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利什和平条约为波兰与条顿骑士团于1343年7月8日所签订之和平条约卡利什和平条约为波兰与条顿骑士团于1343年7月8日所签订之和平条约

卡利什和平条约为波兰与条顿骑士团于1343年7月8日所签订之和平条约

  卡利什和平条约为 波兰 与条顿骑士团于1343年7月8日所签订之和平条约。卡齐米日三世以割让海乌姆诺、米哈沃佛及格但斯克波美拉尼亚等地区,从条顿骑士团手中换得库亚维及多布仁地区。

  该和平条约规定波兰必须割让领土,然而从波兰的国家利益看来,这却是一个不得不妥协的决议。尽管宗座仲裁法庭判定格但斯克波美拉尼亚、海乌姆诺及米哈沃佛等地区属 波兰 所有(1339华沙审判),条顿骑士团却不愿主动归还。

  教宗本笃十二世未遵循华沙审判的裁决,反而下令重新审查波兰对争议性土地提出所有权申诉的合法性。之后的情况也证明,本笃十二世的继任者克勉六世,是条顿骑士团的盟友,在这种背景下,卡齐米日三世只能选择抗争或签订和平协议。条顿骑士在当时正处全盛时期,发动战争对波兰不利。依照条约规定,卡齐米日三世应放弃波美拉尼亚所有人及继承人的头衔和印玺。然而波兰国王在此前便已对波美拉尼亚、海乌诺姆及米哈沃佛等地区握有控制权,并获得普遍认同,因此卡齐米日大帝并未承认骑士团对波美拉尼亚的所有权,也未将该片土地给予骑士团,仅是放弃对该土地的所有权。这种国王对骑士团的赠与(救济)形式,一方面代表条顿骑士团承认这些土地原先为 波兰 所有(先前骑士团否定这种说法),同时也能成为日后收复失土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