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殷时期的政治制度商殷时期的政治制度

商殷时期的政治制度

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耤臣则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1·1),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6·1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耤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①,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1028)、“保我”(《前》7·3·1),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11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的亚、服、箙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1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1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箙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16),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①。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①,似难置信。再从“王澅”(《戬》114》)的澅即畫为子畫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6·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②。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耤田③,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④,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13)执作形,或加系,前拲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殷代,兵农不分,“众人”、“众”和“人”在平时是耕种土地的公社农民①,在战时被征调后就是战士。所以《尚书·多方篇》说: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尔曷不忱裕之于尔多方?尔易不夹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王曰:‘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尔田,天惟畀矜尔。’”《说苑·贵德篇》又说:“武王克殷,召太公而问曰:‘将奈其士众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当时召来的“众”、“众人”和“人”,有时由国王亲自率领,有时则指令其属下统帅。

甲骨卜辞中有“师”、“旅”之称。师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说:“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圆头之小阜”②,是师戍所在之处,其用作师乃是会意。甲骨卜辞里的“”即“师”,已是商代军队的专名,可能也是当时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尚书·盘庚下》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这里的“邦伯”,指邦国之长,即甲骨文中的方国;“百执事”,即《酒诰》中的“百僚庶尹”,当指百宫。“师长”,旧释众官长,不确,顾颉刚、刘启钎云:“师长当为武官”③,颇有道理。“师”是商军的编制之一,“师长”之职当是“师”的统率者,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提,其地位当与他们相当。商代武职,只提“师长”,可知其为军队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领的“师”,当然也就应是商军中的最大建制单位。

“师”由多少人组成问题,由于甲骨文和文献资料残缺,实难做出肯定的结论。不过,从《尚书·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长之上,是千夫长,千夫长之上是“师氏”,如千夫长和“师氏”之间所统率的人数与百夫长和千夫长间一样,是采用十进制编制的,“师氏”所统率的人数当是万人。据文献记载,万人的编制单位,就是后来的“军”。《殷契粹编》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这一版是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而在其前的武丁时期已经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编制法,这时既有“中师”,就会有“左师”和“右师”。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军队名称,“师”的出现,可能是比较早的事,但是,作为左、中、右三师的建制单位的产生,应是在军队本身发展到一定时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辞中也有作为军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谓“逆旅”,当为“迎旅”;“旅”,应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振旅”,均与军事有关。1973年安阳小屯南地所获卜辞中出现有“右旅”与“左旅”(《屯南》2328),为进一步探索“旅”的编制提供了较新的资料。这里的“旅”,当指军旅,“旅”既分为“右旅”和“左旅”,说明除右、中、左三师外,殷商时期确有“右旅”与“左旅”,也还可能有“中旅”。因为根据《左传》成公十六年的“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看来,甲骨卜辞中的“王旅”(《铁》90·1)应该就是“中旅”。由此看来,殷商时期的“师”与“旅”,部分为右、中、左或右、左,说明二者是相应的。

甲骨卜辞又云:“其雉众?吉。中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左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前》5·6·1)雉字,从矢从佳,或改矢为至,实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划成为鸟形,矢佳的结合表示了以矢穿鸟的意思。关于雉字,诸家解释不一,于省吾认为“应读夷,训为伤亡”,这段卜辞是贞问“戍守或征伐时众人有否伤亡之义”,①,颇是。文中既言“中不雉众?”“左不雉众?”其下的残缺部分按文例测之,应当还有“右不雉众?”这就说明不是常备兵的“众”或“众人”的编制也有右、中、左之分,与师、旅之分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师”、“旅”、“众”的编制部分为右、中、左,因而其武职“戍”也分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众?]中戍不雉众?左戍不雉众?”(《南地》2320)商代作战时有步兵,也有战车,大体是以步兵列为方阵居前,以车队及其所属徒兵随后。殷墟第13次发掘的“北组”葬坑是以车为中心,以徒为附排列的。车共五辆,分别为车形的中、左、右三组,中组三辆车在前,呈直线纵列,每车三人二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砺石等兵器;左右两组各一辆车居后,每车三人四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车上三人,前面一人,车后二人。

从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击者居右。中组最前一车的左右,并列三个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应是同时的;这十五人大概是随车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来,中、左、右三队排列是商代后期军队通用的列队法。商代单独以步兵编制,与军队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岗和武官村一带“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这些现象暗示当时的步兵是以十人为单位组成的。甲骨卜辞中记载:“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进为其组织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战单位。①郭沫若曾经说:商代“征伐与败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政游或盘游”②。在甲骨卜辞中大致相当于田猎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

“丁酉中录卜,在兮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灾?不众?”(《甲》2562)这条,《甲编释文》中说:“田猎与战阵相类,故亦有右人之称。”所谓“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军行的右翼编队。“臿”是动词,是卜辞中对方国征伐时的习用词。田猎中既然使用战争动词和军事编队,当是田猎与军事训练有关的反映。

殷代战争时期的后勤补给,可能是由地方贡献或征集而来的。所以,甲骨卜辞有云:“奚来白马?”(《丙》157)“画来牛?”(《丙》74)“□其来象三?”(《后下》5·11)“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众有工(贡)?”(《外》452)由此可见,殷代的兵源或资源,都是相当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辞和考古资料证明,商代不仅有了作为国家机器主要支柱的军队,而且还设立了专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孝行览》说: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从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铐一类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双手反绑跪在地上,头发被两手抓住受刑状。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头部,颈项上还有血点溅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锁链系在羌人的颈上或用脚镣锁在羌人的一只脚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双手带了刑具被关在监狱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监狱。甲骨文有一形字,象双手拿着大锤往跪在坑中的人头上砸形,当是一种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锯断夫人的一条下脚。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说文》刖字作跀,“跀断足也”。殷墟后岗在近年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具受过刖刑的殉葬奴隶遗骸①,说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经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还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当是一种宫刑。宫刑施于女子是幽闭,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头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异处的骨架,当是施过伐刑的残骸。征伐就要杀人,所以甲卜辞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献中所见的五刑是按轻重排列的,商代当也一样,可见商代刑法是极其残酷的。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氏族社会的区别时曾经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军队、刑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进行统治的。


与本文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