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
在“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导思想下,三纲五常的重要性被反复强调,而“节”更是三纲五常之首,程颐曾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而朱熹更是付诸于行动, 在他担任同安县主簿的时候,下令禁止地方上未按规定礼仪进行的婚姻;看到妇女抛头露面,往来于市,下令女子出门必须有荷巾兜面。他还规定男女不准在一起聚 会,不许昼夜混杂。
但是理学从理论到社会生活的实际还有一个过程,尤其在宋代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相当繁荣的情况下,庞大的市民阶层出现是必然的,市井生活丰富多彩也是必然的,因此,宋代的婚姻与家庭发展的方向与程朱理学的设想还有一些距离:
1.婚姻生活世俗化,如果说还有魏晋门阀婚姻的遗风的话,那么宋代人的婚姻是不重门第的,新兴的庶族地主登上政治舞台,择偶时“不欲选于贵 戚”,而“欲求儒生为主婿”,家世、门第、族望、乡贯已不是婚嫁的首要条件,虽然仍是“计较利害的婚姻”,可着眼点已移到男方的才干和发展前途,皇族与官 僚都不是与声名显赫的家族结成婚姻,如名臣吕蒙正、、韩琦等人的妻子中有多位是家世不可考证的。
2.贞操观念还不严格,如王安 石的儿子王的妻子庞氏,因无法忍受丈夫的猜疑和争吵,就替她找了一位丈夫,重新婚配。范仲淹的母亲也是改嫁过的,并将其带过去养育,因而范仲淹曾改 姓朱,后来才改正过来的。宋仁宗的曹皇后,是嫁给李家后,与丈夫生活不和,翻墙逃回娘家,再嫁给宋仁宗的。
3.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 一些士宦家庭出身的妇女,有读书写文章的条件和自由,能赋诗填词;还有一些则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如宋仁宗的曹皇后,经历了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处理宫中 大小事务,宋英宗的高皇后,经历了英宗、神宗、哲宗三个朝代,政治上作为也不小,南宋末年的谢皇后,更是垂帘听政,支撑摇摇欲坠的宋王朝。鉴于宋代妇女的 才能,有人感慨道:“天地英灵之气,不钟于世之男子,而钟于女子”。不仅如此,由于婚姻构成时,比较重视财物,女子的随嫁品不少,因此妇女在家中的地位也 随着经济的控制而上升,具备了一定的权威,因而在文人的随笔中就有了一些凶悍女子的记载,如洪迈的《容斋随笔》中说了北宋陈季常的妻子柳氏,当陈季常宴请 宾客,招徕歌妓助兴时,柳氏就拿起木棍大吵大闹,客人不欢而散,于是就写了一首打油诗:“忽闻河东狮子吼,柱杖落手心茫然”,后人就以“河东狮吼”来 比喻悍妻。
与以前相比,宋代的民间婚俗有一些特别之处:
1.“冥婚”的盛行。“冥婚”就是替死人完婚,在宋代非常流行,凡是未婚的男女死了,父母就要托“鬼媒人”说亲,双方父母还要算卦祈祷,如果吉利,就要替鬼婚做冥衣,带上酒食食品,到墓地进行合婚仪式。
2.指腹婚。由于繁殖人口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因此传统社会的王朝大部分是提倡早婚的,这渐渐地致使父母从小就将儿女的婚事进行定夺,到了宋代许多父母在孩子还没有出生时,就确定了婚事。
3.典雇妻妾。宋元时期,由于贫民的生活困难,一些地区出现“典妻”和“租妻”的陋习,“典妻”是用妻来换取相应的钱财,限期赎回。“雇妻”,通常是按 日计算,把妻子以相应的价格换给别人使用,形同租借,即丈夫把妻子有偿地租让出去,夫妻仍保持夫妻关系,但在出租期间雇主和被雇之妻发生两性关系,丈夫不 得过问,法律也不能以通奸论处,等到租期一满,妻子即回到丈夫身边,可见雇妻是以婚外男子用偿付租金的形式合法地占有有夫之妇,满足他劳务上和性欲上的需 要。雇妻一般要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要双方言明是雇而非卖,本夫即可随时赎回妻子。“租妻”也是一样,是一种临时的,以妻易财的方法。
元代作为蒙古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立的朝代,在婚姻制度上与纯粹的汉族政权又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于一些制度上。蒙古人为了保持自己所谓血统的纯正,规定蒙古 人以下的各族可以通婚,但绝不允许侵犯蒙古人的血统,也就是说,别的民族不能与蒙古人结婚。由于婚姻习俗的不同,同民族内部进行的婚礼,按照本民族的习惯 进行,如果是不同的民族,那么要按照男方的习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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