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续约》,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中英藏印条款》,是 清朝 政府与英国根据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签订的《中英藏印条约》的规定续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英藏印续约》于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在当时是 英国 殖民地的 印度 大吉岭签订。中方代表为参将何长荣,英方代表为政务司艾尔弗雷德·沃利斯·保尔。中文本原存于中华 民国 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中英藏印续约》并不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签订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而是《中英藏印条约》的一部分。
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为:
开放亚东为商埠, 英国 可派员驻扎在亚东设立商务公所。
西藏与 印度 的来往贸易免税五年。
限制 中国 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传统的游牧活动,若仍然要在哲孟雄游牧,必须依照 英国 所定游牧章程办理。
由于噶厦政府并未参与谈判,噶厦否认清廷所签的本条约,拒绝开放与印度的贸易。为了打开印度与西藏贸易, 印度 总督乔治·寇松侯爵数次试图与西藏的统治者第十三世达赖喇嘛直接通信,但是信件都被原封退回。1903年英军由锡金入侵西藏。由于清廷无法迫使噶厦政府听令,寇松1904年4月对国会表示,清廷对西藏的宗主权是假装的政治姿态(英语:a constitional fiction, a political affec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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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93年12月5日在当时是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大吉岭签订:中英藏印续约