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泊尔友好条约是尼泊尔与印度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签署的双边条约印度-尼泊尔友好条约是尼泊尔与印度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签署的双边条约

印度-尼泊尔友好条约是尼泊尔与印度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签署的双边条约

   印度 -尼泊尔友好条约(英语: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pal),是 尼泊尔 与 印度 两个南亚国家之间建立紧密战略关系的双边条约。

  该条约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签署,由尼泊尔最后一位拉纳家族首相莫汉·苏姆谢尔·江格·巴哈杜尔·拉纳和 印度 驻尼泊尔大使查德雷瓦·纳拉扬·辛格签署,“条约”第9条在当天生效。尼泊尔的拉纳家族统治在条约签署后仅3个月结束。条约允许两国人民和货物自由流动,并在国防和外交政策方面进行密切的合作关系。在1952年尼泊尔共产党在 中国 支持下悍然夺取权力, 印度 和尼泊尔根据条约规定加强了军事和情报合作,并对 尼泊尔 进行军事访问。

  它有十条条款。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永久的和平友好,两国政府相互承诺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完全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同意以对等方式向另一个国家的国民提供在居住地,财产所有权,参与贸易,商业各方面享有同样的特权。这使得尼泊尔和印度公民无障碍自由移居,或在任何一个国家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大量 印度 人在尼泊尔工作,拥有财产或做生意,相反地​​,也有许多 尼泊尔 人在 印度 自由生活,拥有财产和经营生意。

  尼泊尔国王颁布了1952年“公民法”,允许印度移民到尼泊尔并获得尼泊尔公民身份。但随着越来越多从比哈尔邦来的 印度 移民开始获得尼泊尔公民身份,大多数 尼泊尔 人对这一规定感到不满。

  喜马拉雅国家尼泊尔的南部,东部和西部与印度北部接壤。英国在印度统治时,尼泊尔与 英国 政府的关系受到1816年苏高利条约的管辖,后被1932年永久和平友谊条约所取代。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印度独立后,两国力图形成密切的战略,商业和文化关系。1949年共产党中国的崛起​​和随后的昌都战役加剧了印度和尼泊尔的安全关切。 印度 与西藏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尼泊尔的拉纳统治者担心中国将支持尼泊尔共产党,赞助共产主义革命推翻其专制政权。随着对 中国 的安全威胁的担忧越来越大, 印度 也试图增加 尼泊尔 ,锡金和 不丹 的力量和影响力,力图通过建立联盟来加强 印度 在“喜马拉雅边疆”的防务和外交事务上的影响力。

  很多尼泊尔人认为这是不平等条约,因为尼泊尔法律不允许开放边界。根据法律, 印度 人不应该在尼泊尔购买土地和财产,或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帕哈里地区的尼泊尔人尤其反感这个条约,认为是侵犯 尼泊尔 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