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以前各朝代矿冶业管理机构概况宋以前各朝代矿冶业管理机构概况

宋以前各朝代矿冶业管理机构概况

中国古代的矿冶业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古发现证明,早在商代早期就已有专门化的铸铜生产。商代中期的郑州商城有两处铸铜遗址,分别以铸造生产工具 和兵器为主,兼铸青铜彝器。商代晚期的殷墟铸铜遗址面积至少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生产场地。这些出土遗址和遗物足以证明国家政权对采铜 冶铸生产已实施管理。 先秦时期国家对矿冶业的管理,不仅限于铜矿业,金、锡、铁等矿产亦包括在内。《周礼·地官》中就曾提到:“人掌 金玉锡石之地。”山东临淄出土的“齐铁官丞”之印,说明东周的齐国已有管理铁矿的官员。时期是铁越野车拖行协警器应用于生产的普及发展时期,各诸侯国均积极开采 铁矿。秦统一六国后,在少府下设置铁官,实行官营生产。推行盐铁官卖制后,又进一步扩大机构编制,在郡、县、侯国产铁之地设铁官49处,负责管理本 地区的冶铁生产与贸易,其他不产铁处也设置小铁官,负责管理铁器的贸易事务。此外,西汉时期,还在丹阳郡设置了“铜官”,负责铜的采炼生产。总之,从汉代 起,中央与地方的两级制矿冶业管理已粗成系统。

魏晋以后至隋唐时期,各朝代矿业管理机构的名称及隶属关系传承不一。如秦汉时期掌门 卫、屯兵之职的卫尉卿一职,在时改为掌管冶铸,当时江北有5350冶,均在卫尉卿管辖之下。北齐的矿冶事务属太府寺管辖,而南朝各国的矿冶事务仍沿袭 秦汉之制,由少府管辖,地方基层采矿之处或置冶令、或置冶丞。魏晋隋唐时期虽朝代更替频繁,但一些重要的矿场几百年问一直采炼,延续不衰。

汉至隋唐,矿业管理机构的名称及其隶属关系虽然常有变化,但机构设置基本上均为中央、地方二级制。这一格局在开元初年(713)开始发生微妙的变 化,出现了中央派出的管理关中地区盐铁事务的盐铁使,“关中始置疏决、盐铁、长春宫三使”,其后,河南道、江西道等地亦设置了盐铁使。但是这一使职并不是 完全独立的,而是常常兼管其他事务,从官职名衔上看,有“度支盐铁转运使”、“水陆转运盐铁租庸使”等等,这说明唐中央政府派出诸道的官员要统管各类经济 事务,派出的官员在名衔上要根据各道的具体情况“随事立名,沿革不一”,盐铁只是派出官员管理诸道事务的其中一项而已。根据这些情况来看,可以说,的 矿冶业管理机构体系正处于中央、地方二级制向中央、道、地方三级制过渡的时期。

随着诸州藩镇势力的增强,唐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 矿业的支配权,为此,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户部侍郎韩洄提出:“天下铜、铁之冶,是日山泽之利,当归于王者,非诸侯方岳所有。今诸道节度、都团练使 皆占之,非宜也,请总隶盐铁使。”其后,唐王朝虽下令各地矿业一律归中央管理,但实际上,这一命令并未得到执行。到唐文宗太和年间(827~840),盐 铁使王涯针对“三道十二州皆有铜铁官,岁取冶赋百万,观察使擅有之,不入公上”的严重局面,再次请求:“如建中元年九月戊辰诏书,收隶天子盐铁。”然而行 之未久,“开成元年(836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其后诸州牟利以自殖,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唐朝后期,由于地方 藩镇势力的强大,中央政权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各地矿业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