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美国驻华大使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签订的国际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美国驻华大使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签订的国际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美国驻华大使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签订的国际条约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简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商约》,是中华 民国 外交部长王世杰与 美国 驻华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签订的国际条约。

  早在二战还在进行时,美国工商界就希望借与中国结盟的良机深入 中国 市场。在1943年的《中美新约》中规定,两国在战争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之条约”。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和 美国 签订了本条约。

  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6日,中华 民国 国防最高会议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该条约。美国国会于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该条约。1948年11月8日 美国 总统杜鲁门有保留签署该条约。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 中国 大陆遭到废止。但在台湾的中华 民国 政府未曾公告废止此条约。1979年, 美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此条约事实上不再履行。

  主要内容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国民待遇: 中国 与美国国民有权互相进入对方国家领土,并允许其不受干涉地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及经商。只需要携带护照或身份证即可,无需申请任何旅行文件。中、 美国 民在对方国家享受国民待遇,允许从事并经营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有权在当地租用土地。并享有个人隐私权、宗教自由权等权利,以及民事、刑事、税收、金融同等待遇。两国的公司享有最惠国待遇,本国公司可以从事的任何行业,另一国公司也可以从事。本项规定同时适用于一切法人及团体。两国国民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完全对等,除了社保福利和兵役不一样,其他几乎全部都一样,还包括了遗产继承。

  矿产开发最惠国待遇:中、美在对方国家享有矿产资源开发优先权,此项权利以任何第 三国 之待遇为参考。

  进出口不得管制:中美两国不允许对另一国的商品进出口给与任何限制,且享有最惠国税率。

  税收特权:美国商品在华享有与中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 中国 商品在美享有与美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中、 美国 民在对方国家缴纳与国民同等的税收、费用。

  船舶特权:中、美船舶可自由进入对方国家领海和内水,并经营对方国家之国内航线。在危难时,一方船舶可以无条件进入另一方不开放或禁止进入之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