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第二十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

第二十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

中国古代早就有免除犯罪或减轻处罚的赦宥活动。《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易·解卦》中的“赦过宥罪”,《尚书·吕刑》中的“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赦”,《周礼·秋官》中的“三宥、三赦之法”等,都是中国古代赦宥活动和赦宥原则的记载。从这些记载来看,中国古代赦宥对象只限于过误、罪疑及情 理可矜恤者三种情况。而对故意犯罪、一贯犯罪,罪情虽轻,亦不赦免。此时的赦宥,亦是对个别人或事“临时随事而为之”,并非常制。时期,虽然在一 些诸侯国中“已有大赦之法”,但也未泛及有罪者。后因法家反对赦宥而久不以赦为言。至秦二世,因农民起义军兵临城下,才被迫大赦天下。但二世所为,实系一 时之权宜,非为之常典。 汉有天下之后,高祖为“与民更始”,始大赦天下殊死以下罪人。其后历代继承之君相沿风行,从此赦门频开, 不仅赦宥名目繁多,而且赦宥范围广泛,“凡天下之罪人,不问其过误、故犯,一切除之”。从而使降释犯罪成为赦宥的主要内容,改变了“赦过宥罪”的原始意 义。中国古代赦宥之制自汉代确立之后,虽然不少“明君贤臣未尝以赦为美”,但赦宥活动却始终风行不衰。的赦降即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的。本文拟就 宋代赦降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敬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赦降种类及等级

宋代“以忠厚为本”,“以宽仁为治”,把赦降犯罪与推广恩泽结合起来,作为推行“德治”,标榜“仁政”的一项政治措施。因此,赦降制度在宋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国古代的赦过宥罪皆称赦宥,自北魏始有降等、降宥、降免之名,称降释,宋代称赦降。《庆元条法事类》中讲:“诸称恩者,谓赦降;称降者,德音、疏 决同。”由此可知,赦降是宋代赦免有罪和降等处罚的总称。宋代的赦降不仅频繁,而且赦令成为编敕的一项重要内容。宋太宗淳化编敕,始附赦书;宋真宗咸平编 敕,“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别为一卷”。其后历代编敕,皆有“赦书、德音”之目。由此可以看出宋代统治者对赦降立法的重视。

宋代的赦降 种类,主要有大赦、曲赦、德音和录囚四大类。对此,《宋史·刑法志》中已有明确的界定。“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 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所被广狭无常。又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以 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这一概括,基本上符合宋代的赦降情况。

(一)大赦

在宋代,“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但由于大赦的原因不同,而其赦降的等级亦有区别。

1.新帝即位,赦“常赦所不原者”

新帝即位是宋代最重要的吉庆大典,不仅必行大赦,而且赦降等级最高。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即位大赦中宣布:“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自此之后,历 代新帝即位大赦,无不以此为例,使赦免“常赦所不原者”,成为宋代新帝即位大赦中的固定内容。但宋代赦免“常赦所不原者”并不限于新帝即位,如宋太祖平南 汉、平江南之后,宋太宗平北汉及李继迁献银、夏、绥、宥四州之后的曲赦中,皆赦“常赦所不原者”。又如宋真宗东封、西祀及奉天书礼成之后的大赦中,也赦 “常赦所不原者”。甚至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因皇太后不豫大赦天下时,亦赦“常赦所不原者”。此后,新帝即位之外的大赦中,不再有赦“常赦所不原 者”。

2.郊祀大赦,既有定制,也有定时

在宋代,凡“京城之外大祭祀,皆谓之郊祀。如三岁南郊圜丘。时北郊祀后 土,皇帝祈明堂中,谓之明堂大礼”。“大礼毕,车驾登楼,有司于丽正门下肆赦”。此谓郊祀大赦。郊祀大赦始于十五年(公元前165)“郊见五帝,赦 天下”。然非汉代常典。西晋惠帝元康六年(296)之后,郊祀之礼年年有,但亦非每郊必赦。至宋代“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熙宁中,始诏编定,遂著 为式”。宋代无论是九月的祀明堂,还是十一月的郊祀,每次礼毕,必降释有罪,加恩百官,除放逋负,因此“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降释有罪与广施恩泽并 行,成为宋代郊祀大赦变化的突出表现。3.灾异见,赦天下宋代统治者把旱灾、水灾、日食、地震、星变、冬雷等自然现象,视为上天对政不节的惩罚。为尊崇 “天意”,“冀感天心”,每遇灾异出现,必降大赦以救其灾。如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五月,以久雨赦天下,“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3158虚拟视频宋真宗咸平二 年(999)闰三月,以久旱赦天下,“死以下减一等”。天禧二年(1018)七月,又以星变“赦天下流以下罪,死罪减一等”。南宋宁宗庆元三年 (1197),亦以冬雷大赦天下等。宋代因灾异即大赦天下,或曲赦地方,或德音布恩,或录囚降释。因灾异而降赦,是宋代赦降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二)曲赦

曲赦是对局部地区的赦降。曲赦之名最早见于西晋泰始五年(269)五月“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至宋代,凡“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 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凡此,多是皇帝巡幸车驾所过之处,或因某地发生严重天灾、兵灾、贼盗等特殊情况而进行的恩 赦。《朝野类要》中载,曲赦“乃专为一事一处有兵灾罪眚之类”。在西晋之前,此类赦宥多列于别赦,或称特赦。

初期,在平定荆湖、 蜀、南汉、江南、北汉之后,皆曲赦其管内。其后凡帝受尊号、改元、帝不豫、生皇子、神主人太庙等,皆赦京畿、两京或三京;在迎天书、玉皇尊像、奉天书祠太 清官等大礼之后,皆赦车驾所经州县;凡发生水灾、旱灾、地震及复疆土、盗贼平、被兵火的地方,亦皆曲赦被灾之地。宋代曲赦虽非常制,降释等级不一,但曲赦 的数量却相当多,是宋代赦降中的一种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