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廨本钱。官府出举的有公廨本钱。国家规定州县置公廨钱,贷给百姓,收息取利。《旧唐书·玄宗纪》载:开元二十六年正月,“长安、万年两县,各与本钱一千贯,收利供驿”。三月,“河南、洛阳亦借本钱一千贯,收利充人吏课役”。
(2)仓储赈贷。唐代政府粮食赈贷与仓储体系的建立有密切关系。唐代中州地区设置大量的仓储,主要有河阳仓、柏崖仓、虎牢仓、洛口仓、含嘉仓、集津仓、三门仓(盐仓)、河阴仓、太原仓、子罗仓等。隋代设置的含嘉仓、太原仓,到唐代仍在使用,这些仓储,杜佑说:“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可以想见唐代中州地区粮食储备之丰富。
含嘉仓:隋置。隋炀帝大业元年(605)营建东都时,在宫城东建含嘉仓城。仓城南北长700多米,东西600多米,面积43万平方米。仓城周围有城墙。东西南北共有四个城门相对应,南门曰含嘉门,北门曰德猷门,东门为东门,西门为中门。城内有东西大街、南北竖街与四门相通。城内的西北部是生活“管理区”,东南部是漕运码头。窖区内仓窖排列有序,一般是东西成排,南北成行。含嘉仓是隋唐时期漕运的中转站,地位相当重要,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隋末王世充与李密作战失败返兵东都,即屯兵含嘉仓城。唐武德三年伐王世充,世充使其子元恕守含嘉仓城,使该城遭到了破坏,暂时废弃不用。到高宗、时期,又重新置仓于此,并且达到鼎盛时期。含嘉仓出土的刻铭砖大部分是这个时期的。到天宝八载(749),含嘉仓已储粮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合二亿多斤,是全国仓储中储粮最多的。它对稳定隋唐时期的长安和洛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1年,河南省博物馆、洛阳市博物馆曾发掘了部分仓窖,给我们提供了地下贮粮的宝贵资料。现已发现全仓有粮窖400多个,目前已钻探出粮窖280多个。粮窖口径大的18.5米,深12米,最小的口径也有8米,深6米左右。由出土铭砖中之“东门从南第廿三行从西第五窖令纳苏州通天二年租糙米白多一万三□□十五石耗存内”来看,这些粮窖中有的储粮多达一万三千石以上,小窖也可储粮几千石。如以每窖平均储粮石计,整个粮仓最大储粮量达600万石,相当于300万农民一年的租粮收入。在160号粮窖中,还发现了已经炭化的50万斤谷子。
兴洛仓:亦名洛口仓,隋筑,是隋唐时期的大型官仓之一。建于隋开皇十六年(596)。《读史方舆纪要》载:“仓城周回二十里,穿三千窖,窖容八千石。”隋末五代时期,兴洛仓遭到严重破坏。到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侍中裴耀卿奏议在隋末兴洛仓的基础上又置仓。据考古勘察,兴洛仓仓城故址在今巩县沙鱼沟到城关乡瑶湾之间的一片平坦台地上,它北临黄河,西南是洛河与黄河的交汇口,东边是虎牢关。此处地高、平坦,交通方便。现存有长100多米、宽约10米、高4~5米的城墙一段,夯层清晰。根据其中包含的大量陶片来看,它应是隋唐时期的兴洛仓。
回洛仓:隋置。大业二年(606),因回洛城置仓,故名回洛仓。“仓库周回十里,穿三百窖。”规模比含嘉仓大得多,仅次于兴洛仓而居第二。回洛城北临黄河,南对汉魏洛阳城。在今汉魏洛阳故城址北约6华里的朱仓村,周围地势平坦,地方干燥,它北面距回洛城址只有五华里。
子罗仓:隋置。据史料记载,大业元年(605)隋炀帝兴建东都洛阳时在皇城内右掖门大街西建子罗城,仓贮盐二十万石,仓西有粳米六十余窖,窖别受八千石。1975年,洛阳市博物馆在配合基建工程时,于右掖门大街西发现两个东西并排的地下粮窖,当为子罗城的一部分。
河阳仓:隋筑,开皇三年(583)隋文帝以京师仓縻尚虚,议为水旱之备,于洛阳河阳关置河阳仓。河阳仓因河阳关而得名。《旧唐书·地理志》:“偃师有河阳故关。”《河南府志》:“河南故关,唐时地入偃师,今入孟津。”河阳仓故址应在孟津县老城乡东南的邙山上。
柏崖仓:唐置。唐高宗咸亨三年(673),于洛州柏崖城置仓,容二十万石。开元二十二年(734)八月,侍中裴耀卿奏请置仓,三门及东、西仓,漕舟输其东仓,陆运输西仓以避三门水险,在河西旧址柏崖山下置柏崖仓。柏崖城在故河清县西三里,而河清县地当今孟津县长华乡柿林村一带,所以柏崖仓也应在这一带。
河阴仓:唐置。开元二十二年(734),侍中裴耀卿奏,因河阴“地当汴河口便于漕运,析汜水、荥泽、武陟三县之地设河阴以顿之,在河之南岸于输场东、渠口北二百五十步立河阴仓”。而河阴县是便漕置仓而设,故名河阴仓。河阴仓是唐代中期的大型粮仓之一,凡三年运米七百万石。
武牢仓:亦曰虎牢仓,唐置。开元二十年(732),因裴耀卿改革漕事设置仓于通济渠口,又名河口仓,其名武牢者,因避讳故改谓虎为武,故武牢仓亦虎牢仓也。
转运院:亦曰输场,唐置。开元二十二年(734),裴耀卿为江淮、河南转运使,为整顿漕事于汴河口置输场,这是转运中顿机构。转运院在河阴仓东。
唐至德以后,国家在江汉、江淮新设置了一些粮仓,其中也包括邓州的仓储。《旧唐书》卷190下《文苑下·唐次传附唐扶传》:
扶字云翔,元和五年进士登第,累佐使府。入朝为监察御史,出为刺史。大和初,入朝为屯田郎中。五年,充山南道宣抚使,至邓州,奏:“内乡县行市、黄涧两场仓督邓琬等,先主掌湖南、江西运到糙米,至淅川县于荒野中囤贮,除支用外,六千九百四十五石,烂成灰尘。度支牒征元掌所由,自贞元二十年,邓琬父子兄弟至玄孙,相承禁系二十八年,前后禁死九人。今坑孙及玄孙见在枷禁者。”敕曰:“如闻盐铁、度支两使,此类极多。其邓琬等四人,资产全已卖纳,禁系三代,瘐死狱中,实伤和气。邓琬等并疏放。天下州府监院如有此类,不得禁经三年已上。速便疏理以闻。”物议嘉扶有宣扶之才。
《全唐文补编》卷70“宣抚邓州诏”也记载了此事。
唐中州地区设置的这些仓储,在乡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地方各州县也设有常平仓。唐政府明令将粮种贷于农民,以维持乡村经济的发展。《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三年(725)
春,“以御史中丞宇文融兼户部侍郎。制以所得客户税钱均充所在常平仓本;又委使司与州县议作劝农社,使贫富相恤,耕耘以时”。《册府元龟》卷105《惠民一》记载,贞观二十一年(647)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湖州贷种食。贫下农家,也可贷种子。同书开元二十年(732)二月辛卯制:
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倍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数征纳。
此为无息之赈贷。饥荒之时,也可贷种子。同上书天宝十四载(755)正月诏:
其天下府县百姓,去载有损交不支济者,仰所县审勘责除有仓粮外,仍便据籍地顷亩量与种子。……并委采访使与府郡长官,计会即与处置使及营农使,其种子即须好粟,仍取新地税附。
此项贷种子予农民之法,先“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然后据其“口粮”,由义仓以低息贷给,至秋熟时归还,盖如此绝高利贷。因为未有此法之前,每当农桑耕种之际,贫民不惜“咸求倍息”,向高利贷乞援,结果形成“贫者日削,富者岁滋”之病。
唐代乡村借贷对于维护农民的生活与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像武德元年(618)九月二十二日诏中说的那样:“朕祗膺灵命,抚字黎民……钟庾之量,异同水火。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平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啬丰羡,则增价而收。出类长之,去甚去泰。庶使公私具济,家给人足,抑止并兼,宣通拥(壅)滞。”
2.私家放贷
私家放贷多为贵族、官吏、富民、商人、寺院、道观等。《旧唐书》卷146《杜亚传》:“既病疯,尚建利以固宠。奏请开苑内地为营田,以资军粮,减度支每年所给,从之。(杜)亚不躬亲部署,但委判官张荐、杨。初,奏请取荒地营田,其苑内地堪耕食者,先为留司中官及军人等开垦已尽。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乡村,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这是军人从事放贷的事例。唐代道观普遍经营高利贷活动。洛阳北邙山玄元观道士李义范放高利贷,曾贷李生妻一千钱助葬。
唐代借贷立有契约,借贷契约的内容大致包括五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
由于高利盘剥及放贷之家依势欺人,或因借贷之人违背契约,因借贷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乡村正常的社会秩序。《旧唐书》卷146《杜亚传》:“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人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
隋唐五代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政府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时颁令说:
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关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资财,私自质举急卖田宅。田宅疑衍(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与及买者,物即还主,财没不追。
唐宪宗元和年间规定说:
应中外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无尊长同署文契者,其举钱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摊货纳。
严禁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子孙弟侄等私自借贷买卖。《唐会要》卷88《杂录》引开元十五年(727)敕云:“应天下诸州县官,附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唐会要》卷69《县令》云:
其载(天宝九栽)十二月敕“郡县官僚,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利者,准法处分。”
《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稽古代定制》引唐杂令云:“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严禁官僚王公及其子弟家人从事高利贷等商业活动。
3.借贷利率
唐代公私借贷,其利息不一。官家利息有八分利、五分利。《新唐书·食货志》:“贞观十五年,以捉钱令史为之,所主才五万钱以下,而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此谓八分利也。永徽中,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开元十年罢之。十八年复,收赢十之六。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则收息五之一。《全唐文》卷三载“玄宗禁放重利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一般来说,官本的利率比民本稍高一些。
农家借贷,一般为春耕时借,秋获时还,若借期为半年,则一年所得,将再倍其本矣,实为重利。对于超过本金的利息,官府常加以禁止。唐玄宗时期常平仓的粮食价格较为稳定。开元二年(714)九月二十五日敕文“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天宝三载(744)“平粜诏”令各郡县“每升(斗)减时价十文粜于当处百姓。”依据张弓先生推算,唐开元、天宝时期的常平价格为:籴则加平价三分之二,粜则减时价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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