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最高可“流放三千里”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最高可“流放三千里”

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最高可“流放三千里”

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最高可 流放三千里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高昌城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 行客 靳嗔奴的 年工 ,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 行客 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 年工 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词,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案件是一个叫 舒 的法官处理的。

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 力所不逮 ,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康失芬表示 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态度还算可以。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也就是 流放三千里 。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