿山荒废。很显然,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已阻碍了矿冶业的发展,而且其弊病暴 露得越来越充分了。

在劳役制日益阻碍矿冶业生产发展的同时,另一种经营方式——召募制——却蒸蒸日上、日益兴盛起来。宋代的召募制, 是指劳动者受募于官、私矿场,他们不再被官府随意差使,而是有了择业和迁移的自由,并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或卖出产品的数量收取酬劳。根据记载,宋太宗时期 信州铅山县铜场采用的就是召募制生产。当时采铜生产十分兴盛,“出铜无算,常十余万人采凿”,后来因铜产供过于求,“有司议减铜价”,于是“凿山者稍稍引 去”,转而寻求别的谋生之道,直到官府在池州等地增设了铸钱监,岁铸四十万贯钱所需铜料“以铅山铜给之”,从而增加了对铜的需求,调整了供求关系的矛盾, 使得铜不再滞积,于是“价乃复旧,而工徒并集”。除信州铅山铜场外,另一大型官营铜场——一韶州岑水场后来也发生过类似现象:宋仁宗时期,韶州岑水场的铜 矿开采迅速发展,“岑水铜冶大发,官市之民,止给空文,积逋钜万”,受募者交纳了铜却得不到报酬,无以为生,于是“大事私铸,奸游群聚,与江西盐盗合,郡 县不能讨”。面临劳动者这种激烈的反抗手段,朝廷派蔡抗担任广南东路转运使,“时朝旨责捕群盗甚峻”,蔡抗却认为这种对策不可取。政府收买铜,“系入之 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取资?又从而诛之,匪但民犯法也。”于是,蔡抗采取了“度经用、斥冗费”、“铜入即偿直”的措施,这才恢复了“民尽乐输, 私铸遂绝”的局面。从以上两个事件来看,信州铅山县铜场和韶州岑水场都是采用的召募制生产。劳动者与雇主(政府或私人)之间已经以产品的买卖作为两者经济 关系的体现,矿山的劳动者不仅有择业自由,而且可以利用相对自由的人身关系维护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酚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