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议定书由日本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与韩国外部大臣李址镕在1904年1月签定日韩议定书由日本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与韩国外部大臣李址镕在1904年1月签定

日韩议定书由日本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与韩国外部大臣李址镕在1904年1月签定

  日韩议定书,又称韩日议定书或朝日攻守同盟,是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为确保其势力范围而与大韩帝国共同签署的中立主张条约,由 日本 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与韩国外部大臣李址镕在1904年1月签定,合共有六项内容。这是一条不平等条约,原因是当时的 韩国 是在皇城受到攻击、皇宫被占领时,在 日本 的胁迫下签署的。条约于同年2月23日生效。

  日俄战争爆发,大韩帝国于公元1904年(即明治37年)1月21日发表中立宣言,并先后得到了 清朝 、 英国 、 法国 及 德国 的承认。考虑到 朝鲜 半岛在日俄战争中,对日本的补给线的重要性,为确保日军的通行权, 日本 帝国在同年2月8日无视韩国的中立宣言,宣称“考虑到大韩帝国在甲午战争发生时,未有采取中立的立场”,所以在仁川登陆,旋即进驻韩国首都汉城(即今日的首尔江北地区),并占领了皇城,胁迫 韩国 签署议定书。

  主要内容

  一方面日本仍约定保持韩国的独立以及皇室的安全,但取得多项利权,包括 日本 有对韩国施政的施政忠告权”以及韩国被第 三国 入侵时的“保护义务”, 韩国 主权受损。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施政忠告权(行政权的意见)

  有关 韩国 政府施政改善相关的事, 日本 政府可以提出忠告。

   韩国 皇室安全康宁的保障

   日本 政府会确实保证 韩国 皇室的安全康宁。

   韩国 的独立保障

   日本 政府会确实保证 韩国 的独立及领土完整。

   日本 负责 韩国 防卫的义务

  当韩国受到第 三国 的侵害或内部问题困扰,影响到韩国皇室的安宁或其领土完整, 日本 政府要立即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而 韩国 亦必须对 日本 政府的行动全力协助。

  条约遵守的义务

  条约得到两国政府相互承认,在未得双方共识之前,不得与第 三国 订立违反本协约的协议。

  此不平等条约成为后来 韩国 被并入 日本 的开端。此后又陆续签定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包括第一次日韩协约、第二次日韩协约、第三次日韩协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韩 民国 与日本于1965年6月22日签订《韩日基本条约》的第二条确认:包括《韩日议定书》在内,所有在1910年8月22日或以前,由前大韩帝国与前 日本 帝国间所缔结的所有条约,均一律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